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在涉及歐盟內部的投資仲裁中確認並判決執行ICSID裁決

2020-12-16 律匯通

美國法院在涉及歐盟內部的投資仲裁中確認並判決執行ICSID裁決

2019年9月11日,在Micula v. Government of RomaniaNo. 17-cv-02332(APM).一案中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確認並判決執行ICSID裁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仲裁庭是否有權限來進行仲裁,即仲裁所涉事項是否專屬於歐盟法律,不得由仲裁庭審理。對此,申請人的理由是爭議的事實和仲裁程序都是在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產生和發生的,因此本案不適用歐盟法且歐盟無管轄權,仲裁庭有管轄權,且由此仲裁庭對於歐盟法的適用是事實認定而非法律適用。而羅馬尼亞則主張之前有歐盟法院Achmea案判決歐盟國家之間的BIT的投資糾紛不得適用投資仲裁,並且本案歐盟委員會有禁令禁止支付裁決,這是主權行為因此美國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後續有歐盟法院的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觀點。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主張,並且遵照歐盟法院的判決區分了本案與Achmea案的關鍵事實,即本案發生在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因此對於當時的措施不適用歐盟法,而後續的歐盟委員會的禁令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美國法院也不予考慮。

一、背景介紹

《ICSID公約》旨在鼓勵和為在發展中國家的私人外國投資提供便利的多邊條約。《公約》通過提供解決私人投資者與政府之間爭端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機制來實現這一目的。但是,該《公約》並未賦予ICSID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力,而是將此留給了其締約國。羅馬尼亞、瑞典和美國都是ICSID《公約》的締約國。

《公約》第51-52條規定,除執行被中止外,裁決對當事各方具有約束力,不得上訴或採取任何除了《公約》規定的其他救濟措施,即締約國的國內法院無權審查ICSID裁決。《公約》第54條第1款規定,各締約國應承認根據本《公約》作出的裁決為具有約束力,並在其領土內強制執行該裁決的金錢義務,就如同該裁決是該國法院的最終判決一樣。在美國,國會通過了1966年《投資爭端解決公約法》,使《公約》在國內具有效力。該法第3節涉及ICSID仲裁裁決的執行。《美國法典》第22卷第1650a條第(b)款作出聯邦法院以執行ICSID裁決的訴訟程序的專屬管轄權。

本案源於瑞典投資者與羅馬尼亞之間的爭端。1989年12月,隨著東歐劇變,羅馬尼亞共產黨喪失政權,整個國家陷入混亂。針對這些問題,羅馬尼亞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第24/1998號緊急政府條例(「EGO 24」),該條例有鼓勵在羅馬尼亞落後地區進行投資的招商引資措施。

本案申請人是瑞典國民Viorel Micula和Ioan Micula,以及他們所控制的三家公司,即SC European Food SA,SC Starmill SRL和SC Multipack SRL。依照 EGO 24提供的激勵措施,申請人建立了一個綜合食品平臺,旨在為羅馬尼亞市場生產消費產品和飲料。

羅馬尼亞於2002年與瑞典籤訂了雙邊投資條約(「瑞典-羅馬尼亞BIT」),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其中包括在該國投資的每個國家的投資者給予的保護,以及以仲裁解決投資糾紛的權利。具體而言,條約第7條規定爭議可由ICSID機構仲裁或者根據UNCITRAL規則臨時仲裁。

羅馬尼亞宣布於2005年2月22日起加入歐盟,其加入歐盟的法令包括廢除 EGO 24計劃。該行動是在羅馬尼亞收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後進行的,原因是歐盟委員會判定EGO 24計劃構成「國家援助」,違反歐盟競爭法。廢除激勵措施的導致申請人遭受現金不足,使他們無法依照EGO 24完成他們計劃的項目。

羅馬尼亞廢除EGO 24後,申請人於2005年向ICSID提起了針對羅馬尼亞的仲裁程序。申請人主張,他們是依賴該政策才在羅馬尼亞的落後地區進行投資的。這些EGO 24的廢除使他們蒙受重大財務損失,羅馬尼亞應對此負責。ICSID仲裁庭同意申請人的主張,於2013年12月裁定申請人獲勝,並判給了相當於116,317,868美元的損害賠償並加上3個月的羅馬尼亞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利率加上5%的利息,並按季度在某些金額和期限上進行複利。

在ICSID仲裁程序的同時,羅馬尼亞繼續作出加入歐盟的必要步驟,並在申請人申請仲裁不久之後於2007年1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在ICSID仲裁庭下達裁決書後不久,歐盟委員會通知羅馬尼亞,執行裁決將構成非法的國家援助(Commission Decision (EU) 2015/1470)。2014年5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暫停執行禁令」,禁止羅馬尼亞採取任何行動來執行裁決的任何部分直到歐盟委員會就該裁決是否構成國家援助做出最終決定。

羅馬尼亞因中止執行禁令而返回到ICSID,援引《公約》第52條,要求ICSID召集特設仲裁庭以撤銷之前的裁決。ICSID如此做了。2014年,仲裁庭同意中止執行該裁決,但條件是羅馬尼亞無條件承諾,如果ICSID仲裁庭決定不撤銷該裁決羅馬尼亞將支付全部裁決。仲裁庭於2014年9月7日解除了對執行的中止。

在宣布中止執行後,歐盟委員會於2015年3月30日發布了關於執行該裁決是否構成違反國家援助的歐盟法律的決定,結論是由於羅馬尼亞的EGO 24計劃所產生的利益是非法的國家援助,因此其裁決也如此。該決定指令羅馬尼亞不得就裁決支付任何款項。申請人向歐盟最高法院即主張(CJEU)就該決定提出上訴。

與此同時,ICSID特別仲裁庭的撤裁程序仍在繼續。該特別仲裁庭於2016年2月26日發布了最終裁決,駁回羅馬尼亞的撤裁申請(ICSID Case No. ARB/05/20 (Feb. 26, 2016), ECFNo. 1-5),也就意味著ICSID仲裁庭駁回了歐盟委員會的觀點,其裁決與歐盟委員會的《國家援助決定》直接衝突。

由於申請人和羅馬尼亞就該裁決的有效性向歐盟委員會和ICSID提出異議,申請人來到美國試圖根據《美國法典》第22卷第1650a.1來「確認」該裁決的效力(Micula v. Gov't of Rom., 104 F.Supp.3d 42, 44 (D.D.C.2015))。耗時五年。

2014年4月11日,申請人Viorel Micula僅代表自己進行訴訟,援引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SDNY)的司法實踐,提請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通過單方簡易程序(an ex parte, summary proceeding)確認該裁決。由於是單方程序,Viorel並未向羅馬尼亞政府進行送達,羅馬尼亞也沒有正式出庭。但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拒絕在單方面程序中確認裁決,裁定,第1650a條不允許單方面確認ICSID裁決,而是要求申請人「根據《外國送達豁免法》的一般程序要求提起完整訴訟。Viorel選擇不提起訴訟,並自願撤回申請。

法院判決後,其他申請人和Viorel想選擇一個更有利的法院,並向SDNY提出了確認仲裁裁決請求,他們最初獲得了成功。2015年4月21日,法院在單方簡易程序中確認了裁決,從而將裁決轉化為判決(Micula v. Gov't of Rom., No. 15 MISC. 107, 2015WL 4643180)。羅馬尼亞後來出庭,並要求SDNY的另一名法官以單方面程序違反了《外國送達豁免法》為理由撤消判決。歐盟委員會也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說明(an amicus brief)請求法院以歐洲正在進行的程序為由,以外國禮讓(foreign comity)、國家行為原則(the act of state doctrine)、以及外國主權強制原則(the foreign compulsion doctrine)為依據,放棄行使管轄權或撤銷判決。 SDNY拒絕了所有這些論點,並確認了對羅馬尼亞不利的判決(Micula v. Gov't of Rom., No. 15 Misc. 107(LGS), 2015 WL 5257013)。羅馬尼亞提起了上訴。

與此同時,另一個主權國家委內瑞拉在SDNY地區法院在第二巡迴法院對ICSID裁決的單方面確認提出抗辯。該案涉及三項主要財產:第一是《外國送達豁免法》為第1650a條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標的物管轄權提供了唯一依據,以及§1650a本身並不賦予該管轄權。第二,法院裁定《外國送達豁免法》控制對對外國政府取得對人管轄權的方式,因此通過單方簡易程序對ICSID裁決進行確認並不恰當。最後,法院認定,就像執行州法院判決的程序一樣,當事人必須按照第1650a條的規定提起向外國政府進行送達的完整訴訟來進行執行(Mobil Cerro Negro, Ltd. v. Bolivarian Republicof Venezuela, 863 F.3d 96, 100 (2d Cir. 2017))。

2017年11月6日,申請人再次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申請以確認ICSID仲裁裁決並作出判決。原告在駁回了羅馬尼亞對《外國送達豁免法》規定的送達有效性提出的眾多主張之後,法院下令,羅馬尼亞答覆申請的截止日期定為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11日為羅馬尼亞提出反對的截止日期。羅馬尼亞並未回應過該申請,而是在2018年11月6日就該申請提出了一份冗長的法律備忘錄,宣稱羅馬尼亞已經滿足了該裁決,並且就國家行為和外國主權強制原則要求法院駁回申請。羅馬尼亞並未對法院的標的物管轄區提出異議。申請人於2018年11月20日及時對訴狀提出了判決動議,在另外選擇中提出了簡易判決。但是,羅馬尼亞沒有對申請提出異議,相反,羅馬尼亞決定中止程序,並要求法院延長時間以就申請人的判決動議作出回應,原因是申請人正在就援助決定正在向主張提出上訴,以及在羅馬尼亞有涉及申請人實體的破產程序。即使羅馬尼亞沒有對申請人的動議提出異議,申請人對這些動議提出異議,並提交一份支持判決動儀的回覆。羅馬尼亞提請駁回(strike)申請人的答覆,提出了很多其他的文件,但是羅馬尼亞尚未正式反駁申請人的動議。

歐盟委員會於2019年12月11日以法庭之友說明的形式主張法院缺乏《外國送達豁免法》規定的標的物管轄權,因此缺乏第1650a條所規定的確認裁決的權力。歐盟委員會提請法院注意主張的Slovak Republic v. Achmea, Case C0284/16 (6March 2018)一案,主張Achmea案的裁決使瑞典-羅馬尼亞BIT中的仲裁協議無效且無法執行,因此,法院在《外國送達豁免法》上缺乏標的物管轄權。此外,歐盟委員會還像在SDNY訴訟中一樣主張國家行為和外國主權強制原則禁止法院確認裁決。見同上,申請人反對歐盟委員會的論點。歐盟委員會的支持讓羅馬尼亞在其對中止程序的動議,宣稱法院缺乏確認裁決的標的物管轄權,並需要中止程序以待主張解決對羅馬尼亞的國家援助的問題決定的上訴。

2019年6月18日,歐盟法院作出了關於申請人對《國家援助決定》的上訴的裁決(Pet'rs Notice of Suppl. Auth., ECF No. 74;European Food S.A. et al. v. European Commission, Ioan Micula v. European Commission, and Viorel Micula et al. v. European Commission, Case Nos.T-624/15, T-694/15, and T-704/15 (June 18, 2019), ECF No. 74-1),裁定必須完全撤銷之前的《國家援助決定》。其理由是歐盟法律只在羅馬尼亞於2007年1月1日加入歐盟之後才對羅馬尼亞適用。在此前提下,歐盟委員會並沒有權力來宣布羅馬尼亞在加入歐盟之前給出的投資激勵措施違反了歐盟關於國家援助的規定。主張還裁定,因為ICSID仲裁庭的裁決賠償是針對申請人對於羅馬尼亞在加入歐盟前廢除投資激勵措施而言,即使是在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後該裁決才作出,執行該裁決也不會構成非法的國家援助。

由於主張的判決,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拒絕了羅馬尼亞的中止程序請求,還拒絕了羅馬尼亞要求更多時間來回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判決書的動議。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表示將一併考慮羅馬尼亞在其先前文件中提出的論點,法院還下令當事人進一步說明主張撤銷《國家援助決定》的影響。雙方和歐盟委員會於2019年7月提交了補充說明,隨後歐盟委員會告知其已向主張的決定提起上訴。

最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在該案首次提交到法院的五年後才得以對案件的實體部分,即是否確認裁決進行裁判。

二、法院認定

聯邦法院在執行ICSID裁決中的作用是有限的。《ICSID公約》賦予在締約國國內法院執行ICSID裁決的權力。在美國,國會給予聯邦法院專屬管轄權以執行ICSID裁決。此類裁決「應予以執行,並應給予同樣的充分的信賴和信譽,就如同該裁決是某個州的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的最終判決一樣。(shall be enforced and shall be given the samefull faith and credit as if the award were a final judgment of a court ofgeneral jurisdiction of one of the several States.)《美國法典》22 §1650a(a)。聯邦法院「不得審查ICSID裁決的實體是否符合國際法或ICSID仲裁庭作出該裁決的管轄權。」(Mobil Cerro Negro, 863 F.3d at 102, 118) Mobil Cerro Negro,863 F.3d。法院「僅能審查判決的真實性並執行裁決所賦予的義務。」(the court "may do no more than examine thejudgment's authenticity and enforce the obligations imposed by the award."Mobil Cerro Negro, 863 F.3d at 102, 121)這反映了《公約》要求成員國法院將裁決視為最終判決的預期。參考以上原則,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就羅馬尼亞提出的四個異議點分別作了裁判。

1.標的物管轄權

《外國送達豁免法》是美國法院獲得對外國管轄權的唯一依據(Belize Soc. Dev. Ltd. v. Gov't of Belize, 794F.3d 99, 101 (D.C. Cir. 2015) (quoting Argentine Republic v. Amerada Hess Shipping Corp., 488 U.S. 428, 443 (1989)); see also 28 U.S.C. §§ 1605-1607.)。根據《外國送達豁免法》,除非適用特定的例外規定,否則外國政府應不受美國法院管轄。(Saudi Arabia v. Nelson, 507 U.S. 349, 355(1993))因為在《外國送達豁免法》中「在任何此類訴訟中的標的物管轄權取決於外國主權豁免的特定例外之一的存在」。地區法院必須基於該例外才得行使管轄權。一旦原告確定了例外的適用,則證明這些例外不適用的舉證責任就在於要求豁免的外國政府一方。(Once a plaintiff establishes as a threshold matter that an exception applies, "the burden of proof in establishing the inapplicability of these exceptions is upon the party claiming immunity. "Transamerican S.S. Corp. v. Somali Democratic Republic, 767 F.2d 998, 1002(D.C. Cir. 1985).)

本案中申請人主要根據《外國送達豁免法》的仲裁例外享有管轄權(Pet'rs Resp. to EC Br., ECF No. 62)。該例外為在任何情況下,外國都不應當受美國或美國法院的管轄,但確認根據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而該仲裁協議或裁決受或可能受對美國有效的要求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條約或其他國際協議管轄的除外。(A foreign state shall not be immune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the States in any case . . .in which the action is brought[ ] . . . to confirm an award made pursuant to such an agreement to arbitrate, if . . . the agreement or award is or may be governed by a treaty or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in force for the United States calling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根據《美國法典》28第1605(a)(6)條,《外國送達豁免法》的仲裁例外條款賦予法院標的物管轄權以執行ICSID裁決的申請。法院認為根據《ICSID公約》作出的裁決屬於《外國送達豁免法》的仲裁裁決例外(Phoenix Consulting, Inc. v. Republic of Angola,216 F.3d 36, 40 (D.C. Cir. 2000))。

羅馬尼亞主張本案與其他案件不同,本案不屬於例外,因為瑞典-羅馬尼亞BIT中的仲裁條款基於由於Achmea案判決已無效。該案指出歐盟法律排除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投資仲裁協定(EU law "preclud[es] a provision in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Member States . . . under which an investor from one of those Member States may, in the event of a dispute concerning investments in the other Member State, bring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latter Member State before an arbitral tribunal.")。歐盟委員會對Achmea的效力也持相同觀點。

另一方面,申請人堅持認為Achmea無拘束力,其事實與本案有本質區別,因為:(1)Achmea案中斯洛伐克共和國在仲裁開始之前已加入歐盟,而羅馬尼亞在ICSID仲裁開始兩年後才加入歐盟,(2)Achmea涉及另一項條約項下的仲裁而不是《 ICSID公約》項下的仲裁。申請人還主張,歐盟法院推翻《國家援助決定》的裁決確認了Achmea的不適用於本案以及瑞典-羅馬尼亞BIT仲裁協議持續有效。

Achmea涉及1992荷蘭-捷克斯洛伐克 BIT,其中也有國際仲裁解決爭端條款。 2004年5月,捷克斯洛伐克加入了歐盟,並在同年為響應國家對私人醫療保險市場自由化的要求,荷蘭保險集團的子公司Achmea在斯洛伐克共和國成立了一家公司以出售私人醫療保險。2年後,捷克斯洛伐克市場改革開了倒車。Achmea主張其遭受經濟損失,援引了1992荷蘭-捷克斯洛伐克BIT中投資的仲裁條款,於2008年對捷克斯洛伐克提起了仲裁程序,仲裁庭於2012年裁定Achmea獲賠2210萬歐元。該案被訴至歐盟法院。歐盟法院解釋說,《歐盟條約》的目的之一是確立歐盟法律高於成員國法律的優先地位,以及通過成員國法院和法庭以及歐盟法院運作的司法系統,以「確保歐盟法律解釋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仲裁庭的爭議與歐盟法律的解釋或適用有關,仲裁庭並不屬於歐盟的司法系統內,仲裁裁決不由成員國法院審核。鑑於此,若允許在歐盟體系外進行仲裁可能妨礙爭端以確保歐盟法律充分有效的方式解決,因此歐盟法院裁定雙邊投資條約的仲裁規定與歐盟法律不符。

鑑於此,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認為羅馬尼亞對於由於Achmea而否定《外國送達豁免法》中仲裁例外下該法院管轄權舉證證明失敗。Achmea案的法理是保護「歐盟法律的自治權」(The CJEU's reasoning in Achmea turned onprotecting the "the autonomy of EU law.")。歐盟法院認為仲裁條款無效的理由是仲裁庭解釋或適用歐盟法律不受歐盟的司法系統中法院或法庭的審查。而在本案中:

首先,本案事實與Achmea完全不同。歐盟法律顯然適用於Achmea的爭端,因為涉案的捷克斯洛伐克的行為和仲裁本身都發生於捷克斯洛伐克加入歐盟後,而在本案中的涉案事實發生在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且瑞典-羅馬尼亞BIT於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四年生效。因此Achmea案發生在捷克斯洛伐克已經是歐盟成員國並受歐盟法律管轄之後,而本案則發生在羅馬尼亞成為歐盟成員國並受歐盟法律管轄之前,涉案的主要是羅馬尼亞國內法。(Thus, unlike in Achmea, in which the contested government action occurred when the Slovak Republic was already an EU Member State and governed by EU law, Romania's challenged actions occurred when it remained outside the EU and subject, at least primarily, to its own domestic law.)

其次,本案與Achmea案不同,其與歐盟法律的解釋或適用無關。在ICSID仲裁中,申請人和羅馬尼亞同意,索賠主張基於瑞典-羅馬尼亞BIT,以BIT的「實質性規則」為準據法(Before the ICSID tribunal, Petitioners and Romania agreed that the claims put forward were based on the Sweden-Romania BIT and that the BIT's "substantive rules" supplied the "applicable law.")。就歐盟法律而言,法庭認為,羅馬尼亞在其取消經濟激勵措施時尚未加入歐盟,因此歐盟法律不適用於羅馬尼亞。但是,仲裁庭也確實裁定歐盟法律構成本案的事實的一部分。羅馬尼亞加入歐盟的總體背景,尤其是歐盟法律的有關規定,可能與確定羅馬尼亞的行為總的來說是否合理,或申請人的期望是否合法。」("The overall context of EU accession in general and the pertinent provisions of EU law in particular may be 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inter alia, Romania's actions were reasonable in light of all the circumstances, or whether Claimants' expectations were legitimate.")因此,在解決爭議之前,ICSID仲裁庭參照了歐盟法律,但這是出於事實的考慮,而不是作為準據法的考慮。確實,仲裁庭明確對「由該裁決產生的任何賠償金是否構成歐盟法律規定的非法國家援助,以使該裁決在歐盟範圍內無法執行」(whether "any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arising out of this Award would constitute illegal state aid under EU law and render the Award unenforceable within the EU.")這一問題作出裁定,但仲裁庭並未以Achmea案的核心原理,即仲裁庭對歐盟法律的適用或解釋將「不僅對成員國之間的互信原則提出質疑,而且對建立起歐盟法律的特殊性質的保留提出質疑」這一方式決定歐盟法律問題。(The tribunal therefore did not decide a question of EU law in a way that implicates the core rationale of Achmea. See Achmea 58 (expressing concern that an arbitral tribunal's application or interpretation of EU law would "call into question not only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trust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but also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articular nature of the law established by the [governing EU] Treaties").

最後,歐盟法院推翻了《國家援助決定》的裁決確認了ICSID仲裁庭沒有實際侵蝕歐盟法律,因此,Achmea案不會影響ICSID裁決的有效性。鑑於本案發生在羅馬尼亞成為歐盟成員國並受歐盟法律管轄之前,歐盟委員會缺乏審查羅馬尼亞加入歐盟前的行為是否與歐盟法兼容的權能(The Commission thus lacked the competence to review Romania's pre-accession actions and the Award's compatibility with EU state aid law.),因此歐盟法院將本案與Achmea區別對待,而在本案中,仲裁庭沒有義務將歐盟法律適用於本案發生之前以及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的事件。(Achmea (C-284/16, EU:C:2018:158, paragraphs 38to 41).)

因此,根據《外國送達豁免法》的仲裁例外規定,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裁定自身對本案擁有標的物管轄權。

2. 國家行為原則(the act of state doctrine)以及外國主權強制原則(the foreign compulsion doctrine)

羅馬尼亞主張, 國家行為原則以及外國主權強制原則要求法院拒絕確認裁決並駁回申請。根據國家行為原則,「某個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州級法院不質疑其他主權國家在該國境內進行的公共行為(acts jure imperii)」(Under the act of state doctrine, "the courts of one state will not question the validity of public acts (acts jureimperii) performed by other sovereigns within their own borders, even when such courts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 controversy." Republic of Austria v. Altmann, 541 U.S. 677, 700 (2004).)。同樣,外國主權強制原則「阻卻當事人對服從外國政府要求的行為承擔責任。 (Similarly, the foreign sovereign compulsion doctrine "shields from . . . liability the acts of parties carried out in obedience to the mandate of a foreign government." See Mannington Mills, Inc. v. Congoleum Corp., 595 F.2d 1287, 1293 (3d Cir. 1979).)而且法院同意在適用《外國送達豁免法》時將歐共體視為外國政府組織(The court accepts, for present purposes, that the Commission qualifies as a "sovereign" under these doctrines. Cf.European Cmty. v. RJR Nabisco, Inc., 764 F.3d 129, 144 (2d Cir. 2014), rev'd and remanded on other grounds, 136 S.Ct. 2090, 195 L. Ed. 2d 476 (2016)(holding that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s an organ of a foreign state" for purposes of the FSIA).)。

歐盟法院作出判決之後,羅馬尼亞主張儘管有該裁決,根據以上原則仍不得確認裁決,理由是申請人從未對歐盟委員會針對羅馬尼亞開展國家援助調查的決定或中止調查期間發出的禁令執行提出異議。羅馬尼亞主張,由於歐盟法院的裁決只是對實體認定的判決,並不涉及調查決定和執行禁令這樣的「準備行為」,因此,鑑於存在歐盟法律和執行禁令,羅馬尼亞仍不得支付裁決的任何部分。(Therefore, the act of state and foreign sovereign compulsion doctrines carry the same force and effect as they did before the General Court's ruling. See id. Romania cites no more than a single case—Spain v. Commission, Case C-415/96, ECLI:EU:C:1998:533—to support its position, Resp't Resp. to Suppl. Authority at 6.)

申請人通過提交Nicholas Forwood皇家大律師的歐盟法律意見聲明來作為回應。Forwood解釋說,根據他對歐盟法律的看法,當歐盟委員會的裁決被宣布為無效時,歐盟委員會「不能採取任何與法院的裁定不符的做法」,並且實際上必須「考慮導致法院作出事由非法的認定的判決理由」因此,歐盟法院的裁決不僅直接廢除了《國家援助決定》,也廢除了展開調查和中止禁令的決定。歐盟法院的裁決是基於法律上的決定,即羅馬尼亞在加入歐盟之前不受制於歐盟法律,因此,歐盟委員會沒有「權能」來宣布支付裁決為非法的國家援助。由此,歐盟委員會缺乏對羅馬尼亞的不受歐盟法律管轄的行為進行調查或下達暫停執行禁令的「權能」。因此,他認為,根據歐盟法院的裁決,開啟調查的決定或暫停執行禁令都不阻止羅馬尼亞根據裁決支付款項。(Petitioners answer Romania by submitting a declaration on EU law from Sir Nicholas Forwood Q.C., a barrister of the Bars of England and Wales and of Ireland. See Pet'rs Reply in Support of Suppl.Authority, ECF No. 82, Decl. of Sir Nicholas Forwood, ECF No. 82-1. Forwood explains that in his view of EU law, when, as here, a Commission ruling is declared void, the Commission "cannot take any steps that would be incompatible with the Court's findings," and must in fact "take account of the grounds of the judgment which have [led] to the finding of illegality." Id. 13-14. Applying that principle here, Forwood posits,the General Court's decision not only directly annulled the State Aid Decision, but by its rationale it also makes "untenable" the view that the decision to open the investigation and the suspension injunction remain effective. Id. 16. The General Court's decision was premised on the legal determination that Romania was not subject to EU law until it acceded to the EUand therefore the Commission lacked the "competence" to declare payment of the Award to be unlawful state aid. See id. 15. By that logic,Forwood explains, the Commission also lacks the "competence" to open an investigation or to issue a suspension injunction with regard to Romania'sacts that are not subject to EU law. See id. 17-19. So, in his view, byvirtue of the General Court's ruling, neither the decision to open theinvestigation nor the suspension injunction bars Romania from making payment on the Award.)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支持Nicholas Forwood皇家大律師的意見,並指出歐盟法院還在Société Nationale Maritime Corse Méditerranée(SNCM), Case T-1/15指出過對於廢止效力判決的遵守並使其充分生效,各機構不僅必須尊重判決的執行部分,而且還必須尊重該部分背後的理由("[i]n order to comply with a judgment of annulment and to give it full effect, the institutions are required to respect not only the operative part of the judgment but also the reasons which led to it and which constitute its support necessary, in that they are indispensable for determining the exact meaning of what has been judged in the device.")這意味著歐盟委員會在本案中的「準備行為」與最終的《國家援助決定》同樣無效。羅馬尼亞在撤銷經濟刺激措施時並未受到歐盟法律的約束,因此,旨在補救損害的仲裁裁決也不與歐盟國家援助規則相牴觸,因為其時間段不同。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歐盟委員會展開調查並發布暫停執行禁令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也是基於歐盟委員會相信自己有權對羅馬尼亞根據歐盟法律採取的行動進行審查的信念。因此,法院認為,由於歐盟法院的否定性裁決,歐盟委員會開始調查和發布中止禁令的準備行動並不妨礙羅馬尼亞支付裁決金。( The court therefore finds that,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General Court's decision, the Commission's preparatory acts of opening an investigation and issuing a suspension injunction do not bar Romania's payment of the Award.)

歐盟委員會主張,本案是歐盟法院的初審法院作出的,其級別較低,而且歐盟委員會已經上訴,所以該裁決可能會被撤銷,因此不能過多考慮該裁決的效果。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對此不予置評,指出其任務只是考慮是否根據當前的法律狀況,是否批准待決的申請並將ICSID裁決轉換為根據第1650a條作出的判決。正如第二巡迴法庭所解釋的那樣,第1650a條的案文表明國會期望執行ICSID裁決的行動不會被拖延。(the text of § 1650a "suggest[s] an expectation" on the part of Congress "that actions to enforce ICSID awards would not be protracted." Mobil Cerro Negro, 863 F.3d at 121; id. at 117("Litigation on actions to enforce awards need not be protracted."))此外,歐盟委員會在向歐盟法院上訴時,並未試圖在上訴之前中止歐盟法院初審法院的裁決。(Moreover, the Commission in taking an appeal tothe CJEU did not seek to suspend the General Court's decision pending appeal.)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因此不準備僅僅基於歐盟上訴法院在將來某個不確定的時間有推翻歐盟初審法院的裁決的可能性而推遲確認。(The court is not prepared to delay confirmation any longer based on the mere possibility that the CJEU, at some undefined time in the future, might reverse the General Court's decision.)

3.羅馬尼亞主張已經履行完成了裁決

羅馬尼亞還主張其已經依法通過一系列稅收抵銷和對羅馬尼亞公共財政部所持帳戶的強制執行滿足了裁決。

申請人堅持認為羅馬尼亞的錯誤主張並不是對具有約束力的對ICSID裁決的最終確認。羅馬尼亞誤解了第1650a的「確認」,認為其是獨立於的「執行」的執行程序以外的別的法律程序。第1650a條僅僅規定了ICSID裁決的「執行」,在該程序中得以提出完成或者抵銷的抗辯。(Section 1650a speaks only of "enforcement" of an ICSID award. See Mobil Cerro Negro, 863 F.3d at 118 n.18; Micula I, 104 F. Supp. 3d at 49. In such a proceeding, the defense of setoff or satisfaction is available. See Mobil Cerro Negro, 863 F.3d at 121)。

羅馬尼亞主張其與申請人有「法律上的抵消」。2014年1月14日至15日,羅馬尼亞財政部對申請人 European Food所欠的金額為337,492,864羅馬尼亞列伊的稅款發出了抵銷決定。但是羅馬尼亞沒有指出羅馬尼亞法院宣布其所稱的稅收抵銷違法,因為(1)政府只可以抵消國家的財政義務,不能抵消民事賠償金,例如裁決,以及(2)抵銷僅適用於申請人之一的European Food,而不適用於其他人。羅馬尼亞對法院的判決提出了上訴,但上訴中止以等待歐盟法院對《國家援助決定》的審查結果。鑑於目前要求的稅收抵銷已經廢止,羅馬尼亞不能依靠它們來完成裁決的履行。(With the claimed tax setoffs at present annulled, Romania cannot rely on them to satisfy the Award.)

隨後,羅馬尼亞主張其公共財政部將472,788,675羅馬尼亞列伊轉移到了一個特別創建的、經立法機構授權的、以申請人名義開設的財政部帳戶,以履行該裁決。但是,正如申請人指出的那樣,羅馬尼亞也沒有反駁其自身實際上控制了該帳戶,申請人從未獲得過該帳戶,並且羅馬尼亞在《國家援助決定》後從該帳戶中提取了資金。因此,申請人沒有從財政部的帳戶中收到任何款項,無法履行裁決的要求。根據羅馬尼亞法律,如果沒有實際收到付款,則判決不會被視為滿足。因此,2015年3月9日轉移的資金不能用於執行裁決。(The funds transferred on March 9, 2015,therefore cannot be applied against the Award.)

羅馬尼亞確定履行該裁決要求的最後一組付款是從羅馬尼亞公共財政部帳戶中扣押的某些資金。申請人並不反駁其通過強制執行獲得了一些資金以適當抵消了裁決。申請人估計獲得的總金額略高於1,120萬美元。因此,從最終判決中應適當減少該金額。(This amount therefore is properly reduced from the final judgment.)

羅馬尼亞還主張歐盟法院的判決使得被認定為國家援助的裁決金額含混不清,而羅馬尼亞有權在其中減扣某些數額。歐盟法院認為該裁決的某些部分可能受歐盟國家援助規則的約束,因為該部分構成了羅馬尼亞加入歐盟後一段時期內的賠償,對於其適用歐盟法律當事人沒有提出爭議。但是,歐盟法院拒絕對裁決進行任何劃分,因為「歐盟委員會沒有對加入前或加入後申請人遭受的損害的賠償期進行區分。」裁決的某些部分是否違反了歐盟法律應交由ICSID仲裁庭審理,這不是拒絕將裁決完全轉換為判決的有效依據。

最後,針對羅馬尼亞主張的國際禮讓原則要求法院承認羅馬尼亞已經完全滿足了該裁決,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認為國際禮讓問題在此不適用。根據羅馬尼亞的提請,法院已應用羅馬尼亞法律來判斷羅馬尼亞是否滿足了該裁決,結論是沒有。因此,國際禮讓在此不適用。(At Romania's suggestion, the court has applied Romanian law to assess whether Romania has satisfied the Award. It has not.Accordingly, international comity provides no ground to decline to enforce the Award.)

鑑於此,法院批准「確認仲裁裁決申請」以及批准「申請人對申訴進行判決的動議」。判決羅馬尼亞執行仲裁裁決賠償申請人331,557,687,12美元。

三、評論

本案涉及複雜的國際投資仲裁。美國在執行ICSID仲裁方面依照的是《美國法典》第22卷第1650a條的內容來進行執行的。其整體思路是一般而言美國對於外國政府無管轄權,但是仲裁屬於例外。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仲裁庭是否有權限來進行仲裁,即仲裁所涉事項是否專屬於歐盟法律,不得由仲裁庭審理。對此,申請人的理由是仲裁的案由以及仲裁的提起都是發生在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因此本案仲裁庭有管轄權。而羅馬尼亞則主張之前有歐盟法院Achmea案判決歐盟國家的BIT的投資糾紛不得適用投資仲裁,並且本案歐盟委員會有禁令禁止支付裁決,這是主權行為因此美國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後續有歐盟法院的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觀點。美國法院在此案中支持了原告的主張,其主要理由大致遵循了歐盟法院對於本案的判決,並且區分了本案與Achmea案的關鍵事實,即本案發生在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因此對於當時的措施不適用歐盟法,而後續的歐盟委員會的禁令由於缺乏依據因此法院也不支持。對於歐盟委員會對於歐盟法院的判決的上訴,美國法院採取了迂迴的裁決,即認為歐盟委員會在上訴前並未訴求終止該判決,並且由於上訴的不確定性因此不能以此來否定仲裁裁決的效力。羅馬尼亞加入歐盟之前,歐盟法對其屬於事實而非法律,因此仲裁庭對此的適用和認定屬於事實查明這點也值得我們注意,而且本案與Achmea案的關於仲裁的事實和程序的發生時間的區別因此導致法院的不同認定這一點也在國際投資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信息源於:臨時仲裁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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