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漢中12月12日電(記者倪建軍 通訊員方世華)「利用當地群眾趕集日,在案發地公開審理宣判群眾關注的一起非法狩獵罪及附帶民事公益損害賠償案,通過現場開庭公開審理,以案說法積極進行法治宣傳,村民群眾深受教育,提高了自覺呵護生態環境意識。」12月8日,經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潘某某非法狩獵罪及附帶民事公益損害賠償一案,在案發地西鄉縣駱家壩古鎮開庭。當天正值當地鄉鎮的趕集日,數千群眾現場觀看旁聽,一致表示贊同。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7年至2019年先後多次在駱家壩鎮的禁獵區、禁獵期採用鋪地夾、挖地坑設套等方法,非法獵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果子狸、小麂、野豬,用於自己經營的客棧供顧客食用及自己食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41條第2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當地野生動物生態平衡,請求判令被告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國家野生動物生態資源損失87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當予以刑罰處罰,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並決定利用趕集日在案發地進行公開宣判。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秦嶺山脈生態環境的保護,野生動物得到有效繁衍,當地政府為保護野生動植物,對村民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教育和宣傳,但仍有不法之徒心存僥倖,為謀取不法利益,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為此,西鄉縣檢察院法院決定,利用當地群眾趕集日,赴案發地公開審理宣判,積極通過現場開庭公開審理,並以案說法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村民群眾遵紀守法,自覺呵護生態環境,為共建美好環境、美好家園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西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宣告緩刑2年,並在漢中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並賠償國家生態資源損失費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