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蒙面法」被判無效!香港法院的「身在其中」與「置身事外」……

2021-01-11 環球網

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無視當前嚴峻局勢,接受反對派議員關於「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賦予特首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有違《基本法》」等說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這一判決給反對派和蒙面黑衣暴徒打了一支強心針,令香港局勢再次走向迷離。

針對此判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發表談話,強調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指出,《禁止蒙面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大家有目共睹,在「修例風波」中,香港法院一次又一次的不公判決,不僅沒有為止暴制亂發揮應有的威懾作用,反而成為了黑衣暴徒的「保護傘」,令香港法治嚴重受損。一直為香港人引以為豪的所謂「司法獨立」為何會淪落如此?有理哥再次和大家詳細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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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體系拷貝英國 回歸前被埋雷

香港的法院制度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形成,帶有明顯的普通法國家法院制度的特點。1844年,港英政府頒布《最高法院條例》,並成立香港最高法院,標誌香港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制度的建立。

為確保香港繁榮穩定,1997年回歸後,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基本沒有改變。目前,香港法院主要由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等構成。

首先,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裁判法院可審理多種刑事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其裁判官的判罰權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10萬港元為限,但對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罰權力。裁判法院內亦有特委裁判官專門處理常見案件,如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

其次,區域法院是香港次於高等法院的原訟法院。香港主權移交前稱為地方法院,具有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轄權。刑事審判權方面,除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殺、誤殺和強姦外,一般刑事案件均可由區域法院審理。民事審判權方面,負責處理涉及款項3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區域法院可以判處的監禁刑期最長為七年。

第三,高等法院設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可審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審理來自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上訴法庭負責審理來自高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亦會聆訊來自土地審裁處和其他級別較低的司法機構的上訴案件。

第四,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制度內的最高上訴法院,相當於其他國家的最高法院。終審法院聆訊來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對香港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訴訟有最終審判權。

除上述之主要法院外,香港還有數個法庭和審裁處能就指定範疇內的糾紛作出判決,這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

當年中英多輪談判後,訂立的《中英聯合聲明》明確承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在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香港司法終審權表面上雖然保留在香港,但實際上仍然掌握在英國人手中!這就是英國這個老牌殖民主義國家的高明之處。在其統治的殖民地脫離殖民前,其往往會埋下的諸多伏雷。具體我們後面第三點會細說。

2

大法官幾乎全為外籍人

香港從成為英國殖民地開始至回歸之前,其法官隊伍主要由外籍人士組成。到二十世紀80年代,中英兩國政府商定香港回歸的協議中,準許回歸後的香港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讓原任職的法官繼續留任,以及繼續從其他普通法國家聘用外籍人士擔任法官。這被形容為是由於香港缺乏具豐富資歷的法律人才,而被迫作出的「可理解但不情願」的安排。

目前,香港地位最高的終審法院22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常任法官、非常任法官),僅有兩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全部為外籍或者雙重國籍。其中英國籍(含雙重國籍)15位,佔到68%。另外,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也為外籍。香港高等法院法官53位,香港區域法院法官40位,其中大多為外籍或雙重國籍。

《基本法》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此審議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如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有關審議庭須由行政長官任命,並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基本法》又規定,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事前均須獲得立法會同意。鑑於嚴苛的法官罷免程序,在現實中想要罷免法官幾無可能,香港法官成為了變相的「終身制」。

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官如香港這般被外籍人士壟斷,這個「怪胎」是當時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而恰恰也是英國人埋下的第二顆伏雷。

3

西方勢力掌控香港司法終審權 進而掌控著整個香港社會

終審權是指法院最終審理權限,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我們在上面提到過,香港司法終審權表面上保留在香港,但實際上仍然掌握在英國人手中。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回歸前,香港司法終審權在英國倫敦的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回歸後,香港設置了終審法院。因為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不可能沿襲以前殖民時期的宗主國制度,將終審權再放到英國倫敦的樞密院。然而,有些被英國殖民過的國家或地區如澳大利亞,現雖然已獨立成國,但至今仍然保留上訴去到英國倫敦的樞密院的機制,因為澳大利亞仍然屬於大英國協成員國。

表面上看,香港要優於澳大利亞,掌握著司法終審權。但是別忘了,掌握審判權的主要是外籍法官,他們聽命於英美西方勢力,等於香港法院還是受控於英美,終審權只停留在形式上的回歸。中國雖然在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唯一解釋權,但並不掌控香港司法的終審權,這導致香港的法院游離於中國司法制度之外。

目前,實行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多奉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而三權分立制度在每個國家或地區又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主要可分為行政權主導型和法權主導型兩大類。行政權主導型最典型的就是美國,以美國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權在三權當中佔據主導地位。在立法方面,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在司法方面,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而香港是典型的法權主導型,香港法院的地位和權力要遠高於特區政府的行政權,站在金字塔的頂端,形成了「大法院小政府」的法權主導型社會。所以,只要英國人及其代理人繼續控制著香港的法院系統,那麼,英國人就事實上控制了整個香港社會。此次修例風波以來,香港特區政府止暴制亂難以收到良好成效的主要原因正基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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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身在其中」與「置身事外」

在這次「修例風波」中,埋在香港法院系統的「雷」爆了!在西方勢力的幹預和指揮下,這些洋法官始終「身在其中」,卻又「置身事外」。他們毫無原則的袒護輕判甚至直接釋放暴徒,公然為暴力行為張目。不但嚴重打擊了香港警隊的信心及戰鬥力,同時也讓那些製造國家分裂和社會動蕩的群體更加有恃無恐。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是香港當前最重要的任務,也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但香港法院卻始終「置身事外」。

此前,8名「佔領西環」嫌犯被判刑。其中,「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港獨」組織「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香港嶺南大學學生會前會長鄭沛倫均被判監禁14天,緩刑1年。其他5名嫌犯只被判決「社會服務令」60到100小時不等。這種判決顯然是滑天下之大稽,「警察抓、法院放」的怪象在香港亂局中不斷上演。

還有,日前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就一起侮辱國旗案做出裁決,被告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玷汙、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罪名成立,但僅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早前有人塗汙美國總領事館外牆,被判刑4個星期。塗美國總領事館外牆判判刑四周,性質更加惡劣嚴重的侮辱國旗卻只判社區服務200小時,這種判決完全是赤裸裸的「司法雙標」,釋放了嚴重的負面信息,即縱容暴徒、令其如『英雄般』重回社會,客觀上對暴力亂港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而玩火者必自焚。一名15歲少年在遊行中攜帶雷射筆、經改裝的尖頭長柄傘等物品,被裁「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這成了暴徒襲擊法院的藉口。11月8日晚,多名蒙面暴徒塗汙香港荃灣裁判法院,並向法院大樓外投擲燃燒彈。

(暴徒向荃灣裁判法院內投擲燃燒彈)

此次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禁止蒙面規例》無效,更是罔顧止暴制亂大局,判詞看上去長篇大論、論理充足、旁徵博引,足足有近200段落,但實際上只是為自己偏頗的政治立場披上了看似專業的虛假外衣,背叛了法官應忠於法律的精神,完全沒有為止暴制亂、恢復秩序履行應盡的責任,反而在不斷掣肘。

該判決作出後,街頭暴徒聞訊歡聲雀躍,重新戴上口罩走上街頭破壞,《反蒙面法》實施以來的止暴制亂的成果瞬間蕩然無存。曾經,所謂的司法獨立讓眾多香港人引以為傲,但如今卻到了「法官濫用司法權甚至搞司法僭越而不受任何管控和制約」的地步,讓法治基石在香港轟然倒塌!

「不單靠警察執法,司法也要執法!即時審判、即時入獄!這才可止暴制亂啊司長!你會不會做啊司長!」——這是前兩日有議員情緒激動地質問政務司司長時所講的話。

香港法院,這架西方勢力的「遙控飛機」已偏離航線!是時候將其「迫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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