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4 15: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見義勇為是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是人性中善良品質的具體體現,但由於近年來的種種原因,做好人的「成本」越來越高,人們在他人遇到困難時望而卻步,人與人的關係越來越「寒冷」,這是如何造成的呢?又該怎樣解決呢?
典型案例
2006年,南京的徐老太在等公共汽車的時候,被行人撞倒,路過的小夥彭宇將她送到醫院,還替她墊付了醫藥費。不料,等老太太的家屬趕到時,老太太卻說是彭宇撞倒了她,隨後將彭宇告上法庭。南京鼓樓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9月5日作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裁定彭宇賠償徐老太4萬餘元。
事件影響
「彭宇案」的判決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在「彭宇案」之後,類似的見義勇為被訛詐事件時而有之。
許雲鶴案
經過:2009年,天津市,年近70歲的王秀芝老太太稱自己被許雲鶴駕車撞倒在地;許雲鶴則認為自己並沒有撞人,他主動停車,下車攙扶。
結果: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下發判決書,判許雲鶴賠償王秀芝108606元。
殷紅彬案
經過:2011年8月,江蘇南通,一位老人一口咬定一輛大巴車將騎三輪車的她撞倒後逃逸。大巴車駕駛員殷紅彬所述與老太太所描述的情況完全相反,他說自己開車行駛中發現前方有輛三輪車橫在路面上,於是他靠邊停車,下車攙扶那位老人。
結果:大巴車上安裝的監控錄像系統還原了事情真相,還了殷師傅清白。
…… 看見老人倒地要不要扶?他人有難要不要幫忙?好人的權益如何保障?社會良心還要不要維護?針對這些問題,《民法典》給出了標準答案。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救助行為人的責任豁免規則入典是民法典的亮點之一。鼓勵見義勇為,消除「好人」後顧之憂的基礎性法律保障。
當然,見義勇為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護航,保護激勵好人多行社會善行善舉。
原標題:《【訥法說法】「你給我扶」-《民法典》「掐著腰」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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