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2月21日,全州法院對被告人楊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系吸毒人員。2020年6月2日16時許,楊某乘坐網約車從全州縣到桂林市區向倪某購買毒品冰毒,當其乘坐網約車返回,途徑G72泉南高速全州西收費站時被查獲,從車上繳獲毒品冰毒疑似物,淨重54.37克。經鑑定,繳獲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54.37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運輸毒品罪。楊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且為毒品再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今後,全州法院將繼續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同時在校園、社區、市場等人員密集、毒品防範意識薄弱區域,開展禁毒宣傳工作,倡導全社會積極參與禁毒,淨化社會環境,為群眾築起禁毒防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原標題:《運輸冰毒50克!領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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