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的影響,學生不能到學校上課,所以各個年齡段的學生都採用網上上課的方式完成課程。隨之給一些父母帶來無法控制的煩惱,未成年子女以正當理由控制、使用父母手機,父母也不會阻攔、幹擾。所以疫情期間,各地發生了多起未成年子女使用父母多年來的積蓄給主播刷禮物、購買遊戲皮膚及裝備等,給父母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事件回顧如下:
第一起,李英(化名)有一個14歲的女兒(就讀初中二年級),其女兒在疫情期間必須藉助李英的手機來上課。可沒想到的是,女兒在上網課的時候竟然偷偷看直播,還往直播平臺裡充了6萬多元。等發現的時候,6萬多元已經被女兒花掉5萬多元了,而花掉這麼多錢的原因,竟然是為了給打賞男主播,給他刷禮物。
第二起,南昌市兩名未成年人偷拿父母的手機玩遊戲,並且在遊戲平臺充值的新聞,這些孩子多的充了5萬元,少的也有8千。
第三起,「母親因為架不住孩子吵鬧,再加上孩子待家裡的確也無聊,於是中午和晚上都會讓孩子玩幾個小時手機。」張女士說,她一天看簡訊餘額顯示,銀行卡裡少了10030元。再三追問下,小松承認用母親手機下載了一款傳奇手遊,用微信支付進行充值。試出支付密碼是母親的生日,充值一萬餘元。與上述事情相類似的很多,一直被報導,一直在糾正,但事情還是一直在出。由此,你覺得未成年子女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將父母的錢充值刷禮物、購買皮膚等,未成年子女是否應該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未成年子女擅自將父母款項使用的行為符合到盜竊罪的客體、客觀要件及主觀方面。唯一有爭議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是否符合盜竊罪的主體。
未成年子女在14歲以下: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4歲的未成年子女擅自將父母款項使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未成年子女在14-16歲: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盜竊罪不在上述八罪範圍內,14-16歲的未成年子女擅自將父母款項使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未成年子女在16-18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16-18歲的未成年子女偷拿父母財物揮霍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在實踐中被認定犯罪的很少。
綜上,未成年子女偷拿父母財物使用的行為,通常不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父母發現後都是與未成年交易的相對方追索,遮瞞自己的不當教育行為,使得未成年子女無法認識到自己所犯的嚴重錯誤。所以,未成年父母在教育孩子過程中,不僅僅是提供財物獲得知識,還應密切關注其心理變化及興趣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