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奶奶的孫女兒一出生,賀奶奶就既照顧兒媳婦李霞坐月子,又照顧孫女兒。過完年,兒媳婦李霞到佛山工作,賀奶奶帶著孫女兒跟著李霞到了佛山,李霞平日裡上班,賀奶奶就在家做家務,帶孩子,孩子八個月斷奶以後,賀奶奶又把孩子帶回老家,一直到孫女兒兩歲半,兒子和李霞離婚,做了親子鑑定,才發現孫女兒竟然不是自己兒子的。(案例來源:韶關市中院)
01
賀奶奶有什麼理由找前兒媳要錢?法院又該怎麼判決呢?我們接著往下看。
1、賀奶奶的要求。
賀奶奶在得知真相後,精神幾乎崩潰,對她的打擊非常大,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媳婦李霞支付兩年半的勞務費用1050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2、賀奶奶言之有理。
其一,奶奶照顧孫子,是因為有血緣關係為前提,不需要報酬。除非是保姆,一般人不可能自願去照顧別人的小孩。賀奶奶照顧的並不是自己親孫女,是李霞與他人所生的小孩,要求李霞支付勞務費合情合理。
其二,李霞說,已經在離婚時經法院判決,支付給賀奶奶的兒子96000元的撫養費用,而賀奶奶認為,撫養費是物歸原主,而勞務費是賀奶奶勞動的付出,根本不是一回事。
其三,作為68歲的老人,在得知自己親手帶大的孫女兒和自己毫無血緣關係,其受到的打擊甚至比兒子還要大,理應由李霞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02
是侵權責任還是無因管理?
法院認為,本案為無因管理糾紛,所謂無因管理,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沒有原因,沒有理由,管理他人的事務,可是,賀奶奶之所以帶孫女兒,是因為她受到了兒媳的欺騙,誤認為是自己的親孫女,怎麼能說是無因管理呢?
如果按照無因管理來判決的話,除非是賀奶奶自己花的費用,受到的損失,否則不能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比如說,張三家失火,李四去救火,結果燒壞了自己的衣服,李四可以向張三要求賠償衣服,但不能向張三索要救火的報酬。
筆者認為,本案不是無因管理,而應為侵權責任糾紛,首先,無因管理是本人主動和自願的管理本不屬於自己應承擔的義務,比如說,賀奶奶的兒媳和她的兒子結婚時,帶來了一個孩子,賀奶奶主動承擔照顧這個孩子的義務,應為無因管理。而本案是在賀奶奶受到欺騙的情況下,誤認為是自己的親孫子,怎麼可以說是無因管理呢?
其次,爺爺奶奶為減輕子女負擔,支持子女工作,而承擔起照顧孫輩的義務,本是我國民間的傳統,一般人絕不會主動承擔起照顧他人孩子的責任,從這一點上來說,也不能說是無因管理。
03
撫養費包括哪些內容?
法院還認為,賀奶奶的兒子離婚時,法院已經判決李霞向其兒子返還96000元的撫養費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撫養費已經包含照顧孩子的費用,賀奶奶再要求勞務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按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孩子的撫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並沒有規定勞務費用包含在撫養費之中,法院簡單地認為,照顧不足三歲的嬰幼兒的勞務就是餵養、陪玩、哄睡,這時的勞務不能單獨列為「撫養費」之外的一個項目。對於這一點,筆者也不能苟同,撫養費和奶奶的勞務費用是兩個不一樣的法律關係,不能混同。
04
家庭的利益共同體?
法院還認為,賀奶奶和兒子屬於「利益共同體」,兒子已經獲得了撫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補償,賀奶奶不能再向前兒媳婦要錢。
但筆者認為,所謂家庭的「利益共同體」並不是一個法律名詞,在家庭關係中,有夫妻共同財產,有財產的繼承關係,但並沒有規定父母和子女為利益共同體,不能以此理由判決給了兒子錢,就不能給母親錢。
賀奶奶的兒子也在外打工,老人和兒媳朝夕相處,含辛茹苦地把孫女兒帶到快三歲,卻遭受如此大的打擊,又遇到了這麼一份法院的判決,親愛的讀者,您認為法院的判決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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