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光明牛奶包裝盒上標識「85℃」是否侵權? 上海知產法院:光明公司的使用正當合理
幾款光明牛奶包裝盒上標識了「85℃」,85度C品牌認為光明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但是它是否真的侵權呢?12月14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就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與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食達人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美食達人公司於2003年創立85度C品牌,先後取得了四個「85℃」的註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經過其多年宣傳和使用,其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的註冊商標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
光明公司辯稱,其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故在牛奶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被訴侵權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因此,其並未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
一審判決後,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將構成溫度標準表達方式的「85℃」的各元素適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後,客觀上增強了該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註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範圍。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並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上海知產法院認為,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仍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產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眾對於美食達人公司並無多少認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製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即使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熟知的相關公眾,對於光明公司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會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標註的85℃是光明公司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產生被控侵權商品來源於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屬於對溫度標識的正當、合理使用,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陳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