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父母監護失職造成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需擔責

2020-12-10 騰訊網

日常生活中,家長因為對孩子疏於看管或粗心大意等原因,導致孩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家長同樣需要為監護失職行為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案例一

放任亦是過錯 喪子後悔已晚矣

1

案情簡介

17歲的小強和13歲的小林是好朋友。一日傍晚,小強騎著摩託車去到小林家吃飯,將摩託車停在小林家門口。飯後,小強邀請小林一起到乾務朋友家裡玩。小林父母開始並不答應,後來還是心軟同意了。於是,小強用摩託車載著小林從金灣平沙出發前往鬥門乾務。路上,小強的摩託車與楊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三人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小強和小林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經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鬥門大隊認定,小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穿拖鞋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且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二輪摩託車上路,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路段上通行時,沒有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且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過,以及駕駛摩託車時駕乘人員均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其存在的違法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故小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轎車司機和小林不承擔事故責任。小強父親不服認定結果,向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覆核,覆核結論決定維持原事故認定結果。

根據上述認定結果,小林父母將小強父母和轎車司機、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鬥門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17萬元。

2

法院判決

鬥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強和小林經常居住地在金灣平沙,距離鬥門乾務距離較遠,步行的可能性較小,且小林父母知道事發前小強是駕駛摩託車到家裡吃飯的,摩託車就停在家門口。在得知小強和小林要去乾務時,理應知曉其二人駕駛該摩託車代步的可能性較大,但小林父母作為小林的監護人,在明知小強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客觀上不可能具備獲得駕駛資格證基礎條件的情況下,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及時發現和勸阻小林搭乘小強駕駛的摩託車,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放任態度,存在過失。

儘管交警部門認定小強應負事故全責,但該事故認定書只是對涉案事故發生過程責任的認定,小林父母對事故發生過程雖無責任,但因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失,結合小強駕車是友人同行,並未謀利的實際情況,應當適當減輕小強父母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酌定對於本

案例二

父母粗心大意 孩子受傷要擔責

1

案情簡介

小乾的父母經營了一家路邊餐飲店。一天早上,7歲的小乾在店裡玩,小乾的父母則在店裡煮粥。突然,小乾從店裡跑向馬路對面,過程中被楊某駕駛的摩託車撞傷。事發後,鄰居阿姨把小乾抱進店裡並告知情況,此時忙著工作忽略孩子的小乾父母才意識過來,將小乾送到醫院。經鑑定,小乾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經交警部門認定,摩託車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小乾不承擔事故責任。根據上述認定結果,小乾父母將摩託車司機訴至鬥門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7萬元。

2

法院判決

鬥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乾在事故中受傷,交警部門雖然認定摩託車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該「責任」並不等同於民事責任中指稱的「責任」內涵。事發時,小乾年僅7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行為無控制辨別能力,其突然從店鋪中出來,從馬路一邊跑向另外一邊,其監護人卻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直到事發後隔壁鄰居將小乾抱回來,才得知小乾發生了交通事故,未盡到法定監護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原因力,存在過錯,因此,可以減輕摩託車司機的賠償責任。

綜合分析小乾父母和摩託車司機在事故中的行為性質和過失大小、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對於小乾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摩託車司機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乾父母自負30%的責任。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非認定侵權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

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側重於侵權法律關係中侵權人違法以及過錯程度,並據此劃分責任。由於針對的責任劃分對象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參與者,故監護人監護責任的缺失並不會納入交警部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考慮範圍。但在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的侵權賠償責任認定中,存在侵權法律關係和監護人監護責任的交叉,父母監管失職導致孩子受到傷害,父母基於監護法律關係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是民法責任自負原則的要求。

2、父母監護失職應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若父母存在監護失職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亦有同樣規定。由於在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的侵權賠償責任認定中,監護失職只是一方面原因力,故應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認定父母監護失職的責任比例。

近年來,監護人監護不力,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在劃分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的侵權賠償責任時,將父母的監護失職過錯作為責任劃分的考慮因素之一,有助於強化父母的監護責任意識,督促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教育孩子了解道路安全知識的同時,更要加強對孩子日常行為的管理,教導孩子知法守法,讓孩子在父母的呵護下平安健康成長。

相關焦點

  • 以案說法 | 5歲男童遊樂場摔骨折,誰來擔責?
    以案說法 | 5歲男童遊樂場摔骨折,誰來擔責?遊樂場從事有償的經營活動對其場所內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雖然在門口放有「遊樂設施僅供130釐米以下的兒童遊玩…禁止兒童單獨入場,請家長盡監護義務(家長需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陪同)… 」的告示,但實際管理中,對成年人進入遊樂場內玩耍並未及時制止存在疏忽過錯,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 【以案釋法】拼裝車危險上路,車毀人亡誰擔責
    【以案釋法】拼裝車危險上路,車毀人亡誰擔責 2020-12-25 17: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以案說法|承攬人工程事故死亡 定作人選任有失要擔責
    以案說法|承攬人工程事故死亡 定作人選任有失要擔責 2020-12-21 16: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熊孩子們的「失職家長」誰來管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多地檢察機關都在探索督促監護令,探尋喚醒失職監護人監護意識的路徑。 「熊孩子」背後的「失職家長」 2019年,福建省福州市一起女學生被多名未成年人性侵的案件引起社會關注。檢察機關辦案發現,7名涉案未成年人中有4名身在單親家庭,大多數為在校生,均存在沉迷網絡、抽菸喝酒、看淫穢錄像、夜不歸宿甚至猥褻、性侵未成年人等行為。
  • 「失職家長」會給熊孩子們帶來哪些惡果
    反之,父母盡職才能帶來三代人的幸福。 多地檢察機關探索喚醒失職監護人監護意識的有效路徑。 近日,記者採訪多位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檢察官,聊到同一個話題:「熊家長」的監護職責缺失,到底誰來管?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多地檢察機關都在探索督促監護令,探尋喚醒失職監護人監護意識的路徑。
  • 電動車事故頻發 民警以案說法講安全
    警方結合我市近三個月發生的典型電動車相關事故,以案說法,提醒廣大市民駕駛電動車出行時,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識,寧等三分、不搶一秒,安全出行。8月27日,一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對向直行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 以案說法|監護人「監守自盜」,未成年人如何維權?
    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 (記者溫璐)近日,記者從北京一中院了解到一起確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糾紛案件,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監護人惡意處分未成年人財產,其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北京一中院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一種為了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 以案說法 | ​對向車開遠光燈,司機晃眼撞死騎車人!誰擔責?
    以案說法 | ​對向車開遠光燈,司機晃眼撞死騎車人!誰擔責?「遠光燈」這個答案一定榜上有名近日,一名司機崔某(化名)就因為不文明使用遠光燈被判與肇事司機承擔同等責任還要擔負一定的民事賠償 10月7日凌晨5點多,泰州姜堰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周某(化名)駕駛的轎車與一輛同向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
  • 【以案釋法】未成年人騎電動車撞傷行人 家長賠償1.5萬元
    【以案釋法】未成年人騎電動車撞傷行人 家長賠償1.5萬元 2020-12-04 17: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莫讓機動車成未成年人「玩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託車準駕車型的,需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然而,近年來,未成年人無證駕駛機動車以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明顯增多。  多地警方表示,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是違法且非常危險的行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 10歲男孩騎ofo共享單車車禍身亡巨額索賠案
    小高的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於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於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於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後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 未成年人監護的「角落」,隱藏在哪裡?這篇幫您尋找
    案例一:未正確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致使監護資格被撤銷案 情(上下滑動查看)吳二年輕時就患上精神分裂症,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一直未婚,和年邁的父母相依為命。吳二的父親去世後,母親楊老太便想著給吳二找一個監護人,以便在自己百年之後照顧吳二的生活。
  • 父母需對未成年人犯罪承擔賠償責任
    俄羅斯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日前通過一項決議,規定未成年人如果犯罪,其父母或監護人需承擔相應經濟及精神賠償責任。當地媒體認為,該決議符合社會道德標準,並使家長能夠更多參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與管理,有助於進一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 剝奪監護權目的在於實現更有效監護
    璧山區法院在今年剝奪了三個家庭嚴重失職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在司法實踐中,璧山區檢察院聯合民政、公安等部門,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於剝奪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父母監護權暨解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的工作辦法》,此舉對於解決剝奪父母監護權後孩子後續監護問題、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 共同飲酒發生意外,同行人員需不需要擔責?
    共同飲酒發生意外,同行人員需不需要擔責?順義法院法官說法在此提醒大家,酒桌勸酒有風險,共同飲酒需理性!問題二:朋友聚會飲酒後未被安全護送到家發生事故共同飲酒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 成都8歲女童模仿動畫片情節高墜身亡,動漫公司是否該擔責?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8歲女童杜曉某,在無監護能力的母親眼前,和6歲的丁小某模仿動畫片情節「攀巖」,不慎跌落致死。誰該擔責?1月8日,四川在線記者從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案件發生後,杜曉某的父母以丁小某及其父母為被告人,提起侵權之訴。法院認定:杜曉某比年幼的丁小某責任更大本案涉及到監護人責任及杜曉某、丁小某、A動漫公司責任的認定。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杜曉某年滿8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丁小某年滿6周歲,屬無行為能力人。
  • 讓「事實孤兒」都「幼有所養」,讓「不靠譜」父母都擔責!
    今年7月,璧山區檢察院以一份檢察建議為契機,與公安、民政等部門聯合出臺《關於剝奪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父母監護權暨解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工作辦法(試行)》,為發生在楊明這類未成年人身上的監護缺失問題提供解決辦法。
  • 拿什麼保護少年的你,七種監護制度齊上陣
    委託監護的報告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周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全文發布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公布(全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