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記者來到了山東臨沂的景某家裡,此時距離景某回到家裡已經6天了,但景某依然躺在床上,不願出門也不願見人。景某的哥哥告訴記者,剛到家裡他捧起家裡的照片看了很久,但照片上的人他一個都認不出來。給他買的智慧型手機,用了3天都沒完全學會。此前,景某曾因非法買賣槍枝罪,在監獄裡服刑7年2個月23天。
據了解,景某1988年出生,是山東臨沂臨沭縣人。2014年,26歲的景某經營著一家玩具店,因為店內的15支玩具槍被認定為「槍枝」,獲刑10年。曾在獄中減刑2次,後原判執行中止予以釋放,實際服刑7年2個月23天。而那15支罪魁禍首「槍枝」,經檢測槍口比動能超過了規定的1.8焦耳每平方釐米,因此被認定為槍枝。
為此景某的哥哥曾拿著景某所售賣的槍枝對著自己的手臂開槍,多次開槍後,胳膊上僅有點點紅印,且很快就消失了。也就是說,景某售賣的槍枝,在一般情況下並無任何殺傷力,因此按照1.8焦耳的規定,確實有些不太合適。事實上,我們小時候玩的裝載BB彈的玩具槍,很多都超過了這個標準。
根據相關標準,景某所售賣的玩具槍確實違反規定,需要受到懲罰,但被判為「非法買賣槍枝」,實在有些罪名過大,量刑過重。2018年,最高院對此標準進行批覆,在量刑時也需要考慮被告的主觀意識,行為以及造成的危害,不能完全依靠機械性適應。從這份批覆,可以看到我國司法的不斷進步,避免出現類似事件。而對景某個人而言,已經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