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勞動仲裁案件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關於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問題,比如,有當事人會問「我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公司無故把我開除了,我能申請哪些賠償呢?」,還有「公司拖欠我工資,我能要求補償金嗎」,補償金到底該怎麼要,是N,2N,還是N+1,有2N+1嗎?下面我來具體說一下什麼是N,2N,以及N+1是怎麼回事!
一,什麼情況下是N?
(一)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就是勞動者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任何條件,員工可以獲得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N個月,員工工作每滿一年計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例如,你的工作年限是3年,那麼你可以申請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二)即時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動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比如,用人單位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進而要求經濟補償金!很多勞動者都以為,主動離職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這個也要看你主動辭職的原因是啥?如果是個人原因離職的,那基本上就沒戲了!
(三)單位被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N倍賠償!
二,兜兜是一家網際網路公司的員工,跟公司籤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負責公司的產品運營,兜兜為人實誠,一向兢兢業業,有一天上班期間,兜兜不小心踩到了老闆的鞋,本來沒什麼事,可其老闆卻是一個小心眼,竟因為此事將兜兜辭退,老實的兜兜無奈,只得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賠償兜兜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看完以上這個案例,相信你對於2N也有了一定的了解,2N也可稱為雙倍經濟賠償金,那如何獲得雙倍經濟賠償金呢?這個基本上在一種情況下可以獲得,那就是公司無故將員工辭退,又稱為違法辭退,在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是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的!
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包括: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無法勝任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滿足上述情況,而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N+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結語:
根據上面的陳述,大家也基本上了解了經濟補償金,這裡要注意的是沒有2N+1的說法,如果有人跟你說,那肯定就是騙你的!而且,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員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且是稅前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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