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7:3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茂南區某村村民鄒某想在舊宅基地拆舊建新,但鄰居卻阻擋不讓通過,鄒某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茂名茂南法院判決並經該院強制執行,終於維護了鄒某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茂南區某村村民鄒某原有的舊住宅房屋與李某冰、李某傑兄弟二人的一棟樓房毗鄰,鄒某從門前村巷道路出入必須經過李氏兄弟住宅門前的道路。當地村居巷道寬度均為3米左右。2018年3月份,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準予鄒某在原宅基地上拆舊建新。2019年7月,鄒某開始僱請施工隊拆除舊房。但在施工過程中,李某傑經常將其小汽車停放在住宅門前的村巷道路上,致使剩餘可供通行的路面寬度不足3米,妨礙了施工車輛的正常通行,鄒某因此與李氏兄弟產生糾紛。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到現場調解,但李氏兄弟不為所動。鄒某遂向茂南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氏兄弟停止侵犯其對村道行使通行的權利、將佔用村道車輛移開,並判令李氏兄弟向其賠償相應損失。
茂南法院受理該案後,主審法官親自到現場進行了勘驗。從現場可見,李某冰的小汽車緊靠在其住宅樓的村巷道路內側停靠,李某傑的小汽車則左右並排停放在村巷道路的外側。李某傑小汽車的左前輪外側剩餘可供通行的路面寬度為2.6米,車左後輪外側剩餘可供通行的路面寬度為2.46米。法官還發現,李氏兄弟在自己的住宅與鄒某的宅基地相鄰一側的樓房主體外加建了一間凸出路面的平房作廚房後剩餘可供通行的村巷道路寬度為3.09米-3.16米。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為相鄰關係糾紛。鄒某的宅基地和李氏兄弟的住宅毗鄰而居,鄒某從門前村巷道路出入必須經過李氏兄弟住宅門前的道路。從現場情況來看,鄒某的宅基地與李氏兄弟的住宅後面也有一條3米寬的村巷道路,但根據一般生活常理,一般人不可能在住宅樓後面開門作為日常出入通行的道路。因此,李氏兄弟住宅門前的村巷道路是鄒某日常出入通行的必經道路。對於村巷道路的寬度,雖然沒有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但該村習慣為村巷道路3米寬度。李氏兄弟加建廚房後剩餘可供通行的道路寬度也是3米以上,顯然李氏兄弟在該案糾紛發生前也是認可當地村巷道路3米的習慣。李某傑將小汽車停放在自己住宅門前後剩餘可供通過的村巷道路寬度不足3米,侵犯了鄒某應當享有的相鄰通行權利,依法應當停止繼續實施該侵權行為,消除妨礙。鄒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李某冰的小汽車停放致使道路不足3米的情形,因此鄒某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冰移開小汽車,依據不足。同時,鄒某要求李氏兄弟賠償相應損失,其依據也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限李某傑將其小汽車移開,保障其住宅門前的村巷道路可供通行路面的淨空寬度不少於3米,同時駁回鄒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執行情況
判決生效後,因李某傑拒不履行,鄒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執行人員通知李某傑自覺履行並對其進行釋法說理,但李某傑仍未履行。法院聯合公安機關制定了執行方案,擬對李某傑採取強制措施。在執行壓力下,李某傑將其小汽車移開,但旋即在門前道路上堆放了一大堆磚塊,鄒某所期望的道路寬度達3米以上的願望再次落空。
茂南法院執行局召開會議對該案進行了分析研判,認為李某傑雖然將小汽車移開,但生效判決明確其負有保障其住宅門前的村巷道路可供通行路面的淨空寬度不少於3米的義務,其堆放磚塊的行為顯然與判決不符。執行人員責令李某傑自行清空磚塊,但其振振有詞,拒不清理。為依法維護鄒某的合法權益,茂南法院決定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當天,茂南法院執行局組織人員對涉案村巷道路進行清理,當地派出所派出民警提供協助,村委會等基層幹部到場見證執行。清理磚塊等雜物後,相關部門人員立即劃出界至,留出李氏兄弟住宅門前的村巷道路可供通行路面的淨空寬度不少於3米,並將道路標識為消防通道。執行過程中,李氏兄弟的家屬意欲阻撓。執行人員嚴詞提出警告,使其家屬認識到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遂配合執行。經過一個上午的清理,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法官提醒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對相鄰關係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要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發揚團結互助精神,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只有融洽的鄰裡關係,才能為美好的生活添姿彩。
(來源:茂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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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談案說法】妨礙鄰居通行?法院公正判決高效執行還當事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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