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社會是否是文明、法治的社會,從其對待壞人的態度上就可見一斑。
壞人幹了壞事,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何實施法律制裁,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下會有很大不同。
在非法治的社會,壞人除了會遭遇私刑懲罰外,在法律上,從輕到重罪,往往也很難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受社會情緒和民憤的影響,壞人往往會被當作落水狗遭到痛擊,更遑論保護其合法權利。
壞人做了壞事,難道就沒有他的合法權利了嗎?不能因為壞人之壞,就剝奪其合法權利,壞人也同樣享有受到法律保護權利。
有些人位高權重時,視法律如糞土,要麼明目張胆,執法犯法,把法律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要麼視法律如無物,肆意妄為,以權代法,以行政命令幹預司法。
在他們眼裡,法律只不過是隨意打扮的小姑娘,是隨心所欲取用的工具。
需要時就是利器,不需要時就是敝履。然而,一旦倒臺,他們就會格外珍視法律賦予的權益 。
這時候,法律是繼續踏上一萬隻腳,痛打落水狗,還是費厄潑賴,給他們公平公正的權利和審判結果,往往考驗一個國家的國民素質和法治文明程度。
我們經常發現,有些老人在地鐵裡,或者在公交車上,強迫別人讓著,如不讓,就破口大罵。
還有些老人霸佔公共休閒空間,跳廣場舞,我行我素,毫不顧忌他人感受。更有甚者,有些變態老人性侵幼女,或者強迫兒童乞討牟利。
網絡上說,是壞人變老了,這種說法一竿子打到所有老人,不公平,不能一概而論,但是有些少數老人真的很壞。
然而,對這些很壞的老人,我們能否剝奪其受保護的合法權益(我國制定了保護老年人權益法,明確老人享有的權益,並專門予以保護)嗎?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老年人犯罪,年滿七十五周歲,就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了死罪,除了極少數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以外,大多數案件不適用死刑,比如販賣毒品,強姦婦女等等。有些罪大惡極的老年人,以此逃脫了死刑制裁。
有些未成年人實施犯法,罪行極其嚴重惡劣,比如殺人、強姦、搶劫等,稱之為「人渣」,一點也不為過。
但是我國還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進行全方位的保護。
刑法中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事處罰。很多實施了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以此逃脫了法律處罰。
也許有人對如此立法的宗旨有疑問,但是,從整個群體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無疑是比較弱勢的群體,法律給予這兩類人適當保護,在處罰上打點折扣,也是可以理解的。
既然法律作出了明文規定,在司法和執法上就應該給予他們充分的法律保障,不能也不應該受情緒支配,因人而異,看人下菜碟。
因為相比較而言,保障壞人的法律權利,比讓壞人受到法律制裁更重要。壞人幹壞事,只是汙染了河流,而剝奪壞人的合法權利,致使司法和執法不公正,就是汙染了河流的源頭,危害性更大。
因為誰也不能保證,自己永遠是一個好人,永遠不會成為一個壞人。如果因為痛恨,就隨意剝奪壞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就會喪失了公信力,好人的權利也就無法得到保障。
壞人也應享有合法的權益。法律的宗旨是,決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決不放過一個壞人,不是痛打落水狗,而是讓壞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罰。壞人的也應沐浴法律的陽光。
壞人得到了公正,法律有了信譽,好人的權利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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