所有的「小龍坎」都是「小龍坎」嗎?
究竟哪個為真?
大家進店之前可要擦亮眼睛。
因為細微的差別
就可能不是你想去的那家。
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的「小龍坎」官網上的商標
昆明一家打著「小龍坎」牌子的火鍋店,本想搭便車賺一把,就被真正享有「小龍坎」品牌的管理人告上法庭。近日,昆明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小龍坎」品牌管理人來昆明打假
2019年4月2日,「小龍坎」火鍋店的實際管理人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發現,昆明有一家「小龍坎」冒牌火鍋店。這家火鍋店從戶外燈箱、宣傳射燈、菜單、餐具、到員工服飾、餐桌、餐椅都有「小龍坎」字樣。
當天,「小龍坎」的真正主人請來公證員和幾個打假的人,專門到昆明這家冒牌火鍋店消費。他們點菜、吃飯,並對店內環境、菜單、餐具、鍋底等一一進行細緻拍照,結帳時還專門要了發票,結帳小票上也印有「小龍坎」字樣。
這些客人來消費的目的就是為了取證。取證完畢後,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將昆明這家火鍋店告到昆明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昆明這家「小龍坎」未獲品牌授權
昆明中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取得「小龍坎」註冊商標,該商標有效期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2017年8月14日取得「坎龍小」註冊商標,商標有效期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
「小龍坎」產品所使用的商標全部註冊在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名下統一管理,再授權給關聯公司成都小龍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際使用,共同打造這一火鍋品牌。
而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2017年7月19日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為餐飲服務,並未得到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授權。
被告使用近似商標,引起公眾混淆
昆明中院認為,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是「小龍坎」以及「坎龍小」文字商標的註冊人,其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鋪內突出使用的「小龍坎」「小龍坎」字樣,具有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經比對,被告從事火鍋餐飲服務,與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小龍坎」註冊商標以及「坎龍小」註冊商標核定使用餐廳、餐館屬於相同服務類別。
被告使用的「小龍坎」字樣與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小龍坎」註冊商標僅在字形、字體排列上有細微差別,二者文字、讀音、含義相同,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差別,屬於相同商標,與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坎龍小」註冊商標含義一致,「龍」字與「龍」字僅存在繁簡字區別,構成近似商標。
被告使用的「小龍坎」字樣與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坎龍小」註冊商標文字一致,二者僅在三個漢字的排列順序上不同,構成相同商標,與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小龍坎」註冊商標近似。
被告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原告「小龍坎」以及「坎龍小」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服務標識,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原告提供的餐飲服務有特定聯繫,容易導致混淆。
一審判立即停止侵權,賠償4萬元
庭審時,被告卻未到庭參加應訴,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法庭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代理人說,「小龍坎」火鍋品牌自問世以來,拿過很多國內外的大獎,被許多媒體報導過,也在食客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加盟店鋪時,會將自己享有的「小龍坎」產品及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設計裝修風格等授權許可加盟者在一定範圍內有償使用,被告擅自使用「小龍坎」等涉案商標標識或者相同、類似的文字、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他們公司在昆明的授權店鋪有7家店,而被告並不在授權範圍內。
小編在小龍坎官網上查詢到,該店在昆明的店鋪分別有:五華大廈店、金色年華店、南亞風情店、世紀城店、呈貢店、安寧金色時代店、昆陽嘉譽廣場店。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小龍坎」以及「坎龍小」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於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昆明火鍋店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小龍坎」以及「坎龍小」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昆明火鍋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4萬元。
法官說法
「蹭熱度」將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的行為是典型的「蹭熱度」,被告將承擔侵權責任。
可能有些人會認為,被告的行為客觀上是在幫助原告「小龍坎」擴展了知名度,讓更多的人知道了這個品牌,其實不然。既然是假冒的,模仿得了環境、裝修,卻模仿不了味道。
真正的「小龍坎」為了保護自己的品牌,付出了諸多努力,依法對自己的品牌進行了註冊,甚至對店面的裝修元素都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就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護自身的智慧財產權和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他人用「增熱度」「蹭流量」等方式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一個好品牌很可能會因為某些「差評」而不復存在。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柏立誠
校對:郭毅
編審: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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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昆明這家「小龍坎」火鍋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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