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基金報
作者:李樹超
公募基金基礎性法規迎來大變革。
發布於2004年的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再次大修訂:新規放寬了公募牌照「一參一控」限制;強化「扶優限劣」,完善基金公司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子公司監管安排;強化長期激勵約束,加強行業文化道德建設等,一系列重大修訂將深刻改變和優化基金行業生態。
放寬「一參一控」限制
券商發公募迎來大利好
為了增強公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支持行業機構做優做強,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上周五,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規」)。
新規優化了公募牌照制度,適當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券商行業有望迎來大利好。
行業人士表示,適當放寬公募牌照,有利於順應大資管時代的最新業態。目前,雖然部分證券資管公司完成了大集合產品的規範和整改,但受制於「一參一控」限制,部分證券公司展業沒有公募牌照。目前,券商中獲得公募牌照的只有12家。按照修訂後的牌照制度,部分大型公司可以「一參一控一牌」,大批券商有望獲得公募牌照,實現集團化運營的大布局,促進公募基金大發展。
首次規定基金管理人
退出機制觸發情形
新規首次規定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的觸發情形,增強退出的可操作性,法規的體系結構由「準入-經營-監管」調整為「準入-經營-治理-退出-監管」,為基金公司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了制度儲備。
根據《基金法》有關規定,新規對管理人退出流程進行明確:一是區分退出類型,明確觸發情形;二是明確風險處置程序,強化全流程監管;三是妥善處理存量業務,壓實託管人共同受託責任。
新規明確了管理人的三種退出情形:解散、破產及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其中,解散和破產適用於公司合併分立、股東自主決議、觸發破產等情形,支持機構選擇市場化退出;風險處置適用於管理人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非經有序處置將嚴重損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情況,包括責令停業整頓、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公司等手段。
強化長期激勵約束機制
加強行業文化道德建設
新規還強化了基金公司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行業文化道德建設,突出公司治理以及集團化運營,針對基金子公司從嚴準入,子公司經申請可關閉等,與時俱進做出了較大篇幅的修訂。
新規引導構建以長期業績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對經營層的長周期考核要求,將基金長期業績作為核心考核指標;二是要求管理人對關鍵崗位人員的考核應將基金長期業績、合規風控情況作為重要依據;三是明確關鍵崗位人員的薪酬遞延安排。
基金的長期投資業績,不僅依賴基金經理投資考核的長期化,也依賴基金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的長期經營理念,新規明確了基金經理、董事會、股東會、經營管理團隊的長周期考核要求,將更有利於踐行長期投資,關注長期業績,與投資者長期利益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還正式將行業文化道德建設納入,並要求基金公司將之納入考核範疇,將有力促進基金行業的文化建設。
針對加強行業文化道德建設,新規做出要求,一是強調股東、董監高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持長期價值投資理念,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加強文化道德建設,履行社會責任,遵從社會公德;二是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強化員工文化道德教育,並納入考核範疇。
此外,新規還以打造國際一流資產管理機構為目標,允許優質基金公司圍繞主業、推進集團化運營等。
四大方面修訂完善
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從此次法規修訂背景看,早在2004年,證監會就首次發布《公司辦法》,並在2012年進行了修訂。《公司辦法》實施以來,在規範基金公司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場環境的深刻變化,基金行業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有必要進行修訂完善:一是進一步提升行業包容性,公募牌照準入和日常業務監管需進一步完善;二是進一步發揮樹立長期投資理念,強化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加快推進文化道德建設;三是進一步打造更有韌性的行業生態,加大公司防風險意識,提高機構市場化退出可操作性;四是進一步支持行業機構做優做強,努力打造國際一流的資產管理機構。
本次修訂堅持守住底線、問題導向、差異監管、立足發展的原則,致力打造多元開放、競爭充分、扶優限劣、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努力打造管理科學規範、核心能力突出、國際一流的財富管理機構,促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