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提升全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意識,形成尊重智慧創造、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切實打造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營造良好營商環境,1月11日上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市場監管領域智慧財產權執法情況,並發布江蘇省市場監管局2020年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及「十大典型案例」。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吳永才、二級巡視員陳柯出席發布會。
發布會上,吳永才通報了全省市場監管領域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情況。他指出,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是黨中央、國務院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被省委書記婁勤儉譽為「江蘇營商環境的名片」。省市場監管局充分發揮市場監管框架下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的工作體制機制優勢,查處了一批有較大社會影響和典型意義的案件,有力震懾了智慧財產權違法侵權行為,維護了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2020年,全系統共查處智慧財產權案件3837件,案值6598.06萬元,罰沒款7907.24萬元。其中,商標案件2561件,罰沒款7708.05萬元;專利案件1149件,罰沒款124.76萬元;其它案件127件,罰沒款74.43萬元。
吳永才指出,一年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精心謀劃,周密部署,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取得積極成效。
1.全面部署落實智慧財產權執法行動。省局迅速轉發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執法「鐵拳」行動的通知,從重點商品執法、實體市場執法、電子商務執法、申請環節執法四個方面入手,通過線索摸排,加大案件協查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推動區域聯動,依法嚴厲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
2.提升智慧財產權執法能力。建立「蘇知保」智慧財產權執法技術服務平臺,集成智慧財產權查詢工具、在線專家庫交流圈和維權人信息匹配等功能模塊,實現執法部門對商標、專利等相關信息的綜合查詢,以及與權利人的快速對接。截至目前,該平臺實現企業查詢1342次,商標查詢5486次,專利查詢2547次,與權利人對接93次,方便了基層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積極推進智慧財產權專業執法隊伍建設,建立涵蓋省、市、縣(市、區)三級的智慧財產權執法隊伍,全省商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較機構改革前增加了70%。
3.完善智慧財產權執法體制機制。省市場監管局與省公安廳、省知識產權局共同成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行刑協作辦公室,三方籤署《江蘇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行刑協作協議書》,在線索通報、案件移送、執法協作等9個方面深入開展協作。建立跨區域線索通報、證據移轉、案件協查、聯合辦案等制度,對侵權假冒商品的產供銷形成全鏈條打擊。
此次發布的2020年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及「十大典型案例」是經過設區市推薦、省局選評等環節,最終確定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多方面展示了該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違法行為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
「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分別是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密封件行業「6.9」鐵拳行動系列案件、紐陲客股份公司與南京紐曲克電子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江陰新時代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侵犯「施耐德」註冊商標專用權案、常熟市市場監管局跨區域協作查辦假冒機油案、深圳安格洛實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案、朱某某胡某某網絡銷售假冒「3M」口罩案、徐州路之寶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Supreme」涉外註冊商標專用權案、江蘇廣為鍛造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十大典型案例」分別是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南通青溢物流有限公司銷售侵權「海螺牌」水泥案、蘇州匯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的醫療器械案、淮安市大湖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江蘇匯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江蘇智慧樹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違法代理商標案、金湖縣天耀工藝品廠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及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案、南京雙茗茶葉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案、周某邊某郭某生產銷售假冒白酒案。
其中,「十大涉外典型案例」涉及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全鏈條打擊、行政司法高效順暢銜接等方面,體現了對國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一視同仁地保護,充分展示了保護支持產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力度與決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醫療器械等多個領域,涉及商標、專利、地理標誌、侵犯商業秘密等方面,展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在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堅決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做好「六穩」「六保」等方面取得的積極成效。
下一步,省市場監管局將嚴格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智慧財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要求,緊扣「推進高質量監管,助力高質量發展」目標任務,以開展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為抓手,不斷加大執法監管力度,保持打擊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努力營造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法治環境、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2020年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案例1 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密封件行業「6.9」鐵拳行動系列案件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接德國伊格爾博格曼集團行政投訴書,反映位於轄區內某機械密封(張家港)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機械密封產品涉嫌侵犯「EagleBurgmann」「BURGMANN」「伊格爾博格曼」等多項註冊商標專用權。執法機關通過調查發現同區域中還有大量機械密封生產銷售企業存在涉嫌侵犯格蘭富、伊格爾博格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辦案機關決定擴大調查範圍。
2020年6月9日,經過半年的縝密調查,辦案機關結合前期掌握的證據,會同公安部門出動80餘名執法人員,18輛執法車,設立了行動指揮部及16個現場行動組,迅速出擊、直撲現場,對前期摸排的16家機械密封件生產、銷售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了涉嫌侵犯「格蘭富」「EagleBurgmann」「BURGMANN」註冊商標專用權各型號密封件產品共計200餘個、包裝盒1000餘個、偽造標籤、合格證30000餘個,以及用於侵權商品上打標的雷射打標機5套,查扣涉案電腦20餘臺。同時,根據行動現場查到的交易線索,執法機關在省局執法稽查局的協助下,分赴海口、長沙、嶽陽等地,會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部分涉案企業進行實地取證,進一步補充完善證據鏈條,保障案件順利推進。
此次行動,一舉查實了轄區內13家企業存在商標侵權、混淆、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涉案金額659餘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執法機關對涉案當事人的行為進行了處罰,罰沒款近1300萬元,移送公安機關7人。因該案還涉及全國八省十市,在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密封件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行動,成果斐然。
典型意義
一是政企合作,共同打擊侵權。權利人多次通過暗訪等方式對侵權企業進行外圍調查,在系列案件查辦過程中,權利人企業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手段,實現涉嫌侵權產品的在線識別、在線鑑定,對查辦過程中出現的大量涉案合同進行比對研判,快速反饋,提升了系列案件查辦的效率。二是部門協同,凝聚工作合力。執法機關積極構建多部門聯動協同機制,聯合公安制定行動方案,有力保障執法順利開展,為後期「行刑銜接」工作打下基礎。執法機關多次與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對接溝通,圍繞案件情節、爭議焦點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形勢等進行研討交流。三是上下聯動,提升辦案質效。執法機關第一時間向省局匯報,建立「博格曼、格蘭富品牌保護工作聯絡組」,實現了涉案信息的即時互通分析。德國駐上海總領事館、丹麥駐上海總領事館分別向省局發函致謝,讚賞該省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所做的努力。
案例2 紐陲客股份公司與南京紐曲克電子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3日,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省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中心移送的案件線索,請求人紐陲客股份公司(住所地列士敦士登)投訴被請求人南京紐曲克電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涉嫌侵犯其名稱為「RJ-45數據接插件組件」(專利號ZL02152420.3)的發明專利權和名稱為「電連接器」(專利號ZL201430013474.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本局於2020年7月6日立案調查。
辦案人員圍繞案件的技術事實和法律爭議展開了周密細緻的調查,經調取涉案專利審查檔案,發現請求人在答覆審查意見時將發明專利「RJ-45數據接插件組件」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用「RJ-45」進行限縮。辦案人員通過調查進一步發現,雙方還存在3個商標、3個網絡域名及企業名稱等其他智慧財產權爭議,紐陲客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已就此事往返廣州、南京多次,南京紐曲克電子有限公司也正準備對兩個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辦案人員在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基礎上,多次進行線上調解,逐條協商確定和解協議的具體內容。2020年10月15日,在辦案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書(寧知(2020)糾字18號),一攬子解決了2件專利、3件商標、3個域名及企業名稱等智慧財產權糾紛,真正實現了一站式糾紛解決。
典型意義
一是利用專利審查檔案,提高執法效率。在發明專利侵權判定中,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對專利權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根據禁止反悔原則,專利審查中主動放棄的技術方案不受專利法保護,亦不能適用等同原則。二是一訴多解,一攬子化解糾紛。辦案人員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時,一攬子解決了雙方存在的商標、域名和企業名稱等爭議,提高了行政效率,減輕了雙方當事人訟累。三是落實「六穩」「六保」,化解市場主體生存風險。既「同保護」涉外專利權人的創新成果,又化解了小微科技企業關鍵技術受制於人的「卡脖子」風險,保住了市場主體,為企業發展贏得生機。
案例3 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使用從無錫某外資公司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生產、銷售與舉報人相同的橡膠注射成型機,並已將該機器設備銷售給舉報人的主要客戶。
接舉報後,執法機關對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扣押生產經營現場的機器設備、企業圖紙、辦公電腦等物品,經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扣押的機器設備採取切割拆檢測量的方式進行比對鑑定,最終認定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製造的橡膠注射成型機所使用的技術信息與無錫某外資公司相關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相同。經查,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為無錫某外資公司原銷售主管,公司三個股東分別是無錫某外資公司原技術主管、採購主管和電氣工程師的親友,案發時上述人員均在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就職。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無法提供其與權利人商業秘密相同的技術信息是其獨立研發、合法獲得或使用的證據材料。截至案發,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已銷售橡膠注射機3臺,銷售金額242.25萬元。
執法機關認為,權利人通過制定內部管理文件的方式限定相關人員的訪問權限,禁止相關技術信息流出,以員工手冊的形式明確了員工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義務。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中使用了與權利人商業秘密相同的技術信息,卻不能提供該技術信息是其獨立研發、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其主要成員曾分別在權利人處從事銷售、採購、設計等工作,有機會接觸權利人相關商業秘密,且在生產經營場所也現場查獲了權利人所有的紙質及電子文檔類設計圖紙。依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認定無錫迪普勒斯機械有限公司實施了侵犯無錫某外資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並依法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核心利益,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本案中,無錫某外資公司雖然通過員工手冊、設計部文件崗位規定、客戶拜訪制度、IT制度管理等方式對公司的技術信息進行保護,但與核心崗位的員工沒有籤訂《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平時也疏於對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教育,對於離職後的員工也沒有約定交出企業的圖紙資料和技術資料。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執法機關積極引導企業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幫助企業改進和規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主動提供《公司員工保密合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員工離職後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書》等示範文本,減少企業商業秘密洩露風險,為企業長久發展保駕護航。
案例4 江陰新時代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侵犯「施耐德」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江陰市蔚藍濱江(怡江城三、四期)項目工地使用假冒「施耐德」品牌斷路器。執法人員隨即對江陰市蔚藍濱江(怡江城三、四期)項目工地及水電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江陰市蔚藍濱江(怡江城三、四期)項目工地使用的「施耐德」品牌斷路器系江陰新時代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從某淘寶網店鋪處採購,並供應安裝至上述房地產項目工地。經「施耐德」註冊商標權利人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鑑定,在該項目工地1#樓、9#樓內已安裝的251個「施耐德」品牌斷路器及當事人倉庫內存放的4746個「施耐德」牌的斷路器均為侵犯「施耐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侵權商品的採購合同,僅能提供進貨票據。截至案發,當事人已安裝「施耐德」斷路器251個,庫存4746個,非法經營額共計348970元,由於當事人尚未結算工程款,因此並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因涉案侵權商品貨值金額超過十五萬,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執法機關於2019年6月25日將該案移送江陰市公安局處理。2019年12月,江陰市公安局向執法機關送達了《移送案件通知書》(澄公(君)移字〔2019〕80號),認為當事人存在犯罪中止情節,屬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2020年4月,執法機關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施耐德」註冊商標專用權斷路器4997個,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電氣產品領域知名品牌,直接與工程項目質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相關,社會關注度高,是一起典型的家裝裝潢工程領域商標侵權行為。執法機關經與當地公安機關緊密配合、高效銜接,在確認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及進貨渠道後,及時將當事人及供貨網點經營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做到線上線下同步打擊,在有效淨化家裝裝潢領域經營環境,切實維護涉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成功化解了引發群體性訴訪事件的社會風險。
案例5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跨區域協作查辦假冒機油案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在常熟市辛莊鎮某偏僻廠房內存放有大量品牌機油以及機油灌裝、加工設備。經查,該機油加工點的經營者張某於2020年初從廣州、湖州等地採購劣質原料機油、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以及假冒商標標籤開始貼牌加工機油。經核查清點,上述倉庫及張某位於蘇州市姑蘇區的經營場所和倉庫庫存有涉及假冒「美孚」「嘉實多」和「殼牌」三大品牌21個品類的機油2050箱,共計11046瓶,貨值金額達58萬元。另有尚未使用的機油瓶18514瓶、瓶蓋19284個、印有品牌標識的包裝紙箱2163張,並查獲交易送貨單、帳本等憑證材料,其中僅一個客戶一本送貨單記載的機油銷售金額已經達到了200餘萬元。
因張某經營的商標侵權機油數量和貨值金額巨大,其違法行為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涉嫌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常熟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是查辦商標侵權類案件跨區域執法協作和行刑銜接的一個典型案例,本案的查辦難點在於對機油加工作坊檢查期間,經營者張某並不在場,且自恃其銷售場所在異地且沒有暴露,以身在外地為由不接聽電話逃避調查。執法機關在當事人產銷分離且逃逸的情況下,執法人員能夠根據細微線索快速掌握關鍵信息並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辦案的執法效率極大地震懾了當事人,並最終促使其在一周內主動投案自首。常熟局與公安機關成熟的行刑銜接機制,能夠在當事人投案16小時內順利完成跨區域指認倉庫、固定證據、製作詢問筆錄及案件移送工作。
案例6 深圳安格洛實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2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接權利人投訴,反映轄區某知名商場銷售的服飾侵犯了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權。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商場銷售的標有「、BOY」等服飾113件予以扣押,貨值金額為134365元。
在案件調查期間,該商場聯營方深圳安格洛實業有限公司提供授權委託書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受理材料供執法機關審查,執法機關審查中發現諸多重要疑點,當事人無法解釋。2020年1月14日,執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4月20日,當事人向執法機關提出《行政處罰聽證陳述申辯意見書》及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認為侵權事實不成立。執法機關向市局、市場監管總局請示後,認為侵權事實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於5月11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服飾113件、罰款403095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一是政企合作,提高效率。權利人通過多次提前摸訪,對侵權行為做到了「心中有數」,在現場檢查中對涉嫌侵權產品進行現場識別、現場鑑定,提升了案件查辦的效率。二是上下聯動,提升信心。執法機關向市局、市場監管總局請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有效性時,得到市局、市場監管總局快速及肯定的答覆,大大增加執法機關對案件辦理的信心。三是淨化市場環境,維護利益。該案件涉及到涉外知名品牌,社會反響大,是一起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案件的辦結有效地淨化了市場環境,切實維護了涉外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英國駐上海總領事館分別向市局及執法機關發函致謝。
案例7 朱某某、胡某某網絡銷售假冒「3M」口罩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無錫市濱湖區蠡湖國際公寓某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朱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3M」品牌口罩,查獲標有「3M」標識的口罩16個。執法人員在獲悉該批口罩系從本市錫山區胡某某處購進時,立即聯繫協調公安機關,對胡某某住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標有「3M」標識的口罩178個,並調取胡某某微信聊天、電子收付款記錄,收集、固定胡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採購、銷售「3M」口罩的相關證據。經「3M」註冊商標權利人鑑定,確認上述涉案口罩為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調查發現,胡某某通過微信等網絡渠道,從楊某某處以2.92元/只的價格購進上述假冒「3M」口罩,並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給朱某某等人,朱某某亦以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形式銷售上述假冒「3M」口罩,二人均無法提供上述口罩的合法進貨來源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經查實,朱某某銷售假冒「3M」口罩違法經營額20070元,獲利9255元,胡某某銷售假冒「3M」口罩違法經營額65612元。執法機關分別對朱某某、胡某某銷售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口罩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共計沒收假冒「3M」口罩194個,沒收違法所得9255元,罰款178418元。同時,執法人員將楊某某涉嫌網絡銷售假冒「3M」口罩的線索依法移送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從源頭上截斷侵權假冒產品流入市場。
典型意義
「3M」品牌系口罩等防疫用品領域內的知名品牌,朱某某、胡某某在疫情期間銷售假冒「3M」口罩,不僅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更對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帶來危害,執法人員通過全鏈條從快從嚴執法查處,有效阻斷了假冒偽劣防疫用品流通渠道,起到了良好的震懾和宣傳作用。以微商等形式進行商品銷售的準入門檻低,監管難度大,逐漸成為不法經營行為的滋生之地,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實施,遊走在「灰色地帶」的微商行業將不再是法外之地,從事微商必須守牢法律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8 徐州路之寶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Supreme」涉外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0日,徐州市雲龍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在市局執法稽查處的統一指揮下,聯合公安機關對徐州路之寶商貿有限公司的銷售現場實施突擊檢查,當場查扣未售出的侵犯「Supreme」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短袖T恤477件。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5月起,租賃徐州市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場鋪位,用於經營「Supreme」和「champion」兩種品牌的服裝。2020年4月30日,當事人與「champion」經銷商鄭某微信溝通,由鄭某偽造一份「Supreme」短袖T恤的檢測報告,用於當事人在商場銷售時備案使用。2020年5月7日,當事人向鄭某提供的帳號支付貨款。2020年5月15日,當事人收到鄭某供貨的574件「Supreme」短袖T恤後開始銷售至案發,期間違法經營額共計115027.2元。經「Supreme」商標註冊人鑑定,當事人購銷的上述短袖T恤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020年6月23日,因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477件短袖T恤、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為進一步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利益,打擊侵權行為,執法機關將供貨商鄭某的涉罪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
當事人的銷售地點位於徐州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圈綜合體內,其在銷售正規「champion」服裝的同時採取了真假摻賣的方式銷售侵權商品。該行為既利用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圈綜合體的社會公信力,又利用了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品牌公信力,更易誤導、欺騙消費者及社會公眾,反映出侵權行為的多樣化及侵權行為對正規市場主體的滲透。該案通過執法機關的上下聯動、迅速查辦,及時制止了相關侵權商品的再流通,提醒了各類市場主體要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促其自覺抵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營商環境,服務區域經濟發展。
案例9 江蘇廣為鍛造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泰興市市場監管局黃橋分局接到舉報,對江蘇廣為鍛造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職工食堂內的鐵皮櫃中放有「寶馬」、「英菲尼迪」、「奔馳」、「保時捷」、「捷豹」、「奧迪」、「路虎」標識的汽車輪轂蓋共計1540個。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寶馬」、「英菲尼迪」、「奔馳」、「保時捷」、「捷豹」、「奧迪」、「路虎」7個商標的許可使用合法手續,當事人承認上述7個商標標識的汽車輪轂蓋是從淘寶網購買作為贈品隨汽車輪轂一起銷售。
經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當事人委託公司員工方某從淘寶網「卡歐克汽車輪轂中心蓋改裝店」購買「寶馬」、「英菲尼迪」、「奔馳」、「保時捷」、「捷豹」、「奧迪」、「路虎」標識的汽車輪轂蓋子合計2650個,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上述標識汽車輪轂蓋子合計1110個,當事人已通過支付寶付款5500元。經商標權利人鑑定均為假冒產品,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未提出異議。當事人自述上述標識汽車輪轂蓋子未單獨進行銷售,發貨時未將其安裝在汽車輪轂上,因汽車輪轂蓋購進價格便宜,為促銷汽車輪轂,在消費者需要時作為贈品隨汽車輪轂一起銷售給對方,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
當事人雖未直接銷售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汽車輪轂蓋,但在消費者購買汽車輪轂時作為贈品進行搭售,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作為贈品的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汽車輪轂蓋子視同銷售的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汽車輪轂蓋1540個,罰款8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搭贈銷售偽造的多個註冊商標標識案,當事人購進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並未使用在產品上,而是作為贈品隨商品一起銷售。在實踐中,一些經營者認為沒有以侵權產品營利,只是將其作為贈品,即使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侵權行為,大部分消費者也不會因為贈品存在問題而去投訴和維權。搭贈是商品的一種促銷策略,目的是通過特殊的經營手段實現商業利潤,這種搭贈行為實質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贈品視同銷售的商品,搭贈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案例10 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如皋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生產的健身器材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檢查,在當事人成品倉庫發現規格自2.5kg至50kg不等的啞鈴、槓鈴、槓鈴片1470個,產品標識均標有「」(英文字母:TECHNOGYM)字樣;在當事人車間模具架上發現印有「」字樣的不同規格模具共計14個,系當事人生產涉案健身器材的模具。
經查,「TECHNOGYM」為權利人註冊商標,註冊號為G866986,核定使用於第28類「用於肢體鍛鍊、體操鍛鍊和體育鍛鍊的機械和設備……」商品。當事人生產的啞鈴、槓鈴及槓鈴片,與權利人第G866986號註冊商標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當事人將「」字樣鑄印在產品上,足以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屬於商標使用行為。當事人在涉案產品上標註的「」字樣,與權利人註冊商標「TECHNOGYM」相比,字母構成與排列順序一致,僅在字體上存在差別,應當認定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生產記錄、銷售憑證進行查閱,發現當事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違法經營額巨大,僅庫存涉案健身器材貨值已達17萬元。執法機關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
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是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奮力構建內循環為主、國內國外雙循環的新發展格局中更離不開智慧財產權保護。本案商標權利人系註冊於義大利的一家世界健身器材製造商,是七屆奧運會指定器材供應商,在業界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本案對權利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充分展示了我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力度與決心。
2020年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連雲港市場監管局接某食品企業舉報,稱其南瓜蛋撻產品的商業秘密被公司原技術開發部張某和現任銷售部長馬某竊取並洩露給其競爭對手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某食品企業南瓜蛋撻的配方、工藝及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
經查,張某系某食品企業原技術開發部工作人員,張某掌握該企業商業秘密中的技術信息。2019年2月,張某從企業辭職後於當月加入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張某在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任職期間直接使用了其所掌握的某食品企業商業秘密中的特徵性工藝,生產出同類產品並有實際銷售,侵犯了某食品企業的商業秘密。馬某在某食品企業掌握該公司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馬某向其所掌握的客戶推銷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同類產品並有實際銷售,馬某侵犯了某食品企業的商業秘密。
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由馬某等4名股東設立,於2019年9月底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後生產銷售和某食品企業同類的產品,屬於市場競爭的關係。江蘇一番食品有限公司明知張某和馬某掌握著某食品企業的商業秘密,仍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張某所掌握的技術信息和馬某所掌握的經營信息,侵犯了某食品企業的商業秘密。2020年10月,執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犯某食品企業商業秘密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3190.94元,處50萬元罰款。
典型意義
食品的配方、工藝很難申請專利,且容易仿製。本案商業「秘密點」涉及產品配方、製作工藝及客戶名單,屬於「複合」對象。在「秘密點」認定時,執法機關向上海某司法鑑定機構和浙江省某司法機構申請鑑定,並徵求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相關專家意見,最終認定某食品企業的南瓜蛋撻進入市場後,相關人員不可能通過品嘗、觀察、測繪等手段了解其確切的組分配比和特殊工藝,經過中國科學院上海科技查新諮詢中心國際聯機和國內聯機檢索,各類公開發布的論文庫中都未檢索到該公司的特定配方和特殊工藝,從而確定了某食品企業南瓜蛋撻產品的配方、工藝和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
案例2 南通青溢物流有限公司銷售侵權「海螺牌」水泥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海螺公司工作人員對某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經權利人鑑定,該工地現場存放的917袋水泥為侵犯「海螺牌」註冊商標的假冒水泥。南通青溢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螺註冊商標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自2019年11月份開始,從無法核實具體來源的個人手裡以0.7元/條的價格購買了標註註冊商標「海螺牌」水泥袋,並從南通海螺有限責任公司購進散裝水泥,擅自在當事人位於通州區劉橋鎮的經營場所內將購進的海螺散裝水泥灌裝到購進「海螺牌」的水泥袋中,共購進海螺牌散裝水泥844.74噸,從南通中恩建材有限公司購進的散裝(非海螺)水泥45.88噸,合計採購散裝水泥890.62噸,將散裝水泥灌裝到標註有海螺商標的包裝袋中(標註50kg/袋、實際灌裝量45kg/袋)。當事人以460元/噸至575元/噸不等的價格,將自己用散裝水泥分裝的標有「海螺牌」註冊商標的袋裝水泥銷售給孝感某公司、蘇州某公司(另案處理)。當事人向孝感某公司銷售分裝的標有「海螺牌」水泥996噸(按袋統計),違法經營額為496207.5元,當事人向蘇州某公司銷售分裝標有「海螺牌」水泥110噸(按袋統計),違法經營額為51900元,違法經營額合計548107.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處罰6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六保六穩」的大環境下,根據群眾舉報而查處的一起涉重大民生工程的典型系列案件之一,南通市場監管局根據這一線索,組織全市共查處了10餘件商標侵權水泥系列案件。南通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自身職能,以商標侵權、產品質量等案件查辦為抓手,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檢查或監督,以確保重大工程的百年大計安全。本案準備充分、取證全面、定性準確、查處及時、整改迅速,得到了政府、建設單位、社會的一致好評,為同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案例3 蘇州匯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商標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稱蘇州匯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阿考塞弗林阿爾曼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亞科排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ACO」註冊商標專用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侵犯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2016年1月,當事人在寧海縣大鵬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加工製作蓄水模塊模具,該模具由主體結構座、側板件、上圓蓋和連接件4部分組成,模具出廠時未在模具上加刻「ACO」字樣。2018年10月,當事人委託張家港恆耀模塑有限公司對上述4套模具中的側板件和連接件進行保養,張家港恆耀模塑有限公司根據當事人前期從權利人購買的側板件和連接件對2套模具進行維護,將產品上的「ACO」字樣刻至上述2套模具,當事人生產的蓄水模塊產品除主體件和頂蓋外,側板件和連接件均帶有「ACO」字樣。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共生產帶有「ACO」字樣蓄水模塊側板件5050個,帶有「ACO」字樣蓄水模塊連接件38489個。根據匯邦環保確認的生產記錄,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匯邦環保共生產帶有「ACO」蓄水模塊側板5050個,帶有「ACO」蓄水模塊連接件38489個,按照相應產品銷售價格計算,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339100.25元。
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的蓄水模塊產品與權利人經銷的「ACO」牌Stormbrixx模塊產品屬於同類產品,同時當事人雖在對外籤訂合同過程未使用「ACO」作為產品品牌,但在銷售的蓄水模塊側板件、連接件上使用了「ACO」字樣,並且沒有其他文字或符號標識可以進行有效區分,外觀上亦是和亞科公司的「ACO」牌蓄水模塊產品非常近似,實質上構成了對權利人的侵權行為。辦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用於生產蓄水模塊側板的模具和生產連接件的模具(貨值235000元),沒收庫存帶有「ACO」標誌的蓄水模塊側板1107個、連接件325個(貨值56081.25元),處罰5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的蓄水模塊,是國家推進建設自然存積、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應運而生的新興產品,市場需求量巨大,行業單位較少,利潤豐厚,又因該產品屬於土建工程,埋於路面下方,其質量直接導致路面承重能力,對產品質量要求很高。辦案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提取了涉案蓄水模塊成品、模具以及當事人自2018年10月以來的所有銷售合同和公司的記帳憑證及發票等證據資料,確定產品價格,並先後派出執法人員20餘人次,赴上海、浙江、遼寧、蘇州等地,對本案涉及的10餘家公司進行了調查詢問。通過案件的查處,在商品行業內影響巨大,有效地淨化了市場環境。
案例4 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的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鹽城市大豐人民醫院和鹽城市大豐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檢查,發現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至上述兩處醫療機構的留置針涉嫌假冒專利。上述產品的生產單位為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為一次性使用靜脈留置針,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為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商。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至鹽城市大豐人民醫院的均為ZFII-B型,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至鹽城市大豐區第二人民醫院的產品均為II-A型,銷售金額合計217360元。
上述留置針的生產單位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擁有上述4項專利權,但是上述4項專利權由於專利期限屆滿均已終止。生產單位蘇州林華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4項專利權終止後,將專利號印製在包裝上銷售給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由於工作疏忽未及時退回生產單位,並將產品銷售至本區上述兩家醫療機構。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行為,屬於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責令建湖金茂醫藥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17360元。
典型意義
此類案件,執法人員應該熟悉掌握專利號的編撰規則,在現場檢查時,就可以初步判斷專利是否過期失效,極大地提高了發現案源的效率。執法人員還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查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郵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副本中記載內容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的法律狀態。
案例5 淮安市大湖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淮安市洪澤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其從該區淮安市大湖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門店購買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標示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批號20200115,包裝規格20隻/包)為假冒偽劣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被舉報藥店進行檢查,其經營場所現場未發現標註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實物和標價籤,也無調撥和銷售記錄。
2020年1月,當事人從太和縣華源保健品交易市場個人處以每隻0.6元的價格購進一次性使用口罩四箱共40000隻(10000隻/箱),貨款計24000元,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手續,未索取留存供貨商資質及購物憑證。當事人將一部分口罩調撥至其所屬的7家門店銷售,另一部分銷售給該區兩家單位,涉案口罩於到貨當日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未向門店提供調撥單據,門店均未辦理驗收入庫手續,也無相關記錄,各門店銷售時未開具銷售憑證,無銷售記錄。辦案機關根據河南飄安集團2020年1月28日聲明,並經河南省長垣市市場監管局核查,確定當事人銷售的標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標示企業生產,侵犯了該公司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在調查前,主動採取張貼召回告知等形式召回311隻,在被調查中又召回590隻,共計901隻。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上述涉案口罩901隻,罰款12.5萬元。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積極響應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穩定要求,迅速果斷採取行動,從嚴從快查辦以該案為代表的一系列有關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等防疫用品的違法案件,堅決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本案中當事人承認其在購進涉案口罩時,未履行進貨查驗手續、未及時索取到供貨商資質及購物憑證,存在主觀過錯,不符合從輕減輕的法定情形。
案例6 江蘇匯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8日,無錫市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江蘇匯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給比利時的兩箱纖維球產品侵犯了其「AQUALOON」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成品倉庫有生產、加工好的纖維球成品32盒,包裝盒上標註標識,包裝箱印有「AQUALOON」字樣。同時,該批纖維球(10080盒)被上海海關扣留,因權利人已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法機關依法向江蘇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違法案件中止處理通知書》,決定中止對當事人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案的處理,待上海海關行政決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後,恢復該案件的處理。2020年3月,執法機關收到權利人提交的《行政處罰申請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達(2019)滬0115民初34382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被告當事人侵害了原告江蘇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要求給予行政處罰,執法機關依據規定恢復了該案件的處理。
當事人於2018年12月在其生產、銷售的纖維球產品包裝盒上標註標識,包裝箱上印有「AQUALOON」字樣,同時查明,當事人於2018年起在阿里巴巴國際網站(www.alibaba.com)上對纖維球產品進行宣傳時使用「aqua1oon」字樣,當事人違法經營額折算人民幣後合計268645.5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2020年7月,辦案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庫存纖維球產品32盒,包裝盒36隻,罰款2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典型案例,同時本案侵權產品涉及對外出口銷售。案件辦理中,辦案機關充分參考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事實,重新啟動立案調查程序,通過專業翻譯機構對當事人涉外訂單和國際網站截圖翻譯文本等客觀證據與供述結合,以籤訂訂單日的美元匯率對違法經營金額進行認定,體現了執法機關堅持程序規範、證據核心的辦案思維。
案例7 江蘇智慧樹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違法代理商標案
案情簡介
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交辦的案件線索,對江蘇智慧樹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知曉「火神山」、「雷神山」為武漢火神山醫院、武漢雷神山醫院所用字號,且因疫情具備廣泛影響力的情況下,接受常州市綠保電動科技有限公司委託,代為申請註冊「火神山」(第9類)、「雷神山」(第9類)商標,並收取委託人4800元委託費用。2020年3月4日,當事人主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回上述商標註冊申請,並於2020年3月11日獲準撤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警告處罰,並處20000元罰款,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謝某進行警告處罰,並處罰款5000元。
典型意義
「雷神山」「火神山」醫院作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發揮巨大作用的醫院,其字號的影響力已經超越了醫院的界別,「雷神山」「火神山」凝聚了黨和國家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也匯聚著人民群眾對抗疫必勝的強烈信念,是中國抗疫精神的具象化標誌。該案不同於防疫物資質量違法、價格違法案件,其影響更多的是在精神、文化等無形層面。對此類案件的速查速辦,也體現了市場監管系統在特殊時期維護公平正義的執法理念。同時,此案對規範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行為,及時消除大眾對碰瓷「抗疫情名牌」行為的困惑,對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經營秩序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
案例8 金湖縣天耀工藝品廠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及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件簡介
2020年5月,淮安市金湖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金湖縣天耀工藝品廠生產假冒工藝品,執法人員聯合公安部門對位於金湖縣黎城鎮大興工業集中區內的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檢查發現有7名員工正在對工藝品進行組裝及包裝作業,現場發現含有「roseonly.」、「BEAST」、「野獸派」等字樣的工藝品、半成品及包裝物,用於偽造註冊商標工具(燙字模板)5塊。當事人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及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
因當事人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工藝品、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且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機關將該案件移送金湖縣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責任。2020年9月,執法機關依據金湖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經局領導批准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2019年年底開始按照微商客戶提供的樣品開始生產含有「rosconly.」、「BEAST」、「野獸派」商標標識的工藝品。當事人在其製作工藝品的矽膠模具上加上「rosconly.」、「BEAST」商標標識生產工藝品,並使用其定製的3塊含有「roseonly.」商標的燙字銅模板和含有「BEAST」、「野獸派」商標燙字鋼模板在其購進的賀卡、賀卡信封、產品使用保養說明書、外包裝盒等物品上印(燙)制「roseonly.」、「BEAST」、「野獸派」字樣的商標標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間,當事人共生產含有「roseonly.」字樣商標標識的物品14624件,購進含有「BEAST」、「野獸派」字樣的商標標識的禮品紙袋512件,合計15036件。
當事人生產、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工藝品並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諾誓(北京)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犯「roseonly.」、「BEAST」、「野獸派」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15036件;沒收、銷毀偽造「roseonly.」、「BEAST」、「野獸派」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5塊;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520情人節」前發生的工藝瓶商標侵權案件,而諾誓(北京)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產品在年輕人人群具有很大的影響力。當事人假冒諾誓(北京)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產品,使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生產的工藝品就是諾誓(北京)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影響了諾誓(北京)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市場聲譽。在檢察機關建議免於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執法機關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維護了註冊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9 南京雙茗茶葉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後,對南京雙茗茶葉有限公司位於某商場內的茶葉櫃檯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有標註「安吉白茶」註冊商標的茶葉6盒。當事人未能提供「安吉白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文件及合法使用「安吉白茶」的相關手續。
經查,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在2015年05月07日註冊了第14982232號「安吉白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0類:茶(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05月06日)。2020年6月,當事人以290元/盒的價格將6盒標有「安吉白茶」的茶葉從南京雙茗茶葉有限公司發貨到茶葉專櫃,以388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未有售出。當事人經營的茶葉是按照GB/T22291(《白茶》國家標準)製作的白茶,並非安吉白茶GB/T20354-2006(《安吉白茶》國家標準),也未獲得合法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授權。
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於銷售侵犯「安吉白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列之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產品,罰款5000元的處罰。
典型意義
著力培育地理標誌產品,大力發展農村農業特色產業經濟是「脫貧奔小康」重要途徑之一。本案的標的物「安吉白茶」所擁有的地理標誌,使其比同類茶葉暢銷,當事人在明知其銷售的白茶非「安吉白茶」茶葉,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侵權產品從包裝、標識標籤、進銷價等方面全面取證,體現出尊重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對涉農經濟產品打假維權的高度責任心。
案例10 周某、邊某、郭某生產銷售假冒白酒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舉報人通過「慧聰網」購買的海之藍、天之藍白酒,經鑑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白酒。經辦案機關調查,2018年以來,周某、邊某夫妻二人夥同郭某生產、儲存假冒知名品牌白酒,通過「慧聰網」進行宣傳、招商,並在線下進行銷售,案值近2000萬元。該團夥組織架構嚴密,分工明確,以周某為頭目,邊某進行線上操作,與銷售對象、下級代理進行聯繫,確認訂單後下達生產指令給郭某進行生產。郭某將生產好的假冒洋河藍色經典系列、五糧液高度白酒、劍南春白酒、貴州茅臺白酒儲存於倉庫,郭某運輸白酒時加套一個無標識的貨物中轉箱進行偽裝,隱蔽性極強。邊某在銷售給客戶時,發貨人為虛假的、付款方式為貨款到付,讓消費者難以知曉真實的銷售人和付款帳戶,出現問題消費者難以維權。因該案符合刑事案件標準,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將此案移交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有訴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過網際網路構建龐大的銷售體系,參與犯罪人數、層級較多,涉及區域較廣,涉案貨值大,且製售假冒白酒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大。執法人員積極進行線索追溯核查,破解辦案難點,同時加強行刑銜接,第一時間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成功搗毀其制假、售假窩點,彰顯了食品「四個最嚴」的監管導向。(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