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09: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韓某某暴力抗法被判刑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日,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宜賓南溪某銀行申請執行韓某甲、陽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執行過程中,南溪區法院兩名幹警到被執行人韓某甲、陽某某夫婦位於南溪區龍源路西段的住處執行公務。因被執行人未在家,執行幹警依法將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送達與其同住的家屬韓某某和閔某某。韓某某拒絕籤收,執行幹警遂依法採取留置送達。當執行幹警依法對查封的房屋張貼封條時,韓某某將封條撕毀,並持刀威脅執行幹警,致使執行活動無法繼續進行。
處理結果
經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江安縣人民檢察院以韓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向江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江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某以撕毀封條、持刀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江安法院於2018年4月24日判決韓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強制執行作為法院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通常處於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在案件矛盾激烈或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侵害執行法官人身安全的問題不斷出現。侵害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執行人員依法履職,損害法律尊嚴、擾亂司法環境、激化社會矛盾,還進一步動搖社會公眾對法律威嚴和司法公正的信仰,從而影響社會價值觀建設。對韓某某撕毀封條並持刀威脅執行幹警的行為依法作出有罪判決,體現了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保障法官依法履職、以司法公平正義給當事人以溫暖、以法治威嚴嚴懲暴力的決心。(黃 琪)
魏某某辱罵法官被拘留、罰款案
基本案情
今年6月24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魏某某訴喬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因所涉土地權屬不明,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魏某某因對裁判結果不服,在其微信朋友圈及QQ論壇中,採用極端語言侮辱、謾罵承辦法官。
處理結果
銅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魏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及QQ論壇中侮辱、謾罵承辦法官,發洩對法院裁判結果的不滿,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於8月12日作出對魏某某拘留十日、罰款5000元的決定。
典型意義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建設法治中國,樹立法治權威,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尊重法院裁判結果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依法可以提起上訴,由二審法院進行審理,以確定是否應當予以糾正。任何試圖挑釁司法權威,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辱罵、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行為,均應依法受到懲處。本案中,魏某某通過網絡空間對承辦法官進行辱罵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底線,依法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張 衡)
周某某及其家人暴力抗拒執行被拘留、罰款案
基本案情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拖欠款項達200餘萬元的被執行人周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相關法律文書,並撥打其電話,但周某某均以各種藉口推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經查,周某某為當地某村村委會工作人員,名下多處土地和房產已全部轉移給親戚,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經向村委會調查核實,周某某現住的別墅為其所有。該院遂張貼搬遷公告,但周某某及其前妻徐某某、兒子等人拒不搬出。今年7月16日,面對法院執行,周某某的家人態度惡劣,拒不配合,並找來不明真相的幾十名親朋鄰居圍攻執行幹警,周某某的兒子擋住大門口,周某某的母親躺在客廳辱罵幹警,周某某的妹夫煽動親戚進行圍堵,嚴重妨礙了執行秩序。該院立即組織應急小組支援現場,將案涉房屋清場查封。
處理結果
東莞市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執行人周某某故意匿藏、躲避債務,其家人暴力抗拒執行,情節嚴重,依法作出對周某某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同月16日,依法作出對周某某兩名家屬拘留十五日、對徐某某罰款7萬元的處罰決定。周某某拘留期滿後,積極與各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應當自覺主動履行。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甚至隱藏、轉移或惡意阻礙執行的「老賴」及其家屬,人民法院視情節嚴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有利於破解執行難的問題,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時警示人們敬畏法律尊嚴,堅守誠信做人底線。(陳彥辰)
郭某侮辱、誹謗法官被拘留、罰款案
基本案情
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作出郭某訴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判決生效後郭某不服,但其未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訴、申請再審或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而利用網絡發洩私憤。2019年3月到6月,郭某連續多次在論壇、網站發帖,用低俗且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語言侮辱、誹謗法官及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墾利區法院及時調查並固定了相應證據,確定發帖人系郭某,並對其進行教育。但郭某一意孤行,繼續多次在網站論壇發表不實言論。
處理結果
墾利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郭某為發洩不滿,利用知名網絡平臺、論壇發帖侮辱、誹謗法院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員,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應予處罰。2019年6月27日,墾利區法院依法對郭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同樣要講法治。任何人在網絡環境中必須尊法、守法,依法維護個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肩負定分止爭的神聖職責,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審判權。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不服,應合法合理表達訴求,肆意利用網絡侮辱誹謗、發洩私憤,必將受到法律懲罰。這是依法保護法官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對保障法官依法履職起到了應有的警示作用,維護了司法權威。(郭 鵬)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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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示法,向幹擾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說「不」!案例選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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