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信息來源於:拉裡&安玟煥律師樓,費城東北區華人律師。
2016年11月30日,生活在美國賓州的14歲小男孩雅各布·雷馬雷(Jacob Remaley),因謀殺自己46歲的母親戴娜和8歲的弟弟凱萊布,而入獄。
他接受到了兩宗一級謀殺罪名的審判。
案件一直在推遲,直到這個月15日的聽證會上,雅各布並沒有發言,不過律師透露雅各布決定認罪伏法,他可能將被判處30年監禁。
根據英國《每日郵報》報導,雅各布殺人的原因,是因為母親送了他一個真空吸塵器作為聖誕禮物,卻帶著她最喜歡的小兒子去了迪士尼樂園。
然而,深層原因卻是雅各布被嚴重的精神健康問題和抑鬱症所折磨,還患有嚴重的多重人格障礙,俗話說的人格分裂!
在雅各布的多重人格障礙中,他能分裂出4種不同角色的人格特點。他的父親戴維承認,他和妻子確實會偏心弟弟多一點,他們沒想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這樣的後果。
雅各布的4個人格中,其中一個名叫拉斯(Wrath),他會欺凌其他的人格,類似社會中的小混混或者惡霸的角色。
當時14歲的雅各布,在2016年的那個早晨,剛睡醒沒多久,主人格雅各布在副人格拉斯的逼迫和命令下,翻出了父親藏在冰箱頂上的槍,在母親睡覺的時候,憤怒地朝她開了一槍,然後走進弟弟凱萊布的臥室,又開槍把他打死。
這起案子拖延至今,主要有兩個關鍵點,要不要把雅各布當做成年人來審判,精神障礙對審判會有什麼影響。
第一點主要關係到情節嚴重性,雖然行使謀殺行為的僅是一個14歲的孩子,在殘忍殺害自己母親和弟弟的情況下,要不要把他當作成年人來審判。
有律師表示,如果一直由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來處理這起案件,一旦成功引用「精神障礙辯護」(Insanity defense),雅各布在年滿21周歲的時候,就是等到2023年,他將會被釋放出獄。
但是隨著雅各布逐漸年滿18歲成年,律師也同樣表示,這種可能性不大。
尤其他的辯護律師透露,雅各布和父親討論過後,很可能會在近期完全認罪,兩起一級謀殺罪名,預期將被判處30年監禁。
嚴重的精神障礙則是雅各布抗爭至今的一個重要原因。
最早的時候,雅各布的精神狀態甚至不足以讓他出庭受審(Stand Trial)。前兩年開庭時,雅各布到場次數甚少。這個月15日的聽證會,雅各布也是提前接受了精神狀態鑑定,確認無誤才出庭的,不過他在庭上完全保持沉默。
多重人格障礙及其他精神疾病給了雅各布引用「精神障礙辯護」的機會,或許可以完全逃脫法律制裁。
可是他的證詞敘述包括了,
在副人格拉斯的逼迫下,由主人格雅各布親自實施殺害母親和弟弟的暴行。並不滿足「犯罪時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以及情節過於嚴重,所以基本無法逃脫罪行。
在美國,想要在審判中引用「精神障礙辯護」,需要關注3個不同的要點。
可獲得性(Availability):司法機構是否允許被告提起精神障礙辯護。
定義(Definition):被告需要接受相關的精神鑑定測試,來確認是否有資格提起精神障礙辯護。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誰應該拿出證據。是被告需要證明自己存在精神障礙,還是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在犯罪時,精神狀態正常。
在美國聯邦法院和大部分州法院,都允許被告獲得提起「精神障礙辯護」的權力,除了愛達荷州,堪薩斯州,蒙大拿州和猶他州。
然而,哪怕在這些無法提起「精神障礙辯護」的州裡,被告仍然能夠通過「無法構成犯罪意圖」的辯護,來引用精神障礙方面的證據擺脫指控。
被告想要引用「精神障礙辯護」,需要接受法院認可的精神鑑定測試,並非隨便找個精神科醫生或心理醫生給你出個證明就成。
「南頓測試」是比較傳統的精神鑑定測試之一,脫胎於《南頓規則》,主要測試被告是否對自己的行為完全不理解。《南頓規則》只是在被告人完全不知其行為的性質時才能作出無罪裁定。
「南頓測試」在1950年在大英國協相關國家被廣泛使用,後來被「Durham/New Hampshire test」逐漸取代。
相對於《南頓規則》判處無罪的嚴格性,「Durham/New Hampshire test」,僅需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和後果,只是精神疾病的產物。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即可作出無罪裁定。
換句話說,被告只需要證明作出犯罪行為時,自己正處於精神病發作的狀態,即可逃脫罪行。
因此理由,多重人格障礙亦能免罪。
裡根總統遇刺很多人都有耳聞。刺客因為特別迷戀1976年上映的《計程車司機》這部電影,把自己幻想成裡面的角色,對裡根總統行刺,結果誤傷了白宮新聞發言人,導致他終身癱瘓。
當時法院判定刺客約翰·欣克利「精神失常因而罪名不成立」,遣送精神病醫院治療。
當時全美對這個審判結果一片譁然,裡根總統同樣如此,於是花了3年時間推行了新的法律《Insanity Defense Reform Act of 1984》,限制「精神障礙辯護」。
新法律規定了一種全新的精神鑑定測試規則ALI規則(American Law Institute Model Penal Code rule)。
根據ALI規則所誕生的ALI test,結合了《南頓規則》對於犯罪行為的認知和理解,以及「Durham/New Hampshire test」對於精神障礙的程度鑑定,交叉評比被告是否能夠因精神障礙而提起「精神障礙辯護」。
在美國大部分州法庭,被告如果想要引用「精神障礙辯護」,必須由被告方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患有精神障礙疾病,並且在犯罪時正處於精神病發狀態。
在少數州法庭裡,起訴方如果想要起訴一名被告做出了犯罪行為,起訴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犯罪時正處於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
在聯邦法庭和亞利桑那州法庭中,被告想要引用「精神障礙辯護」,必須由被告方提供清晰而有力的證據。(參考法律18 U.S.C.S. Sec. 17(b); A.R.S. Sec. 13-502(C).)
不同於雅各布,歷史上曾有人完全因為精神分裂而逃脫罪行,那就是比利·密裡根。比利·密裡根案,美國司法歷史上第一例,因精神障礙而做出無罪裁決的案件。
比利·密裡根是罕見的多重人格分裂患者,身體裡一共有24個不同的人格,最早在3歲時便分裂出第一個人格小女孩「克麗絲汀」。
他的成長經歷有些曲折。母親桃樂絲和第一任丈夫離婚後,與強尼結婚,並有了3個小孩,其中包括比利。
後來強尼欠賭債,自殺身亡。桃樂絲帶著孩子,與第一任丈夫復婚,結果只維持了一年再度離婚收場。
後來桃樂絲又嫁給了第三任丈夫,查理·密裡根。
比利後來指責查理·密裡根虐待他,包括雞姦,這導致他的多重人格分裂症惡化。
在1977年,比利強姦了3名女性,證據確鑿,本以為【比利·密裡根案】就此蓋棺定論。
沒想到比利在辯護的過程中,比利接受了一個由Willis C. Driscoll博士制定的心理測試評估,這份評估結果認為比利患有人格分裂症。後來又進行了一次精神測試,評估比利為多重人格分裂症患者,而且實施強姦時的人格是一名女同性戀。
這時候正值「Durham/New Hampshire test」起作用的時間,比利不需要了解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只需要證明事發時正處於精神病發作狀態即可。
後來律師據理力爭,以「犯罪時比利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為理由為比利辯護,並傳召了四個精神病醫生,一個心理學家上庭為比利作證。
最後法院宣判比利無罪,但要接受精神病院治療。
以上資料的目的均為了提供有關資訊,並不代表在法律上的建議,如果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可掃下方二維碼聯繫律師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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