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被要求開具證明「我是我」、「我媽是我媽」、「我還活著」的奇葩經歷嗎?各種層出不窮的奇葩證明,不僅引來各路網友的密集吐槽,其實也給民警帶來不少額外的工作壓力。
近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列出了18項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丟失證明」等在內的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以後,公安機關不再開具這類奇葩證明了,民警鬆口氣的同時也表示,各部門都能真正溝通協商好,才能為老百姓辦好實事。
戶口本寫得清清楚楚
卻逃不過證明「你媽是你媽」
最近,一張「溫州瑞安塘下派出所民警在證明材料後附文吐槽」的圖片在網上瘋傳。民警開具了證明「母子關係」的材料,還在下方附上這樣一段話:「公證處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戶口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件。上述兩人的身份信息及相互關係已充分反映在戶口簿上。如有疑問請參詳戶口簿首頁『注意事項』第一項。如對戶口簿真假存在疑問,請公證處人員來塘下派出所進行核對。」
事情是這樣的,塘下鎮的蔡女士準備去歐洲看望小兒子小陳,在申請探親籤證時,被大使館要求提供證明母子關係的公證材料。
8月6日上午,蔡女士的長子大陳拿著載有大陳(戶主)、蔡女士、小陳個人信息的戶口薄,到瑞安市公證處為母親代辦公證,卻被告知:蔡女士、小陳不是戶主,非戶主之間出具關係公證,要派出所先出證明。最終還是大陳趕到戶籍所在的瑞安市塘下派出所開了證明。
「我覺得戶口簿上的信息已經很清楚了,這種『你媽是你媽」的證明沒必要開。不過,為了不讓市民白跑一趟,還是開了證明。」塘下派出所的民警說,「當時,想到湖南等地的類似事件,就在證明材料上寫了段話,希望相關機構多為群眾考慮,讓老百姓辦事情少來回折騰。」
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致也要「證明」?
「奇葩證明」雷死人
台州溫嶺公安松門派出所的陶警官對「奇葩證明」很有「發言權」,從警9年,他遇到過太多太多。
據陶警官介紹,當地一家農場每年都會給退休職工發生活補貼,但要求出示「健在證明」證明「我還活著」。因此,派出所經常會接待很多高齡老人,給他們證明「健在」。
「活生生的人就站在你面前,還要出示健在證明。」陶警官哭笑不得。更讓他「無語」的是,同本戶口本已經標註母子關係的,竟然也被要求開「母子證明」。
沒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上周,杭州餘杭分局南苑派出所也迎來了一名要求開具奇葩證明的男子王強(化名)。
王強到餘杭區一家公司應聘,沒想到公司竟然要求證明他的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一致。這要怎麼證明?王強傻了眼,立刻趕到南苑派出所向民警求助:「警察同志,幫我開個證明吧,證明我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原件一致。」說著,他拿出了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民警耐心地進行了解釋,認為這完全是多餘的,如果公司確實不認可,可以由派出所出面聯繫,王強聽了之後表示認同。
這18樣證明民警「管不到」
找對負責單位才是「王道」
記者了解到,實際上這些奇葩證明之所以奇葩,並不僅僅因為所證明的要求很「無釐頭」,更主要的是它們竟然都不在民警們的業務範圍內!
8月22日,公安部發文表示,即日起全國各地公安機關不再開具以下證明,並一一作了解釋: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位,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網際網路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13.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像親屬關係、死亡證明書這樣的奇葩證明我們每年都要開很多,這兩種算是我們派出所遇到的『奇葩證明』裡最常見的。」陶警官說。
面對各種讓人跌破眼鏡的「奇葩證明」,陶警官和同事們雖然很無奈,但想著老百姓辦事不容易,不能讓他們白跑一趟,民警們只能儘量都幫忙開了。
得知最終不用再開這些證明了,陶警官說:「這對我們民警來說是好事,確實會減少很多工作量。」但他也抱有顧慮,「如果單位或者公證處一定要老百姓出示這些證明,我們又不給開,他們辦事情就更難了。所以我覺得各個部門一定要溝通協商好,為百姓辦實事。」
餘杭公安民警也表示,工作業務上的事情,他們一定會盡心盡力,為民便民服務,但也希望有關單位能明確這些證明到底應該由哪個部門開具。「其實有很多證明都不應該來找我們開的,很多要求提供證明的有關單位也不清楚要到哪裡開證明,我們希望有關單位能多多向老百姓普及下這些辦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