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258家企業因虛開發票被移送司法機關,如何爭取不起訴

2020-12-19 稅與罰

連雲港258家企業因虛開發票被移送司法機關,如何爭取不起訴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2020年3月9日、15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官網分別公布了一批共計368家因虛開普通發票而被移送司法機關的企業信息,而連雲港地區就有258家。

就公布的企業類型來看,商貿企業佔絕大多數,此外還有廣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建築工程、建材公司、勞務公司、信息諮詢公司、種植場、養殖場,等等。

就虛開的金額來看,虛開發票金額累計超過一億元的企業就有三家:一是連雲港谷某貿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外虛開普通發票142份,票面額累計12512.69萬元;二是連雲港市淼某貿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外虛開普通發票178份,票面額累計14100.52萬元;連雲港市卓某貿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外虛開普通發票200份,票面額累計14344.99萬元。此外,所公布的企業的虛開金額從幾十萬元至幾千萬元等。

對於虛開發票的金額比較低的,可以爭取檢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虛開發票罪案件中,如何確定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況呢?有什麼影響因素?那麼,江蘇省地區的虛開發票罪案件中,虛開的金額達到多少可以爭取呢?又需要具備哪些情節?

虛開發票罪屬於情節犯,即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會成立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對於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的,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以虛開發票罪定罪處罰。那麼,對於適用酌定不起訴的虛開發票罪案件,其虛開發票的數額(份數)標準必定超過上述的立案追訴標準。但是,虛開發票數額(份數)在什麼幅度內,檢察院會考慮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呢?除此之外,還需要具有哪些情節才有不起訴的可能呢?

以下是江蘇省各地檢察機關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的虛開發票罪案例,以供參考。

1.1.陸某某虛開發票案

1.2.案號: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吳檢二部刑不訴[2020]10號)

1.3.案件事實:陸某某以支付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金額3%開票費的方式,多次接受林某某(已判決)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62 份,涉案發票金額合計人民幣3660279元,其中稅款109808.37元,並將其中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260749元予以入帳。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陸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不起訴人陸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陸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被不起訴人陸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並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陸某某不起訴。

2.1.糜某某虛開發票案

2.2.案號: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錫梁檢訴刑不訴[2019]52號)

2.3.案件事實:2018年1月,被不起訴人糜某某在沒有真實交易往來情況下,介紹趙某某(另案處理)通過王某某(已判決)從無錫**建材銷售有限公司、無錫**建築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合計25張,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2460945.24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糜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糜某某不起訴。

3.1.趙某某虛開發票案

3.2.案號: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揚江檢訴刑不訴[2019]42號)

3.3.案件事實:2012年7月份左右,趙某乙(已判決)為解決承包工程需要發票入帳問題,在得知被不起訴人趙某甲能夠開到發票後,遂讓被不起訴人趙某甲為其虛開建材發票,後被不起訴人趙某甲聯繫姚某某(已判決)購買發票,並根據趙某乙的要求讓姚某某虛開發票3張,合計金額374.675萬元,非法獲利2萬元左右。其中2張合計金額309.225萬元的發票已被作為記帳憑證交給揚州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予以入帳,另1張金額為65.45萬元的發票去向不明。

3.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趙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積極退贓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甲不起訴。

4.1.蘇州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虛開發票案

4.2.案號: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吳江檢刑二刑不訴[2019]39號)

4.3.案件事實: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不起訴單位蘇州**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手續費的方式,讓他人為被不起訴單位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5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929414.00元

4.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蘇州**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蘇州**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不起訴。

5.1.何某某虛開發票案

5.2.案號: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姑檢訴刑不訴[2019]13號)

5.3.案件事實: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間,被不起訴人何某某以支付開票手續費的方式從李某某(另案處理)處取得蘇州紅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蘇州銀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開給蘇州某電力設備工程公司、江蘇某某聯合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34份,金額合計人民幣550餘萬元

5.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何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6.1.朱某某虛開發票案

6.2.案號:溧陽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溧檢訴刑不訴[2019]7號)

6.3.案件事實:2017年5月至12月,被不起訴人朱某某明知沒有真實交易,經聯繫他人,為紹興**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11張,價稅合計人民幣103.0989萬元。其中4張發票、金額31萬元被紹興**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記帳並抵扣稅款。案發後,紹興**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經補繳(涉案4張發票)稅款、罰款及滯納金。

6.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悔罪、主動補繳稅款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從上述六個案例來看,就虛開發票金額方面,低的為103萬元多,高的為550餘萬元,而情節方面,多為具有自首情節,或者認罪悔罪、補繳稅款、坦白等。因此,在辦理虛開發票罪案件時,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遞交相應的法律文書,爭取當面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爭取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當然,並不是說虛開發票金額在上述期間的,檢察院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也不是說虛開發票金額超過上述案例的最高值,就不會有不起訴的結果,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量刑情節,即使虛開發票金額超過上述案例最高值,但綜合地考慮之後仍然屬於犯罪行為情節輕微的,亦會有不起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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