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當前,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舉國上下正在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堅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1月24日,山東省在全國較早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濟南市司法局迅速行動,及時成立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對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周密部署,牢牢築起司法行政系統的疫情防護網。濟南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主動履行法律服務職能,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法律服務團」,認真開展疫情防控專項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專門組織力量整理有關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分傳染病防治、刑事和治安管理、穩定物價和保障民生、勞動保障、民商事等五個類別,以問答形式編輯成冊,便於廣大群眾和一線防控人員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有關知識及法律責任、法律依據,從而更好地理解、支持和落實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的應急防控措施,履行好自己的權利義務、防控職責,確保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鑑於時間緊張、編者水平有限,本宣傳冊難免有不當之處,敬請廣大讀者諒解。
編者 2020 年 2 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傳染病防治類
1.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關於傳染病的類別,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3.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4.本次疫情的信息公開應當如何做?
5.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6.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政府可以採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徵調措施?
7.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可以怎麼做?
8.濟南市對機關事業和企業等集中用工單位的疫情防控要求是什麼?
9.在發生傳染病時,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10.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11.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
12.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怎麼辦?
13.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應如何報告?
14.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的報告時限是多久?
15.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時應採取哪些防控措施?
16.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17.公民有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檢查、治療的法定義務嗎?
18.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怎麼辦?
19.出入境人員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20.被新冠病毒病原體汙染的場所和物品應如何處理?
第二部分 刑事和治安管理類
21.政府機關人員防治疫情不力可能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22.環境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職可能引發什麼刑事責任?
23.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職可能引發什麼刑事責任?
24.故意洩露感染人員或者其他公民個人信息的應如何處理?
25.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26.對妨害疫情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27.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相應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28.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29.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30.拒絕執行國家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3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防治疫情的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32.擅自違規破壞公共道路應承擔什麼責任?
33.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第三部分 穩定物價和保障民生類
34.哪些行為算是「哄抬物價」?
35.哄抬物價會受到什麼處罰?
36.遇到哄抬物價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舉報?
37.在疫情防控期間,會因無法繳費而停水停電嗎?
38.因疫情防治沒有收入了,房貸、信用卡怎麼還?
39.因疫情防治未能及時還款,會進入徵信嗎?
40.在疫情防控期間,養老金還能按時足額發放嗎?
第四部分 勞動保障類
41.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的,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42.山東省企業復工時間延至 2020年2月9日,在此期間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43.企業可否提前復工?
44.員工因疫情防治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工資應該怎麼發放?
45.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員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46.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者故意傳播病毒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47.2月9日後勞動者未及時返崗上班的,用人單位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8.個人因新冠病毒感染患病發生的救治費用,有無補助?
49.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於工傷?
50.用人單位可以採取哪些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方式方法?
51.用人單位如何行使對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情況的知情權?
52.用人單位如何把握公布勞動者感染情況與保護勞動者個人隱私的邊界?
53.疫情發生後,企業想採取非全日制、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需注意哪些事項?
54.在疫情防控期間,社保費能緩交嗎?
55.醫護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治中有哪些特殊政策?
第五部分 民商事類
56.本次疫情對合同履行會產生什麼影響?
57.受疫情影響無法依約履行合同時應怎麼辦?
58.受疫情影響的餐飲、住宿等各類商鋪是否可以向出租人申請減免租金?
59.旅行社已經收取團費還未出行,因疫情停團,該如何處理?
60.患者在新冠肺炎治療過程中死亡的,可以主張侵權賠償嗎?
附 件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濟南市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法律服務團名單
第一部分 傳染病防治類
1.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關於傳染病的類別,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3.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本次疫情的信息公開應當如何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5.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政府可以採取哪些人員、物資的徵調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7.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可以怎麼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8.濟南市對機關事業和企業等集中用工單位的疫情防控要求是什麼?
濟南市衛生健康委負責人表示,機關事業和企業等集中用工單位做好防控,關鍵要做到七個「必須」:
第一,必須落實主體責任。各用工單位必須成立疫情防控小組,制定本單位防控工作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與轄區指揮部、街道、社區建立暢通的聯防聯控機制。
第二,必須排查職工流動信息。排查每一名職工及其親屬假期期間流動情況和健康狀況,尤其是要明確是否去過武漢、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是否接觸過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建立詳實準確的人群排查信息登記表並上報所在社區。對省外返濟人員,自到達濟南之日起,必須居家或集中隔離觀察14天。凡出現發熱、咳嗽、呼吸不暢等症狀,及時報告並第一時間聯繫120轉運至定點醫院就診。
第三,必須把好單位健康監測關。嚴控人員往來,嚴格外來人員登記。在單位出入口,設立體溫監測點安排專人對進入人員體溫測量,體溫超過37.3℃,要立即離開工作場所,到發熱門診就醫。
第四,必須做好日常防控工作。用人單位應行一次徹底的消毒清潔。工作後,應注意開窗通風,每日通風不少於3次,每次不少於20分鐘,避免使用中央空調。辦公區域、公共區域、電梯、餐廳、洗手間等重點區域要定期消毒。提倡人人戴口罩上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必須戴口罩;要設立專門的廢棄口罩收集容器,統一回收,規範處置。要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手,洗手間應配備肥皂或洗手液等。
第五,必須改進單位管理模式。不搞人員大量聚集的活動,暫時關閉職工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儘量不召開現場會;提倡居家辦公、網絡辦公、電話辦公;如有食堂,應儘量採用簡餐制,分批錯時就餐,必要時可取消集中就餐區。減少電梯使用,5層以下辦公人員提倡步行上下樓;提倡員工自駕、自行車、步行通勤,儘量不坐公共運輸工具;單位班車、公車要實行每日消毒和用後消毒制度,鼓勵停開班車。
第六,必須抓好健康教育。開展全員健康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控知識宣傳,提升個人防護意識,養成良好的工作生活習慣。
第七,必須做好防控物資準備。要按照所在轄區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設備、設施、口罩和消毒物品儲備;各類物資要符合國家標準。
9.在發生傳染病時,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10.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藥品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11.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予以明確界定。
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發病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
(一)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二)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三)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感染者(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觸判定方法。
(四)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判定的密切接觸者請填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登記表》。
12.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怎麼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己的管理。對接觸者管理要求如下: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一)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二)密切接觸者一般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14天。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三)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儘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體內容見《特定場所消毒技術方案(第一版)》。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並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四)對乘坐飛機、火車和輪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學習、工作中密切接觸者之外的一般接觸者要進行健康風險告知,囑其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以及腹瀉、結膜充血等症狀時要及時就醫,並主動告知近期活動史。
13.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應如何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14.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的報告時限是多久?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對「病例報告」作了明確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時,應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核實,於2小時內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核。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將填寫完成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並做好後續信息的訂正。
各縣(區)確診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轄區疾控中心應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後,可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
15.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時應採取哪些防控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患者,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要求,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全面落實防止院內感染的各項措施,做好預檢分診工作,做好發熱門診、急診、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區(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對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輕症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間隔離治療。如當地發生強度較大流行,醫療資源緊張時,輕症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可採取居家治療和觀察。
16.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第三條同時規定,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症狀和體徵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採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17.公民有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檢查、治療的法定義務嗎?
有義務。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8.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怎麼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貨櫃、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9.出入境人員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0.被新冠病毒病原體汙染的場所和物品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二部分 刑事和治安管理類
21.政府機關人員防治疫情不力可能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人員負有領導、組織和實施的重任,若有嚴重不負責任,不採取或不正確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或者採用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等瀆職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構成犯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構成犯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2.環境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職可能引發什麼刑事責任?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如發生醫療器械方面的垃圾隨意處置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可能會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規定構成犯罪(環境監管失職罪)。
23.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職可能引發什麼刑事責任?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如口罩、防護服等物品的犯罪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構成犯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24.故意洩露感染人員或者其他公民個人信息的應如何處理?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洩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5.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對妨害疫情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7.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相應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8.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9.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財物或者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0.拒絕執行國家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村(社區)、娛樂場所仍然開展聚集活動,引起肺炎疫情的傳播,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工作人員防治疫情的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2.擅自違規破壞公共道路可能承擔什麼責任?
採取堵路斷路等方式封城或者在挖路後,對所設障礙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責任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3.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部分 穩定物價和保障民生類
34.哪些行為算是「哄抬物價」?
山東省發文明確規定「哄抬物價」行為是指,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價格購銷差價超過35%。構成哄抬物價行為的,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厲查處。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經營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35.哄抬物價會受到什麼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6.遇到哄抬物價行為應當如何進行舉報?
電話投訴。撥打12315熱線,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實現12315「一號對外」。也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價格舉報電話「12358」。
網上投訴。全國12315線上投訴舉報平臺非常便捷,並支持網頁、APP、微信、支付寶、百度等多種便捷的登錄方式,大家可從網際網路,手機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寶應用裡搜索12315進行投訴舉報,不但24小時無限制,而且可以同時上傳證據,實時查看處理進展。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遇到哄抬物價行為可以採取拍照、錄像,或者保留購買憑證等形式固定證據。
37.在疫情防控期間,會因無法繳費而停水停電嗎?
濟南水務集團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疫情結束期間,將暫停上門水費催繳,暫停欠費違約金計取,不因欠費停水。國家電網也表示全力確保民生用電,疫情防控期間,居民用電客戶採取欠費不停電措施。
38.因疫情防治沒有收入了,房貸、信用卡怎麼還?
2020年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39.因疫情防治未能及時還款,會進入徵信嗎?
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這意味著,上述人員在疫情期間因不便還款發生逾期的,不納入徵信失信記錄。
40.在疫情防控期間,養老金還能按時足額發放嗎?
2020年1月30日,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明確探索通過網上受理、初審待遇申領,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參保人權益。對於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第四部分 勞動保障類
41.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的,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省內企業延遲復工勞動關係政策解讀》明確指出,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以及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而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42.山東省企業復工時間延至2020年2月9日,在此期間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山東省人社廳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43.企業可否提前復工?
延遲復工是山東省人社廳結合本地基本情況以及現下形勢作出的緊急應對措施,為了積極配合工作,企業不得提前復工。
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不屬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行業。除此之外的企業,不宜復工。如果提前復工,不僅具有疫情蔓延的危險還有因為妨礙傳染病防治的違法危險。
44.員工因疫情防治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工資應該怎麼發放?
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列為乙類傳染病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且工資待遇應當由其所屬企業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45.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員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員工,可以被視為處於醫療期內,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治癒為止。
對於被隔離觀察、被採取隔離措施或者被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政府的通知規定,企業同樣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當順延至隔離期、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結束為止。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醫療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時勞動合同也已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46.勞動者拒絕接受與傳染病有關的預防控制措施或者故意傳播病毒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拒絕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等刑事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根據相關規定,對公安等部門的工作提供相應的配合、協助等。
47.2月9日後勞動者未及時返崗上班的,用人單位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應首先核實勞動者未及時提供勞動的原因,若確因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導致曠工的,則按照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執行。
48.個人因新冠病毒感染患病發生的救治費用,有無補助?
財政部、國家衛健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規定,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49.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對於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在家辦公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50.用人單位可以採取哪些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方式方法?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採取各類有利於疫情防控的方式方法,例如:單位屬於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應充分預估到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的可能;如單位經營的是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應可預估到被控制或者限制的可能。單位應積極響應政府要求,採取科學合理舉措,停止或限制經營活動,同時綜合平衡考慮單位的用工權益及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51.用人單位如何行使對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情況的知情權?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國家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實時文件要求以及企業自身規章制度的規定,向勞動者宣講單位及勞動者個人的申報義務,並通過調查、接受勞動者申報、核實、更新等環節,及時了解、掌握勞動者的疫情動態。但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行使知情權,依法必須取得勞動者同意的,需在取得同意或事先獲得授權的前提下獲取信息,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
52.用人單位如何把握公布勞動者感染情況與保護勞動者個人隱私的邊界?
用人單位僅能嚴格依法向政府部門提供合法收集的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情況,不得擅自收集和傳播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用人單位應當切實保護勞動者的關於傳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隱私權,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洩露或公開披露勞動者隱私信息等,綜合平衡保護公眾知情權與勞動者個人隱私權。
53.疫情發生後,企業想採取非全日制、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需注意哪些事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等工作崗位。建議:(1)非全日制用工應當籤訂書面協議,嚴格工作時間;加強用工管理,如線上用工時間記錄等。(2)勞務派遣用工時,應當對派遣單位勞動用工合規性進行審查,例如確認派遣機構的支付能力,避免工資支付的責任轉移至用工企業;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招聘主體,確認員工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避免直接參與招聘被派遣勞動者的過程。
54.在疫情防控期間,社保費能緩交嗎?
人社部規定,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55.醫護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治中有哪些特殊政策?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明確規定,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
第五部分 民商事類
56.本次疫情對合同履行會產生什麼影響?
(若合同有相關約定,則優先適用合同約定)
(一)導致不能履行合同。這裡所說的不能履行合同,即指履行不能也指遲延履行,如因政府指令將本應賣給濟南A藥店的口罩供應給了武漢的B醫院,又如C工廠因停工導致貨物交付需要延期。
(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如因政府取消一切春節聚集性活動導致D公司組織的廟會無法開展。
(三)導致合同履行成本提高。一方履行合同成本提高,但是又不足以達到法律規定的履行不能的條件。
57.受疫情影響無法依約履行合同時應怎麼辦?
首先,要明確合同無法依約履行是否符合不可抗力免責的條件,《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的一般條件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 履行合同時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合同是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 疫情發生前履行不存在遲延。
(一)及時通知對方並積極協助止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通知義務,即在不可抗力的影響發生後將不能履行的情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或對方可以獲得的方式通知對方,以便其做出相應安排。建議以告知函的方式書面通知,並附相關依據和證明。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在履行告知義務後,還應當積極配合對方及時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有可能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此建議在告知函的回執中讓對方明確列出需要輔助完成的止損措施。
(二)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選擇後續安排。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雙方主體可以根據合同性質和內容選擇是中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如果合同的履行具有極強的時效性,比如春節期間的各種慶祝活動等,則應該選擇合意解除合同;若時效性並非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那麼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後繼續履行合同。
58.受疫情影響的餐飲、住宿等各類商鋪是否可以向出租人申請減免租金?
建議匯總因疫情造成的經營業績銳減情況,同時對相關政府部門發布的管制通知備案存檔,並援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情勢變更事由,主動與出租方協商變更合同條款,申請減免房租。
不建議承租人以疫情為由直接向出租方發出《止付通知》,解除或者中止合同履行。此外,承租人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張。
59.旅行社已經收取團費還未出行,因疫情停團,該如何處理?
如果旅行社尚未因為出團花費費用,則應當向客人退還全部團費。如果旅行社為出團已經向第三方支付了一些費用,比如預定賓館、酒店、車輛等等,而且該費用無法由旅行社與第三方之間通過協商、延期履行合同等方式解決,則屬於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所遭受的損失,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應由旅行社和客人共同分擔。
60.患者在新冠肺炎治療過程中死亡的,可以主張侵權賠償嗎?
一般不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2019年12月—2020年1月由武漢爆發後繼之在其他地區持續傳播的冠狀病毒新毒株。作為新生事物的突如其來,在醫學上對其預防及治療是一片空白,更不用說系統治療,在治療上完全是摸著石頭過河,由此,隨著對新型冠狀病毒的進一步研究及臨床治療實踐,國家衛健委在短時間內陸續公布並實時修改《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直至2020年1月27日發布第四版,目前,根據患者治癒情況,其治療方案將有待進一步完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新型冠狀肺炎的診療屬於「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不屬於「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因此,即使最終造成患者傷殘或者死亡的損害後果,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濟南市律師協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專項法律服務團名單
團 長:
潘 傑 濟南市律師協會常務副會長、山東聖義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325105111
副團長:
張 慧 濟南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153151491
李 楠 濟南市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主 任、山東聖義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電話:13853136366
成 員:
閔小輝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 電話:18668911571
周家魁 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 電話:13290337817
董林鳳 山東大明律師事務所 電話:13605418966
張毓廷 北京市京大(濟南)律師事務所 電話:18615220568
劉嘉琳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 電話:13969161617
孫大慶 山東衛宣律師事務所 電話:15965312087
邵光嶺 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 電話:15005313401
寧仕宏 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 電話:13220586299
李 霞 山東常春藤律師事務所 電話:15054150508
侯本慶 山東眾英律師事務所 電話:15668358581
趙鴻江 山東環周律師事務所 電話:18963069776
王啟龍 山東邦源律師事務所 電話:13791058623
邊 坤 山東知涯律師事務所 電話:15306341884
孫愛民 山東恆志遠律師事務所 電話:13563473188
劉佩勇 山東海蔚律師事務所 電話:18678652256
王法偉 山東譽實律師事務所 電話:13589040871
姜國華 山東正唐律師事務所 電話:15806650700
韓 毅 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 電話:13553156657
孫 浩 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 電話:13791106622
王聖剛 山東聖義律師事務所 電話:15169158616
原標題:《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濟南市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宣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