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垃圾分類倒計時!未按規定投放或將罰款

2020-12-17 山東商報

8月24日,濟南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濟南市政府提交的《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對該法規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明確了濟南市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對於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由濟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罰款。

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條例(草案)》包括總則、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有58條。

其中,「總則」規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工作。

《條例(草案)》明確「市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對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在生活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方面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快遞企業應當使用環保包裝

《條例(草案)》規定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和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進行回收。

郵政、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包裝選項,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住宿、旅遊、餐飲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濟南市生活垃圾擬分為四類

《條例(草案)》規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並明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其中,廚餘垃圾不得混入塑膠袋、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於後期處理的雜質;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收集點或者預約回收;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拋撒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按照《條例(草案)》規定,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而管理責任人應當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辦公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域生活垃圾投放點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根據《條例(草案)》規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確定的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的名單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

生活垃圾不分類將受處罰

《條例(草案)》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初次違反分類投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可以通過參加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擔任垃圾分類志願者等方式,免除相應的行政處罰。

如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其完好和整潔,出現破舊、汙損或者數量不足,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的,未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投放要求等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未密閉、完好、整潔等行為時,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或者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記者 劉建宇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編輯 徐曉陽

綜合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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