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勞動爭議通過仲裁審理的方式解決一般周期都比較長,申請仲裁、受理、等待開庭、審理、裁決大概需要兩三個月,大多數人基本能夠接受。
但是如果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一審、二審的時間就很長了,有的長達一兩年。這個時候很多勞動者就拖不起了,特別是一些外地務工的勞動者,會因為審理時間太長而放棄合法權益的維護。
為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勞動法律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裁終局。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
一般產生勞動爭議,經過勞動仲裁審理後,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但是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確有錯誤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2017年5月份金某因家中有急事,向公司請假,在公司尚未批准的情況下,便離開了公司。公司認為金某擅自離崗,就沒有支付金某4月份的工資。金某覺得自己特別冤屈,便向崑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經仲裁裁決,公司應當支付4月份工資6000餘元。然而,該公司對仲裁裁決書不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其前員工金某4月份工資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且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適用一裁終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公司無權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後公司撤回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