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衛浴有限公司與某水暖安裝維修門市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某衛浴有限公司
被告:某水暖安裝維修門市
專利號為ZL201220231053.0的「一種閥體一體式結構的雙開關恆溫閥」實用新型專利權人為崔某,2016年5月13日該專利權轉移至原告某衛浴有限公司。該專利權現為有效法律狀態。庭審中,將被告某水暖安裝維修門市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開心果恆溫閥」與原告提交的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進行比對,被控侵權產品也系一種閥體一體式結構的雙開關恆溫閥,包括一個雙開關閥芯和一個普通恆溫閥芯以及外蓋配件,還包括一個閥體,該閥體是一體的,一端是容納和裝配雙開關閥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納和裝配恆溫閥芯的第二腔,在雙開關閥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熱進水孔和冷、熱出水孔,在雙開關閥芯第一腔的底部有連接外部的冷、熱進水口和冷、熱水通道,冷、熱進水口分別與冷、熱進水孔連通,冷、熱水通道分別與冷、熱出水孔連通,兩個通道直接通到恆溫閥芯第二腔上,並與第二腔的兩個冷、熱進水孔分別連通,兩個通道從雙開關閥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過來,向外的開口最後用螺釘封堵,第一腔安裝雙開關閥芯,第二腔安裝恆溫閥芯,組成開關設在恆溫閥冷熱進水端的恆溫閥。上述特徵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被告某水暖安裝維修門市提供的《銷售出貨單》顯示,武某購買「開心果(上水)」30個,送貨地址為「河北省邯鄲市某縣某路」,《銷售出貨單》蓋有「山東某衛浴設備有限公司」公章。
裁判結果
石家莊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衛浴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專利號為ZL201220231053.0的「一種閥體一體式結構的雙開關恆溫閥」實用新型專利受法律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被告某水暖安裝維修門市銷售的涉案產品「開心果恆溫閥」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為侵權產品,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被告提交了《銷售出貨單》,根據涉案產品的價值及交易慣例,可以認定被告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某水暖安裝維修門市立即停止侵權;駁回原告某衛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廚衛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廚衛有限公司等
原告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1994年7月1日成立,先後註冊了第4378572號「歐派」註冊商標及第7731876號「OPPEIN」註冊商標。原告主張被告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侵犯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經當庭比對,被訴侵權坐便器的水箱蓋及底座上均標註「OPPAIM」註冊商標及「歐派」字樣,水箱上標註「OPPAIM」註冊商標、「歐派」及「中國廚衛領導品牌」字樣並標註了形象代言人林某某。第8194500號「OPPAIM」註冊商標,註冊人為某科技(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抽水馬桶」。2018年11月29日,原告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黃某訴至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黃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及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經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該案涉訴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其中第三條約定「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願放棄本案其他訴訟請求,且不再就本案所涉事實向黃某主張權利」。
裁判結果
石家莊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378572號「歐派」註冊商標及第7731876號「OPPEIN」註冊商標的註冊人,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經庭審比對,被控侵權坐便器在水箱、水箱蓋及底座均標註「歐派」字樣,侵犯原告對於第4378572號「歐派」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為侵權產品。被告某廚衛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侵犯原告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責任。原告主張被訴侵權產品上標註「OPPAIM」侵犯其第7731876號「OPPEIN」註冊商標專用權,因「OPPAIM」商標亦為合法註冊的商標,故對原告該主張不予處理。原告主張被告某廚衛有限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不予支持。被告主張本案與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的訴訟標的、訴訟請求相同,為重複起訴。經查,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的被告為黃某,與本案訴訟並非相同的當事人,不應構成重複起訴。
判決結果:被告某廚衛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號「歐派」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本案侵權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案例三
某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與某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
人物形象「刑天俠(鎧甲勇士)」美術作品和「鎧甲勇士LOGO」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為某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主張被告銷售的黑色拳擊手套使用「鎧甲勇士」系列美術作品形象侵犯其著作權。經庭審比對,被訴侵權拳擊手套上卡通人物形象與涉案「刑天俠(鎧甲勇士)」美術作品形象僅在姿勢上存在區別,即被訴侵權拳擊手套上的人物形象是雙手握劍姿勢,其餘並無實質差別。被訴侵權拳擊手套上標註的「鎧甲勇士」字體與「鎧甲勇士LOGO」美術作品上「鎧甲勇士」字體設計相同。被訴侵權商品上的卡通人物形象及「鎧甲勇士」字體與涉案「刑天俠(鎧甲勇士)」「鎧甲勇士LOGO」美術作品相近似。
裁判結果
石家莊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刑天俠(鎧甲勇士)」與「鎧甲勇士LOGO」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經庭審比對,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及標註的「鎧甲勇士」字體與涉案「刑天俠(鎧甲勇士)」「鎧甲勇士LOGO」美術作品相近似。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銷售與「刑天俠(鎧甲勇士)」「鎧甲勇士LOGO」美術作品相近似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鑑於原告未提供因被告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賠償依據,根據涉案著作權類型、知名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情節,確定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包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
判決結果: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涉案「刑天俠(鎧甲勇士)」「鎧甲勇士LOGO」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商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包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來源:石家莊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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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石家莊中院發布2019年度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