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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也有遇到過這些場景:
下樓碰到有人遛狗
且狗狗沒有被栓束
它們或撲向兒童
或朝路人亂叫
或相互追逐奔跑
……
狗狗主人們有沒有想過,
遛狗不栓狗繩,
會造成什麼後果?
案例回顧
一天下午,阿敏牽著自家犬只在街道散步,然而,在途經阿強家門附近人行道時,阿強所養的大型烈犬在沒有做任何牽引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突然從其自家門口衝入公共區域,將阿敏右小腿咬傷後又緊咬阿敏大腿不放。
阿強及其配偶聞聲趕來,該犬轉頭又追打阿敏自家犬只,作為犬只主人,阿強沒有作出任何有效制止,放任該烈性犬追打。而處於流血不止且恐懼當中的阿敏,也無力制止當時的情況,最終導致阿敏的純種柴犬丟失。
經醫院診斷,阿敏為嚴重三級狗咬傷,深2CM齒傷,需要注射狂犬疫苗且接受後續治療。後阿敏多次到醫院複診,醫生建議停工休息兩個月。且其小腿處被狗咬傷的痕跡較深,前和後多處傷口現已留下疤痕和增生、紅斑、需要做修復治療。身體受傷嚴重,加上愛犬丟失,久尋不回,阿敏身心俱疲。
在經過多次調解且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阿敏將阿強告上法庭,請求判令:
1.阿強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疤痕修復治療費,合計51853.30元;
2.賠償阿敏因阿強的狗侵害造成阿敏的狗丟失的損失10000元;
3.判令阿強賠償阿敏因主張侵權賠償而合理支出的律師費8000元;
4.判令阿強向阿敏賠禮道歉。
但面對阿敏的訴請,阿強辯稱:
01
根據現場視頻資料看,是阿敏的狗先行挑釁,且在兩隻狗打鬥時,阿敏非常不理智地採取了用自己的腳阻止犬只的打鬥,才導致自身的受傷。案發時,阿強夫妻已經及時趕到現場阻止犬只的打鬥,並非阿敏所稱的放任不管。
02
阿敏並無構成傷殘,腿部的傷不影響整體的美觀,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阿敏的傷勢已經治療完畢,疤痕費用的主張非必要的支出。
阿敏的狗的丟失與自己無關,且其狗的價值也無從考究。
(資料圖,與本文無關)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阿強飼養的狗咬傷阿敏,故阿強作為涉案犬只的飼養人對阿敏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阿敏因此造成的損失。
關於阿敏主張的犬只丟失損失。雖然根據視頻資料可見,阿強的犬只追趕阿敏的犬只,阿敏的犬只逃跑,而阿敏亦自述該犬只至今未能找回。但根據阿敏的自述可知,該犬只已飼養一年,根據一般犬只的習性,犬只在被其他犬只追打逃跑後,其在一定時間後是會「回家」的,即涉案犬只雖然暫未能找回,但不排除能找回的可能性。
此外,雖然阿敏提供了材料證明其曾花10000元購買了柴犬,但根據現有材料無法核實其購買的柴犬就是涉案丟失的犬只。最後,阿敏的犬只有狗繩牽引,事故發生時由阿敏攜帶外出,其犬只逃跑不知去向與其未能夠握牢狗繩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綜上,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南海法院酌定,對阿敏丟失犬只的損失,由阿強賠償2000元予阿敏。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阿強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9131.90元予阿敏;
二、駁回阿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我們再來看看本案中的適用法條
在該案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法官依法判決阿強對阿敏進行賠償。
而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有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南 法 君 說
家裡有養狗狗的請注意,
外出請給愛犬拴狗繩,
做到文明養犬,
避免侵權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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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楠楠說法 | 下樓遛狗被別家狗咬傷,自家狗還跑丟了!法院判決:對方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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