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斌自首為何仍被判死刑?答案來了

2020-12-15 觀察者網

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文斌殺害醫生一案做出一審判決,殺人者終將難逃法律的制裁。作為一名多年的法學研究者,我希望對本案的量刑情節進行一些思考和解釋。

據報導,孫文斌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撥打了報警電話,在案發現場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行為屬於自首,而法院的裁判也認可了這一點。但是,最終的量刑即裁判結果對此卻並未體現,有一些人亦大惑不解,既然構成自首,孫文斌為何還是被判處死刑?

事實上,關於自首,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構成自首屬於「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非「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法院根據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量刑,對於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程度極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孫文斌案即屬於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情況。具體來說:

——蓄意預謀殺人,主觀惡性極深。孫文斌對楊文醫生首診用藥不認同,從而產生怨恨,形成殺人的特定意圖,對如何實施殺人行為進行了精心準備,對殺人行為的實施方式進行了仔細的考慮和冷靜的選擇。

——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意志堅決,人身危險性極大。孫文斌按照預定的計劃和目標,持刀反覆切割被害人頸部,在被害人倒地後且無任何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然不顧他人勸阻,對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連續扎刺,必欲致被害人於死地,殺人故意持續、強烈,殺人手段極其殘忍,嚴重侵犯了善良風俗,極端挑戰人類惻隱心。

——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犯罪地點在醫院的急診科搶救室,系公共場所。孫文斌當著眾多患者、患者家屬和醫護人員的面公然藐視法律、持刀肆意殺人,手段極端,造成患者、患者家屬和醫護人員的極大恐慌,引起人民群眾的極大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擾亂和破壞了正常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孫文斌蓄謀進入急診科搶救室醫護人員工作區域,殺戮正在值班的就死扶傷的醫務人員,嚴重擾亂了急診科工作的正常開展,嚴重破壞了醫療衛生服務秩序,致使急診搶救科醫療資源本就緊張的狀況進一步惡化,嚴重影響其他患者的醫療服務的安全保障。

綜合全案,孫文斌在公共醫療場所裡,因為個人無端的怨恨,全部發洩在無辜的醫護人員身上,趁被害人楊文不備,手持尖刀反覆切割其頸部,在被害人倒地後仍不顧他人勸阻,繼續行兇,毫無任何憐憫之心,其人身危險性可想而知。

作為一個普通人,這一幕幕真的很難想像。大庭廣眾之下,孫文斌在面對一個毫無防備的生命時,表現得如此冷漠,以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一個盡職盡責的女醫生,已經失去了人的立場,實在無以從輕處罰。

因此,法院的判決並沒有迴避孫文斌具有的自首情節,之所以不對其從輕處罰,是法院依據本案全部事實,綜合考量的結果,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作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郭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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