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孫庭陽|北京報導
因為內幕交易,就職於中證金融研究院的博士後洪衛青,要吃5年半「牢飯」了。
洪衛青是清華大學與證監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裁判文書網最近公布的二審裁定書,將洪衛青操作弘信電子(300657.SZ)事宜公布於眾。
截圖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7年6月至8月,弘信電子運作資產收購,在當年8月9日發布停牌公告。9月28日復牌後,股價連續兩天漲停。證監會認定,弘信電子資產收購事項屬於內幕消息,內幕消息敏感期為當年6月13日至8月10日。
洪衛青當時在證監會下屬的中證金屬研究院任職,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研究工作。
中證金融研究院官網介紹,研究院是證監會直接管理的政策研究機構(事業單位)。研究院定位為決策支持中心、戰略智庫和理論學術基地,負責資本市場長期性、前瞻性、全局性和規律性問題的研究。
一審法院認定, 當年6月25日,洪衛青從弘信電子董事長李強處得知內幕消息後,從6月26日至7月5日,操縱7個證券帳戶買入弘信電子9089萬元。賣出後,扣除交易費用,盈利80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洪衛青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萬元。
弘信電子日K線圖(2017年6月至10月)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據公開資料整理
洪衛青不服,提出上訴。
洪衛青的上訴理由包括,當年6月25日,他和李強不可能見面;他在公安機關的口供存在篡改、倒籤,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洪衛青的辯護律師做了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提交的意見包括,一審法院以通話記錄認定洪衛青和李強聯繫頻繁,但僅有二人電話通訊的時間和時長,無通話內容等能夠表明電話溝通內幕信息。並且,當年6月20日至7月5日之前,7次通話均是李強主叫洪衛青,難以認定是洪衛青「積極聯繫」李強。
辯護律師意見還包括,如果法庭不採納無罪辯護意見,「請注意洪衛青存在的量刑情節」。例如其中6個帳戶,洪衛青只是買入操作,賣出時是帳戶所有人操作;「洪衛青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較小。認罪悔罪態度好」。
二審法院認為,案情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綜合評判,給出意見。
首先,李強在公安機關多次證實,他在6月23日至25日期間到北京參加培訓班,6月25日與洪衛青在北京四季酒店見面,並向洪衛青諮詢收購股份事宜。「證監會調取的北京四季酒店出具的酒店發票及二人多次通話記錄均可佐證」。雖然電話聯繫是李強主叫洪衛青,但不影響認定洪衛青利用諮詢的時機獲取內幕信息的事實。
還有,在一審時,洪衛青供認了他知悉內幕消息後購買與該內幕消息有關的股票的事實。對洪衛青所提出的有篡改、倒籤嫌疑的供述,一審法院也沒有作為定案證據。
另外,洪衛青操縱的6個帳戶中,賣出時雖為帳戶所有人操作,但「洪衛青違反相關從業規定與帳戶所有人『合作」非法進行股票交易在先,他就有承擔法律後果的義務和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洪衛青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定為終審裁定。
責編:楊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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