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聯合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法院、浙江省檢察院召開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要情通報會。2019年,我省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績效考核位列全國第二,為歷史最好成績,有力推進浙江智慧財產權保護形象樹起來;截至目前,浙江有效發明專利總量達17.5萬件,居全國第三位;商標註冊總量達271萬件,居全國第二位;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達29.9件,居全國第四位。
會議還發布了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典型案例(詳見下文)。
2020年上半年
浙江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紹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陳某剛惡意註冊「李文亮」商標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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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案件線索,當事人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由於涉嫌違法接受委託代理申請商標註冊而案發,2020年3月5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對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接受委託代理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剛於2020年2月13日通過微信的方式與商標註冊申請人楊某某(另案處理)達成商標註冊服務意向,接受楊某某的委託,為其代理註冊申請商標名稱為「李文亮」,商品類別為第9類的文字商標一件,申請號為44059941。同時收取商標註冊代理費人民幣600元整。2月29日,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陳某剛主動和申請人楊某某商量想要撤回「李文亮」商標申請。3月4日,當事人及申請人以「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有不良影響,申請人及代理機構均認為該撤回申請」的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書」。3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號為44059941,商品類別為第9類,商標名稱為「李文亮」的商標申請1件。3月10日,當事人在自己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脈客紹興)上向全社會發表「致歉信」。
2020年3月4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案件線索,當事人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由於涉嫌違法接受委託代理申請商標註冊而案發,2020年3月5日,紹興市市場監管局對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接受委託代理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經查,當事人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剛於2020年2月13日通過微信的方式與商標註冊申請人楊某某(另案處理)達成商標註冊服務意向,接受楊某某的委託,為其代理註冊申請商標名稱為「李文亮」,商品類別為第9類的文字商標一件,申請號為44059941。同時收取商標註冊代理費人民幣600元整。2月29日,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陳某剛主動和申請人楊某某商量想要撤回「李文亮」商標申請。3月4日,當事人及申請人以「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有不良影響,申請人及代理機構均認為該撤回申請」的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書」。3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號為44059941,商品類別為第9類,商標名稱為「李文亮」的商標申請1件。3月10日,當事人在自己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脈客紹興)上向全社會發表「致歉信」。
紹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對當事人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陳某剛、當事人楊某某作出行政處罰,分別處以2千元、2萬元、1萬元的罰款。
案例啟示
本案對在疫情期間申請註冊「李文亮」商標的申請人楊某某、代理註冊的紹興智盟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剛均作出了行政處罰,該案通過「一案三查」的方式,有效地凸顯了商標註冊的導向性監管與行政執法的深度融合,全國首例。
案例二
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波乂幫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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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慈谿市寧波乂幫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壓力繃帶外包裝袋上標註有發明專利號,但實際並未取得該發明專利,當事人涉嫌假冒專利行為,寧波市市場監管局於2020年1月2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的實際經營者房某某作為申請人於2016年12月和2018年6月,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兩個「一種醫用治療專用繃帶布的加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並獲得申請號201611138057.3和201810647321.9。但截止案發,前述兩項發明專利申請均未被授予專利權,當事人卻於2017年下半年開始在其生產的壓力繃帶產品外包裝袋上陸續標註「發明專利號:201611138057.3」、「發明專利號:201810647321.9」等專利標識。截止案發,當事人銷售前述壓力繃帶6個規格3156件,違法所得共計14.95萬元。
2020年6月29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認定寧波乂幫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予公告,並罰沒款29.91萬元。
案例啟示
該案中假冒專利標註載體是包裝袋,當事人將申請中的兩件發明專利假冒有效專利實施生產、銷售,使公眾誤認為其已擁有發明專利權,其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該案當事人在生產、銷售過程中假冒專利行為被寧波局進行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該案醫療器械公司在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假冒專利行為,系新冠疫情期間查處的,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
案例三
蒼南縣公安局查處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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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號,蒼南縣公安局聯合市場監管局對蒼南縣金鄉康悅紙塑工藝品廠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假冒 「奧迪」「寶馬」「大眾」等汽車輪轂蓋成品、半成品共計4萬餘個,當事人徐某招無法提供合法手續,涉嫌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於5月23日對徐某招採取刑事拘留。
經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招在未得到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在該縣金鄉康悅紙塑工藝品廠進大量非法製造「奧迪」「寶馬」「大眾」等汽車輪轂蓋,至案發時已銷售成品155716個,產品主要銷往我省義烏、廣東等地區,涉案金額達5000餘萬元。為進一步摧毀犯罪全鏈,蒼南縣公安局於8月7日前往廣東抓獲涉嫌銷售的下家鄭某如、於8月8日在義烏抓獲涉嫌銷售的下家鄭某平。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招、鄭某如、鄭某平等3人已被採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後,予以移送起訴。
案例啟示
該案中假冒註冊商標的主體是通過生產假冒知名品牌的汽車輪轂蓋,將之銷往全國各地,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該案中,蒼南縣公安局發現本地假冒生產商後,繼而延伸打擊至外地的下家銷售窩點,並成功摧毀了整個制假售假犯罪全鏈,有力保護了國際知名品牌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德清縣檢察院公訴王某某、俞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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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俞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浙江海悅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悅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海悅公司」註冊登記的全自動鑄焊機智能控制系統對山東超威電源有限公司38臺鑄焊機進行升級改造,每臺鑄焊機升級改造費用為人民幣8400元,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319200元。經鑑定,山東超威電源有限公司車間內使用的鑄焊機作業系統與浙江寶能電源有限公司使用的「海悅公司」鑄焊機控制系統二者軟體基本相同,系同一軟體的不同版本,構成複製關係。案發後,被告人俞某某賠償「海悅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並取得諒解。
經德清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俞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判決後,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案例啟示
該案中德清縣檢察院加強區域協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制發《企業檢察建議》,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並獲採納。該案系湖州地區實施智慧財產權案件「三合一」後首個跨區域刑事案件,對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皇冠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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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法系「皇冠筆」的著作權人,其認為晨光公司等四被告銷售的鉛筆及中性筆產品與其「皇冠筆」構成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權,遂於2018年11月14日訴至法院。同日,杭州中院受理此案,並於2019年8月26日作出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四被告承擔停止侵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賠償損失的責任。朱某法、晨光公司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審理,省法院認為,涉案「皇冠筆」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屬於實用藝術品,其要構成美術作品,應具備較高的藝術性。涉案「皇冠筆」雖對筆頂部的皇冠進行了一定的設計,但整體形狀未脫離皇冠常見的「皿」字形設計,皇冠稜上的珠狀凸起以及下部的雲形、三角形凹陷圖案,雖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和美感,但未達到較高的藝術性,筆身的藍底桃心印花圖案和筆頭的螺紋設計亦較為簡單,該筆的整體造型並未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高度,故不構成美術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2020年1月21日改判:駁回朱某法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
該案中省法院明確實用藝術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即除了滿足藝術性和實用性可分離外,還需具備一定的藝術創作高度。該案從著作權法保護的本質出發,對實用藝術品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銜接問題做了有益探索,避免將美感較低的實用品給予著作權保護,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案例六
杭州市市場監管局處理「果樹結束機」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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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美克司株式會社於2016年12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果樹結束機」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權日為2016年6月15日,2017年7月18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630619596.3。美克司株式會社是上述專利的唯一專利權人,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至本案結案時仍然有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杭州噠啦斯禮品貿易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在相關網絡平臺展示銷售的全新綁枝機產品與該專利極為近似。2019年5月,權利人向杭州市市場監管局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的行為;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及上述產品的模具。
杭州市市場監管局於5月28日受理此案,8月27日對被請求人作出處理決定: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責令杭州噠啦斯禮品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在相關平臺網上許諾銷售、銷售新款綁枝機行為,未售出的新款綁枝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場。駁回請求人美克司株式會社的其他請求。被請求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啟示
該案中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職權受理,依法作出認定被請求人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及時制止了網上許諾銷售、銷售的侵權行為。同時,該案請求人為國際知名企業,順利結案有效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我省對國內外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一視同仁、同等對待。
案例七
金華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檢察院聯合查處戴某某等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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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戴某某夥同他人仿冒製造「美鑫」牌FFP3口罩。戴某某根據林某某提供的樣品購買口罩白板,並委託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金華市金東區傅村鎮印製「美鑫」商標標識,其後在義烏市稠城街道和佛堂鎮的兩處「黑作坊」進行包裝,冒充金東區孝順鎮美鑫防護用品廠正規生產的口罩包裝出售,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涉案口罩系仿冒「美鑫」商標產品,仍然積極予以聯繫銷售,並收取「中介」費用,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
7月初,仿冒「黑作坊」被金華市場監管局查獲,初步認定,仿冒「黑作坊」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口罩近2萬隻,違法經營額近100萬元。當事人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meixin」商標,且數額巨大,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門查處。經檢察院審查認定,上述林某某、戴某某、方某某和李某某四人均被批准逮捕。
案例啟示
該案中仿冒商標標識載體是口罩,當事人仿冒商標實施生產、銷售,使公眾誤認為其已註冊商標專用權,其行為構成冒充商標行為。金華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檢察院三家單位聯動實施全鏈條打擊防疫物資制假。本案的嚴厲查處獲得企業「雷霆出擊、破案神速」好評,是疫情期間基層部門有效協同,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行刑聯動、行法對接、司法確認的典型範例。
案例八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科羅娜」商標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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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公司系「卡羅娜愛科拉」「科羅娜」「Coronita Extra加圖形」商標被許可人,其認為古龍公司在海關報關單中使用「卡羅娜啤酒CORONITA」,在啤酒的中文標籤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載明品名為「卡羅娜啤酒」,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寧波中院於2018年9月12日受理了此案,並於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決,認定古龍公司進口涉案啤酒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其在報關、檢驗檢疫材料中使用「卡羅娜」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責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古龍公司、百威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經審理,省法院認為,百威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啤酒時,將中文「科羅娜」與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商標同時長期使用,使「科羅娜」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並與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商標建立起緊密的對應關係。現古龍公司在標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標識的涉案啤酒上使用了「卡羅娜」標識,破壞了「科羅娜」商標與英文「Coronita Extra及圖形」商標之間的對應性,削弱了涉案「科羅娜」商標的來源識別作用,構成商標侵權,該院於2020年6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啟示
該案中省法院認定進口商在平行進口的商品上加貼自行音譯的與權利人在境內註冊並使用的音譯中文商標不一致的中文標識,會破壞權利人中文商標與其英文商標之間的對應性,損害中文商標的來源識別作用,構成商標侵權。該案明晰在進口商品上貼加中文標籤的規則,為跨境貿易的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案例九
溫嶺市市場監管局處理「汽油鏈鋸(EF5010)」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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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浙江中馬園林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於2011年5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汽油鏈鋸(EF5010)」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011年10月12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 ZL201130118673.4。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專利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顯示未發現其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至本案結案時仍然有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台州力超進出口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在電商平臺開設的網店展示銷售的汽油鏈鋸產品與該專利極為近似。2019年11月27日,請求人向溫嶺市市場監管局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立即銷毀被控侵權產品庫存,並承擔本案的調處費和相關成本費用。
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於當日受理此案,於2020年3月28日對被請求人依法發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和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的「汽油鏈鋸」產品。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場,並予以銷毀。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處理請求。被請求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啟示
該案中溫嶺市市場監管局依職權受理處理,及時制止製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該案是我省全面實施專利行政執法權下放以來,由地方局作出的全省首例縣(市、區)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對推動基層專利行政執法具有較好的示範意義。
案例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MK」商標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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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均構成商標侵權,於2017年1月9日訴至法院。杭州中院同日受理此案,12月18日作出判決,認定建發廠的主張不能成立,並駁回其訴訟請求。建發廠不服,提起上訴。經審理,省法院認為,涉案商標的固有顯著性弱,亦未通過後續使用獲得較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且建發廠刻意接近被訴標識,主動尋求市場混淆的後果。麥可高司上海公司、邁可寇斯瑞士公司在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時同時標註「MICHAEL KORS」,使相關公眾能夠將兩者相關聯,對商品來源作出正確區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此外,鑑於五個被訴標識中的「mk」和「MK」,在構成要
區別標識,以清晰區分各標識之間的權利邊界。省法院於2019年6月1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啟示
該案中省法院闡述商標反向混淆的認定標準,強調在認定反向混淆時應遵循商標保護力度與其顯著性、知名度成正比的基本原則,對於妥處類似案件、保護商標識別功能的正常發揮具有很強的借鑑意義。
案例十一
嘉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馮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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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日,嘉興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嘉興樂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反映馮某某等侵犯該公司商業秘密。4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證,當事人馮某某於2016年至2018年12月在該公司從事客服工作。在職期間,馮某某私自將手機遊戲的活躍玩家客戶資料推薦給鑽石代理商李某某,並約從中提取收益的80%作為佣金。在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間,由此產生的銷售額共計199.89萬元。截至被查,馮某某通過向李某某推薦客戶實際獲利共7.69萬元。2018年12月當事人馮某某自該公司離職,又夥同該公司在職員工當事人吳某某實施該行為。截至被查,尚未將活躍玩家客戶資料推薦給鑽石代理商,沒有獲利。
嘉興市市場監管局 7 月7 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認定當事人馮某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2萬元。
案例啟示
該案中浙江省嘉興市市場監管局依職權受理,嚴厲查處當事人在未經公司授權和允許的情況下,竊取、擅自使用手機遊戲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對於妥處商業秘密案件具有較強的借鑑作用。
來源:中新網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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