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信哥。
小張入2017年9月入職一家網際網路公司,2018年5月公司因小張不勝任工作為由,當月對其提出解聘勞動合同,小張諮詢過朋友後,得知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予2倍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情況下還要再額外補償1月,因此小張要求企業給予3倍工資的補償金。企業則聲稱小張是在敲詐勒索,不會予以任何賠償。
企業和小張,你更加傾向誰呢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在辭退經濟補償中提出過的N、N+1、2N、2N+1、2(N+1),那麼他們到底是啥意思,經濟補償到底該怎麼計算。
我們先結合勞動勞動法,對此進行分析,一切都要以法律為依據。
1、什麼是N呢?
N就是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年限。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是指連續工作年限,當中有離職返聘,則從最新返聘的開始工作日計算。
2、什麼是N+1呢?
+1,實際上不是經濟補償,是代通知金。N+1是指在給予經濟補償後企業同時要給予1個月薪資的代通金。
按照勞動法規定,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N+1: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什麼情況下是2N?
當企業有出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什麼情況下是2N+1、2(N+1)
對於2N+1、2(N+1),法律對此並沒有做出規定和要求,是不存在法律依據的,這是不熟悉勞動法的人對《勞動法》的誤讀。
5、那麼補償金的金額按照什麼標準呢?
在這裡要特別說明:
+1是代通知金,不是經濟補償金,企業有在30日前通知員工,就不用支付代通金,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是員工離職前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執行社平工資的三倍封頂規則。如果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三倍以上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現在我們來看看案例已知情況:
1、小張在這家公司工作8個月,不滿1年;
2、小張在5月當月被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企業需要支付小張1個月補償金和1個月代通金,小張的3倍工資補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現在你知道該怎麼計算經濟補償金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