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搶劫比持炮搶劫還嚴重?
搶劫罪是刑法中比較常見的罪名,我們老百姓對搶劫罪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的了解。
根據現行刑法,持槍搶劫的是特殊型搶劫,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是端著大炮甚至扛著原子彈去搶劫卻只是普通型搶劫,在3到10年量刑。
what?難道李雲龍的義大利炮還比不上小手槍嗎?我們先來看看刑法上搶劫罪是怎麼規定的。
普通型搶劫在3-10年量刑,指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威脅他人迫使他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特殊型搶劫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指的是在普通型搶劫成立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的: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可以看到法條中明確規定了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其中第七條為持槍搶劫,並沒有持炮搶劫的規定。所以,如果我端著義大利炮去搶劫,或者背著C4炸彈去搶劫,只能作為普通型搶劫定罪量刑。這就造成了這種很奇怪的現象,明明義大利炮比小手槍的危害程度大多了,但是不屬於搶劫罪中規定的加重情節,只能按普通的搶劫罪來定罪。
舉輕以明重,類推犯罪。
那麼,是否可以用「舉輕以明重」來推定呢?
舉輕以明重,這一法律原則形成於唐朝,在明清被徹底的運用,指的是某個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該行為比刑法已經規定的行為更嚴重,那麼就可以「以小推大」對該行為進行處罰。
既然持槍搶劫都要判十年以上了,那麼端著義大利炮去搶劫情節明顯更嚴重,因此根據該原則可以得出持炮、持炸彈搶劫應該判的更重,這樣也符合普通老百姓的理解。
但是,我國的刑法暫不支持這種「類推解釋」,有利於被告人的除外。根據刑法規定的「罪行法定」原則,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才能定罪,條文中未規定的,不能通過比較類似的條文來推定也構成犯罪。
炮屬不屬於槍?
那麼,能不能把炮解釋成槍呢?
槍和炮的發射原理都一樣,都是利用火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通過管壁將彈丸給發射出去。槍、炮之間明顯的區別的話應該就是口徑,根據我國軍隊的規定,口徑大於20毫米的是炮,小於20毫米的則是槍。這麼看,炮好像也只是放大版的槍,和槍並沒有明顯的區別,完全可以認定為是槍。
2008年公安部《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的規定,槍枝的管狀器具的直徑通常小於20毫米。這個規定也明確了槍的界限,所以義大利炮並不能解釋為槍。
另外,該規定還規定了非制式槍枝的判斷依據是槍口動能比≥1.8焦耳,根據這個規定,大部分的氣槍、仿真槍都屬於槍枝了,這也是被公眾吐槽的地方,我本人也不接受這個1.8焦耳的規定。
這個規定甚至導致小朋友的玩具槍都可以被認定為槍枝了。有一起案件,被告人劉某在境外買了24支打塑料子彈的仿真槍,被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庭審劉理直氣壯地說:「我情願你們用這個仿真槍槍斃我,如果打死我,我就承認這是槍,如果打不死我請把我無罪釋放!」
那麼,為什麼刑法為什麼沒有將持炮、C4炸彈等搶劫規定為特殊型搶劫呢?
筆者認為可能是是大炮、炸彈等在我們生活中出現的機率極低,發生端著義大利炮、背著C4炸彈等搶劫的可能性太低,因為並沒有將其列入。這麼招搖的,相關部門直接出手了。
搶劫罪搶劫的數額不是關鍵。例如普通的搶劫搶了1000萬,也在10年以下量刑;如果入室搶劫的,在公交車上搶了1毛錢也要在10年以上量刑。很多入室盜竊或者在公交車上扒竊的案例,因主人發現轉化為入室搶劫或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導致量刑極大的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