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網際網路平臺不能隨便賣保險了!持牌經營有這些(附名單)

2020-12-15 天天基金網

摘要

【重磅!網際網路平臺不能隨便賣保險了!持牌經營有這些(附名單)】今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賣保險,需要取得所屬保險機構授權。(上海證券報)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賣保險,需要取得所屬保險機構授權。

  此外,網際網路企業也不能隨意搭售保險產品。根據《辦法》,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需具備持牌經營、業務獨立運營等多項條件。

  朋友圈賣保險需符合多重條件

  隨著網際網路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例如,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直播平臺等網絡平臺上充斥著各類保險營銷信息,這些信息大多來源不明、發布主體不清、真實性存疑,讓老百姓眼花繚亂,部分營銷信息甚至存在詐騙嫌疑。這些令人生厭的保險營銷以後再也不能無所不在了!

  《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

  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

  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這將為消費者識別保險宣傳信息的可靠性提供很大幫助。以後人們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看到保險營銷信息時,首先要看是否標明了所屬保險機構、營銷員執業證編號等。其次可以審視宣傳信息是否清晰準確,有沒有過於誇張的地方。若都符合,則可作為投保參考;否則,便要警惕。

  更重要的是,《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一是保險機構應為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資質;

  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網際網路保險產品信息

  五是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保險機構對旗下幾百萬保險營銷員所發布的保險營銷信息負有主體責任。如果有不實、誇大營銷信息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可以截圖保留證據,向保險機構反映,保險機構需承擔相應責任。

  網際網路平臺不能隨意搭售保險

  需持證上崗

  以前大家總能在各類網際網路平臺上看到保險購買連結,有人開玩笑說,打個遊戲都能彈窗跳出一個賣保險的連結。以後,這種網際網路平臺肆意賣保險的局面將得到改變。

  針對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辦法》強化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經營,網際網路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

  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

  四是不得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後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這意味著,以後網際網路平臺賣保險需要持證上崗,即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據記者不完全整理,目前有22家大中型網際網路平臺具有相關資質。

  實踐中,還存在部分非保險機構及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際網路企業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情況。為此,《辦法》圈定了五類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網際網路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臺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網際網路保險制度體系,推動網際網路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原標題:重磅!網際網路平臺不能隨便賣保險了!持牌經營有這些(附名單))

(責任編輯:DF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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