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青快評
如此限制,是當地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多方利益的表現。
12月2日,河南許昌發布《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其中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如果違反規定,將「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此次許昌對文體活動時間的規定,在河南省城市中,尚屬首次。
《條例》的細化規定,有利於民眾自覺遵守,便於當地依法懲處。對此,網上不少受過噪音困擾的人紛紛表示贊成。如此規定,同樣是當地聽取民意、科學決策的體現。根據公開報導,當地《條例》制定時先後有11.2萬餘人參與網上問卷調查。這是當地徵集意見活動中參與群體最多、關注程度最高、群眾參與最為熱情的一次。
當然,有網友提出質疑:晚上9點以後禁止跳廣場舞,這樣「一刀切」好嗎?其實,許昌《條例》中指的文體活動,涵蓋很廣,除了廣場舞,小區打籃球、抽陀螺、大合唱等活動都在約束範圍之內。而且晚上9點以後,多數人都要準備入睡,少有人精神亢奮,去公共場合搞文體活動。如此限制,是當地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多方利益的表現。
此外,也有網友提出擔憂:這樣的時間限制,能否真正解決廣場舞噪音擾民的困境?晚上9點後不準跳舞,那麼21點前就能肆意製造噪音嗎?比如,廣場舞的噪音讓有些孩子無法做作業,而孩子做作業常常會在晚上9點前。
許昌的《條例》很難約束其他時間段內廣場舞發出的噪音。不過,解決噪音問題,有很多政策法規可以遵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有對噪音擾民的規定。同時,民法典還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這意味著噪聲汙染,可以被認定為可能滋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和「侵犯個人隱私」。這些法律法規,給人們處理噪聲困擾提供了依據。
平時,個人若遇到噪音擾民行為,可以向當地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等組織投訴,可以撥打110報警,或撥打環保舉報熱線12369向當地的環保部門舉報。
不同的法律法規和維權渠道,為人們處理廣場舞衝突,提供更多選擇。但外部介入需要時間,維權的流程成本,帶給人的困擾同樣不少。這也使有的人選擇忍受,比如有家長會讓孩子換到其他相對安靜的房間。有的則衝冠一怒,採取極端措施,比如,此前就出現過武漢廣場舞大媽被潑糞,溫州一些業主和廣場舞搞「噪音對決」等現象。這些做法,只會讓矛盾愈演愈烈。
另外,人們的文體需求,會受活動場地空間的限制,外界時常看不到噪音問題背後的資源匱乏。此前,有人存在代際偏見,把廣場舞衝突歸因為老年人道德滑坡,殊不知喜歡廣場舞的不只是老年人,而老年人中也不乏明曉事理的人。標籤式的歸因,只會撕裂群體情緒,引發無謂的口水之爭,互相傷害。
近年來,噪音對人們工作、生活以及作息的影響,日漸成為熱點話題。人們抗議噪音,是權利意識覺醒的體現,推動著社會樹立噪聲公害意識,追求靜音文明。同時,文明對社會運轉的作用潛移默化。如果一個人對噪聲足夠厭惡,便會在自己發出聲音時特別注意,加強自我約束。有了文明意識加持,人的行為會發自心底,更為自覺持久,也會感染更多人,這才是許昌制定《條例》的初衷本意。如果所有問題都要依賴法律解決,那社會運行成本便會很高。現實中,有人在跳廣場舞時,會自發戴上無線耳機,自覺進入「靜音」模式,就是避免衝突的示範。
如果全社會都認識到噪聲公害,那麼廣場舞噪音衝突就不至於勢同水火。隨著文明意識覺醒,社會治理水平提高,廣場舞噪音的困擾終將被妥善解決。
撰文/白毅鵬
編輯/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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