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對於處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之下的兒童犯罪,多處以社區矯正等,以便令少年可以改過自新融入社會。
另一面專題:惡童犯罪,教化為先
導語:12月5日,重慶警方對外通報「重慶女孩毆打男嬰案」情況,證實女孩致嬰兒墜樓。但因行為人李某隻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對此不少人認為「如果作惡不能得到懲罰,那善就會受到傷害」,對小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也同樣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嚴懲少年犯並不會遏制兒童犯罪,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對於處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之下的兒童犯罪,多處以社區矯正等,以便令少年可以改過自新融入社會。
60秒讀懂專題:
《聯合國兒童公約》並未明確說明,哪一年齡適合作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其他國家的起刑年齡不能成為中國修改的依據。頑劣兒童並不具備分析和承擔行為責任,不應該對低於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兒童進行刑事問責。域外司法明確納入了檢控以外的措施,包括由警方施行警誡,以及舉行家庭小組會議等,目的是讓違法少年免受法庭審判、令他們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以及使他們的家人和受害人更多參與有關程序。使他們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惡童犯罪,更應保護為先。
1.不能單憑年齡決定兒童是否承擔刑責,各國的起刑年齡不能成為中國修改「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又稱為起刑年齡,由於起刑年齡以下者對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從一定意義上講,起刑年齡就成為某一行為罪與非罪的分水嶺。在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上釐定適當標準,是聯合國對該問題的觀點,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規定:除非有關地區適用於兒童的本地法律所定的成年歲數低於18歲,否則兒童是指未滿18歲的人。至於哪一年齡適合作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公約》並無說明。
由於各種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各國的起刑年齡有很大的區別,如德國、日本、俄羅斯、奧地利、美國的明尼蘇達州和新澤西州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起點規定為14周歲,還有一些國家規定的起點較低,法國為13周歲,土耳其為12周歲,印度為7周歲。相反,有的規定起點較高,西班牙為16周歲,波蘭為17周歲,巴西為18周歲。有人提出中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向起點低的國家學習,但其他各國適用的並不一定適合中國,縱使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具參考價值,但不可將之視為必須作出改變的定論,單憑年齡決定兒童須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不一定說明了一切。
2.兒童沒有能力承擔行為責任,不應對兒童進行刑事問責,嚴懲不會遏制犯罪
人們付出了大量道德、法律和科學的成本才得出不應對兒童進行刑事問責的觀點。雖然在某個年齡段以上的兒童是知道很多行為是「不對」的,但是他們並沒有完整的能力去通過理性給錯誤行為加以限制,思辨性地得出善惡的結論——他們在生理上還不是完整的、可以承擔自己行為責任的「人」。(@灰鴿子銀水)
事實上,嚴懲少年犯並不會遏制兒童犯罪,很多少年犯在監獄裡學成了職業罪犯。 1993年英國詹姆斯·巴爾傑案(James Bulger)中,10歲的羅伯特(Robert Thompson)和喬恩(Jon Venables)受到嚴懲,被普雷斯頓皇家法庭判處8年監禁,並最終加刑至15年。在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介入下,2001年,兩人提前結束牢獄之災。但懲罰的結果是他們沒有變成更好的人。喬恩出獄後一直麻煩不斷,多次因鬥毆與持有古柯鹼被警方傳喚。2010年2月,喬恩電腦中被發現竟有大量兒童色情資料,在網絡上下載並傳播兒童色情。這使他再次入獄。
3.處置頑劣兒童和少年,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普遍趨向由懲罰和懲處改為重令少年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
2002年,香港當局全面檢討少年司法制度,以確保尚有檢控以外的其他有效方法,既足以保障社會治安,又可防止誤入歧途的少年泥足深陷,淪為慣犯。為此,香港保安局委託顧問進行研究,就外國採取什麼措施處理未屆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頑劣兒童和已逾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少年。《用檢控以外的措施處理頑劣兒童和少年:海外經驗和香港可採納的方案》研究顯示,域外的少年司法制度普遍趨向由懲罰和懲處、以及純福利模式,改為重令少年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要求犯罪人為自己的罪行負責;彌補所造成的損害;令犯罪人、受害人和社會重新互相接納;以及使受罪行影響的各方,包括犯罪人、其家人、受害人和社會得以自強。
4.在美國,每500個被捕少年僅1%會轉交其他警察部門,未到法律責任最低年齡的違法兒童會接受改過自新服務
在美國,對於兒童須否和須在什麼年齡為其行為負上刑事責任,各州的處理方法並不一致。一般來說,犯罪的兒童會與犯罪的成年人加以區分。兒童如作出一種由成年人作出即構成罪行的作為,會被稱為「違法者」而不是「罪犯」。他們的作為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罪行」。兒童如被發現有違法行為,便會根據一個獨立的懲教制度(即少年法庭)受到懲罰,一般較偏重改過自新。有關兒童的違法記錄通常會保密或不向外界披露,而且最終會在該兒童成年後銷毀。
美國少年犯罪案件中,每500個被捕少年約稍多於69%移送少年法院;約28%被釋放;2%轉介福利機構;1%轉介其他警察部門。部分州政府如為觸犯法紀而又未屆法律責任最低年齡的兒童提供服務,會根據照顧兒童法例而非處理罪犯的法例進行。 照顧兒童法例的用意,是保護和照顧被疏忽照顧、虐待或基於其他原因而需要接受服務的兒童。違法兒童可能會被帶離家交由某些機構或領養人士照顧,留在家中接受監管或監察,或接受改過自新服務(例如輔導等),視乎其家庭狀況而定。 據美國少年司法國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Juvenile Justice)2009年的統計,少年犯罪案件45%由收案官作非正式的處理,如接受改正自新服務等。
5.在英國,政府通過地區兒童宵禁計劃、《兒童安全令》及《子女教養令》及早輔導特別容易誤入歧途的邊緣兒童,對屢次犯案和犯嚴重罪行的少年,父母要為子女罪行負責
在英國,英格蘭及威爾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為10歲。當地政府相信,及早輔導特別容易誤入歧途的邊緣兒童,有助避免他們日後以身試法,因此,當地政府在《1998年犯罪及擾亂秩序法令》(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中賦予地區主管當局和警方兩項權力,分別為地區兒童宵禁計劃(Local Child Curfew Scheme)和《兒童安全令》(ChildSafety Order),以便有效介入邊緣兒童的個案。
宵禁的實施對象,是地區內10歲以下、無人監管而又不受家長或年滿18歲監護人控制的兒童。警方如發現地區內任何兒童違反宵禁,須儘快知會地區主管當局。社會服務部門必須在接獲警方通知後48小時內展開調查,包括進行家訪等,以查明兒童違反宵禁的原因,以及是否有任何問題可通過適當介入服務予以解決。《兒童安全令》屬於預防措施,對象是反叛和有反社會行為的10歲以下兒童。法庭有權安排該兒童在一段指定時間內接受負責人員的監管,並有權作出規定以確保該兒童獲得適當照顧、保護和支持,同時也受到適當規管,以免重蹈覆轍。
除外,《1998年犯罪及擾亂秩序法令》亦訂明,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都可發出《子女教養令》。這類命令通常強制規定父母須出席輔導會或指導會,以便獲得管教子女方面的幫助和支持。此外,法庭亦有權要求父母或監護人管束其子女或兒童的行為,例如確保他們每天回校上課,或在晚上某個時間之前回家。此外,英國法例對屢次犯案和幹犯嚴重罪行的少年,有較嚴厲的罰則。法庭也可能向違法少年的父母發出命令,要他們為子女的罪行負責。
6.在加拿大,低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兒童,需受兒童福利條例約束,徵得父母同意後可轉介往福利中心接受矯正服務
加拿大將刑事責任年齡由按普通法法則設立的7歲提高至12歲,加拿大《刑事法典》(the Canadian Criminal Code)第13條規定:「任何未滿12歲的人不得因他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被裁定犯任何罪行。」雖然任何未滿12歲的兒童均不得被裁定須負刑事責任,但如低於這年齡的兒童參與了犯罪活動,可受省級兒童福利法例約束。根據《安大略省兒童與家庭服務法令》(Ontario Childand Family Services Act),治安官如有合理和頗有可能的理由相信,一名確實未滿或看來未滿12歲的兒童,曾作出一項由年滿12歲的人作出即構成罪行的作為,則治安官可無需申請手令而逮捕該兒童。其後治安官須儘快把該兒童交回其父母或監護人。治安官若無法在合理時間內把該兒童交回其父母或監護人,便須把兒童帶到安全地方留,直至可以把兒童交回其父母或監護人為止。
警方如發現一名未滿12歲兒童正在犯罪,通常會把該兒童送返家中,交回父母看管。更有責任把該兒童的情況告知兒童福利官員,在徵得兒童的父母同意,警務人員會把兒童及其家人轉介往福利中心接受服務。倘若一名未滿12歲的兒童幹犯嚴重罪行(包括謀殺、嚴重傷害他人、引致財物嚴重受損,或曾超過一次作出傷害他人或引致財物嚴重受損的行為),當局會為該兒童及其家人進行評核,確定該名兒童行為不檢並非由於缺乏父母監管或父母無力管束所造成,否則變回將其轉介往福利中心接受服務 。
7.在法國,13歲以下的兒童不能被裁定須負刑事責任,但10歲或以上的兒童可因某些罪行而被帶上民事法庭,實施強制照顧措施
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存在,並不意味著低於這最低年齡的人的越軌行為會不受約制。在歐洲有好幾個司法管轄區因而採納了某些用以確保這些兒童受到照顧及管制的措施,以法國為例,雖然13歲以下的兒童不能被裁定須負刑事責任,但10歲或以上的兒童可因某些罪行而被帶上民事法庭,讓法庭可針對他作出羈留令。在大部分其他的歐洲國家,犯罪的14歲以下兒童不會被帶上刑事法庭,只會交由關注是否需要施行強制照顧措施的家事法庭處理。」(PC avadino,"Children Who Kill : aEuropean Perspective" (1996) September 13 New Law Journal , at 1325.)
8.在香港,雖然現行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僅為10歲,對誤入歧途的10歲以下幼童會受到社會福利署的輔導及監管
在香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長期維持在7歲,並在2013年提高至10歲。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第34(1)條,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仍會受到管束,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對「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的兒童或少年 ,可(a)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b)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或(c)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d)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b)或(c)段發出命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在這些命令下所提供的輔導及監管,對這些誤入歧途的幼童而言可能比刑事制裁更為有益。
香港現行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雖然較低,但對兒童的各種保障及可取代刑事檢控的其他處理方法,一般而言是足以確保牽涉於罪行中的幼童可免受檢控。根據香港警方資料,共有8,810名少年人在1997年因各類罪行而被逮捕,其中有4,802人(54.5%)符合警司警誡計劃所定的資格。合資格的少年犯法者當中共有3,265人被警司警誡,使接受警誡人數的比率為合資格者的68%以及為被逮捕少年人總數8,810人的37.1%。
9.在中國, 雖然起刑年齡為14歲,但14歲以下少年犯幾乎無人管,心理輔導和矯正措施都沒有;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則被粗暴對待,處以重刑
在中國,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和成年人犯罪沒有什麼區別,即嚴格以刑法來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有當某一行為具有犯罪的三個特徵,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時才構成犯罪。然而,由於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4歲,對於不滿14歲的「少年犯」,幾乎沒有懲治措施,甚至連矯治措施都不存在。2004年,黑龍江一名13歲男孩強姦了同村一名14歲女孩。由於「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男孩釋放後,又夜闖女孩家,將女孩的母親活活捅死。
然而,一旦超過了14歲,未成年人犯罪便集體遭到了粗暴的對待。由於未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量刑的主要價值目標仍然與成人趨同。即使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適用仍顯得嚴厲有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05-2009 年,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判處刑事生效的未成年被告人420514人,其中,被判處輕刑(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和單處附加刑)的人數為341887人,佔生效人數的80.75%;被判處非監禁刑的人數為144220人,未成年人罪犯非監禁刑適用率為33.84%,高出全部犯罪非監禁刑適用率4.45個百分點。然而,在德國所判處的兩年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只有百分之六的人在監獄中執行該刑罰;美國也只有不到10%的未成年犯罪人需要在監獄中服刑。
本文來源:網易 作者:源爾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