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重災區的蘇州,如何爭取不起訴

2020-12-19 稅與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重災區的蘇州,如何爭取不起訴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已成為常見、多發的刑事案件,案件數量逐年遞增。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進行查詢,2019年共計有6130份裁判文書,江蘇省共有1268份,約佔全國案件總數的20.7%,案件數量全國排在第一位,比排在第二位的山東省(666份)還多602份,江蘇省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重災區。而在江蘇省內,蘇州市以270份裁判文書排在全省案件數量第一,成為重災區中的重災區。

雖然,蘇州市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比較多,但其不起訴的案件數量也超過全國的平均水平,而按不起訴的類型來看,相對不起訴的佔比最大。筆者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進行查詢,搜集蘇州地區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例,以供參考。

一、相對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相對不起訴的法律依據。那麼,怎樣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呢?需要具備哪些情節?虛開的稅額是否有什麼要求?

1.1.案例一: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虎檢訴刑不訴[2019]23號)

1.3.基本案情:吳某某在擔任蘇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期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形式,讓他人(另案處理)為蘇州某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5 份,稅款共計人民幣197577.76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補繳稅款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管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19]164號)

2.3.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管某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他人由開票單位永修縣B紡織有限公司、徐州C紡織有限公司給張家港市A複合材料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0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130018元,稅款合計人民幣164190.66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管某某不起訴。

3.1.案例三: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19]129號)

3.3.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擔任張家港A特種設備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他人介紹從無錫兩家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8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899199.92元,稅款合計人民幣421251.26元

3.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案發前主動更正申報,補繳全部稅款且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現張家港A特種設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近三年繳納稅款1000餘萬元,並解決了近百人的長期就業,不起訴更有利於公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4.1.案例四:錢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案號: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相檢訴刑不訴[2019]161號)

4.3.基本案情: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錢某某通過他人取得江西某有限公司開具給蘇州A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 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429000.00 元,稅額合計人民幣207632.44 元,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4.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蘇州A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被不起訴人錢某某系直接責任人員,但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自首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被不起訴人錢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錢某某不起訴。

5.1.案例五:周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案號: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相檢訴刑不訴[2019]83號)

5.3.基本案情:周某某作為蘇州A製品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先後接受浙江、江蘇兩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3份,稅額合計204755.54元

5.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6.1.案例六:肖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2.案號: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相檢訴刑不訴[2019]36號)

6.3.基本案情:肖某某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他人取得由崑山兩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8 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772781.15 元,其中稅款合計人民幣257583.59元,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6.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肖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肖某某不起訴。

7.1.案例七:顧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7.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20]221號)

7.3.基本案情:顧某某應幹某某的請求,在無真實運輸業務的情況下,通過他人虛開了出票單位為上海六家物流公司,受票單位為張家港市A制管有限公司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7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88.285萬元,被張家港市A制管有限公司用於抵扣稅款人民幣18.658872萬元

7.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顧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顧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顧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顧某某不起訴。

8.1.案例八:幹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8.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20]219號)

8.3.基本案情:幹某某在他人指使下,在無真實運輸業務的情況下,通過他人為張家港市A制管有限公司虛開了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7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88.285萬元,用於張家港市A制管有限公司抵扣稅款人民幣18.658872萬元

8.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幹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幹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有立功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幹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幹某某不起訴。

9.1.案例九:苗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9.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19]118號)

9.3.基本案情:被不起訴人苗某某作為張家港市*A*機械廠實際經營人,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他人介紹從四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至張家港市A機械廠,價稅合計人民幣1080800元,稅款合計人民幣157039.29元

9.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苗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其系自首且已補繳全部稅款,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苗某某不起訴。

10.1.案例十:黃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0.2.案號: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昆檢訴刑不訴[2020]1號)

10.3.基本案情:黃某某在沒有真實業務發生的情況下讓他人通過江西三家公司為崑山A電器製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9份,稅款人民幣合計219201元

10.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和補繳稅款等從輕處罰情節,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11.1.案例十一: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1.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226號)

11.3.不起訴理由:陳某某在明知無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受餘某甲、餘某乙指使,實施發送開票資料、支付開票費、資金走帳等行為,分別為太倉市A機械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涉及稅款計人民幣213187.66元;為崑山B機械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涉及稅額共計人民幣85014.54元稅款合計298202.2元,並均已申報抵扣

1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12.1.案例十二:韓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2.案號: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蘇園檢訴刑不訴[2020]7號)

12.3.基本案情:韓某某在掛靠蘇州工業園區A科技有限公司做生意期間,在與江西B有限公司無真實貨物購銷的情況下,從楊某某(已另案處理)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18張,總稅額256831.45元,價稅合計1767605元,並予以申報抵扣,致使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256831.45元

1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雖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補繳稅款等從輕、減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上述十二個不起訴案例當中,大多存在自首情節,或者認罪認罰,並補繳稅款,而虛開稅款數額方面,大多在二十萬元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三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貫徹了兩高保護民營企業的理念,對於可訴可不訴的涉民營企業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避免民營企業因涉案而陷入經營困境,甚至破產、倒閉,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存疑不起訴

1.1.案例一:蘇州A環保設備製造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20]10號)

1.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現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在被不起訴單位蘇州A環保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存在真實鋼材採購業務,且售貨方、開票方及具體經辦人皆未到案的情況下,僅憑浦某某的供述及資金流向,不能排除被不起訴單位蘇州A環保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無需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故意的合理懷疑,故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蘇州A環保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不起訴。

2.1.案例二:林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姑檢訴刑不訴[2017]46號)

2.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查明蘇州大某食品經營部與供貨商、蘇州A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的真實業務數額,且資金回流和開票費支付等關鍵情節也無法查清,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和數額,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3.1.案例三:張家港市A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17]50號)

3.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張家港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家港市A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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