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一代梟雄劉備終於將劉璋的益州吞下肚去。在新得益州之後,劉備統治集團有兩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做,一是穩定民心,一是制定適用於益州的法律制度。劉備成立了一個由諸葛亮、法正、劉巴、伊籍、李嚴五人組成的法制小組,制定了成為蜀漢最高法律的《蜀科》。《蜀科》的具體內容今已失傳,但從諸葛亮嚴峻刑法治蜀,招致益州豪強強烈抵制的情況來看,《蜀科》的刑法比較嚴厲,量刑也比較重。
劉備、諸葛亮的法制思想總體來說,是傾向於法家的,以嚴治國。早在荊州時期,龐統因得不到重用,醉酒不理事,被劉備給免了官,可見劉備集團的早期就已經有了一套嚴格的官員獎懲制度。統治益州之後,劉備、諸葛亮吸取了劉焉、劉璋父子濫施仁政,導致益州「德政不舉,威刑不肅……蜀土人士,專權自恣,君臣之道,漸以陵替」的混亂局面,制定了相當嚴厲的法律。通過打擊豪強的氣焰,限制豪強的不法之舉,來達到穩定益州的目的。
為益州豪強的代言人,法正認為諸葛亮行法過於嚴厲,而且得罪了當地豪強,不利於對益州的統治。諸葛亮則反駁了法正所謂寬仁治國的謬論,諸葛亮考慮問題確實比法正要全面,他逐條批駁法正。諸葛亮堅守住自己的原則,有句話他說得非常好:「寵之以位,位極則賤;順之以恩,恩竭則慢。」諸葛亮懂得「物以稀為貴」的道理,實行仁政只有在嚴刑峻法的背景下才有價值。這就像獎勵,如果對所有人都獎勵,那獎勵也就變得一文不值了。
治國在於治吏,治吏在於治人,治人之術,在於賞罰分明。濫賞則人不惜賞,濫罰則人心去矣。諸葛亮深明此理,所以在諸葛亮當政期間,他惜赦如命,從不肯以濫下大赦以爭取民心,這是一種短視行為。諸葛亮關於大赦的思想是「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比如大仁政和小仁政,濫施寬仁是小仁政,只圖短期利益。而大仁政未必有小仁政那般能讓民眾享受到短期利益,但從長遠利益看,最終享受到大仁政成果的,還是百姓。
諸葛亮堅持自己的法家路線不動搖,他針對社會上反對他惜赦的觀點反駁說:「劉表、劉焉父子每年都要在境內實行大赦,卻並沒有人感激他們,只會讓社會變得更加混亂。」諸葛亮說得有道理,君王主政,手操二柄:一曰賞,二曰罰。賞罰分明才能得人心,不然,劉表、劉璋就是前車之鑑。
諸葛亮死後,他的繼承人費禕並沒有很好地執行諸葛亮的既定方針,胡亂大赦,結果費禕遭到了司農卿孟光的當眾指責。孟光的思路和諸葛亮是一致的,都認為應該惜赦,這樣才能保證大赦的權威性。
大赦的內容一般是除了死刑犯之外,其他一些輕刑犯都可以赦免。如果經常實行大赦,那麼法律的威嚴又如何體現?大赦本身是和現行法律相衝突的一種非常規法律行為,大赦就如同補藥,儘量少吃,當飯吃肯定是不行的。
蜀漢和曹魏一樣,沒有實行肉刑,但大體上的刑罰都差不多,比如有砍頭(棄市)、鞭刑、杖刑、幽閉(徒刑)、流徙。在三國中,內部形勢最為穩定的就是蜀漢,即使統治階層有權力鬥爭,也多是和風細雨的爭吵和拐馬腿,真正拔刀子的幾乎沒有。
蜀漢內部的穩定和魏吳內部血腥屠殺形成了鮮明對比,這不得不說是劉備、諸葛亮治蜀方向是正確的:團結多數人,孤立少數人。按理說,蜀漢用法最嚴,社會形勢卻最穩定,恰恰說明了蜀漢的嚴刑峻法是有成效的。
清人趙蕃有句名聯:能攻心則反側自消,從古知兵非好戰;不審勢即寬嚴皆誤,後來治蜀要深思。無論是寬還是嚴,都要有個相對比,寬到極點必為亂,嚴到極點亦必為亂。蜀漢就很好地把握住了這個度,當寬則寬,當嚴則嚴,這才是治國的要務。諸葛亮堅決推行嚴刑峻法,目標也非常明確,就是「法行則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則知榮」。其實在劉璋統治時期,益州還是有法律的,比如彭羕的髠頭事件。但在劉璋時代,法律對於豪強幾乎沒有什麼限制,豪強們也肆無忌憚地欺上凌下,導致益州社會一片混亂。劉備、諸葛亮以嚴刑峻法治蜀,基本上實現了維護益州穩定局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