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成了真正的社會問題。近日,貴陽一名大二女生幫扶摔倒的老人,卻被「誣陷」為撞人者,要承擔醫藥費。幸虧民警趕到,調取監控錄像證明了女生的清白。
那麼問題來了:1.如果沒有監控作證,這位女生是不是就只能被冤枉認倒黴了呢?2.好心助人卻被誣陷,是不是可以告這些是非不分、倒打一耙的人「誣陷罪」呢?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覺得,如果沒有監控錄像,女生真的麻煩了,可能真要被冤枉了。這提醒我們,做好事一定首先找好證人,保存視頻或圖片作為證據。另外,能不能建議警方和司法機關,讓指認撞人的人和家屬舉證啊?
對於第二個問題,我覺得,誣陷者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弘揚正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如果我理解的沒問題,像上述的扶人被訛詐事件,因為不涉及刑事責任,可能真的沒法告訛詐者的「誣陷罪」啊!
唉!這可咋辦好呢?看來,做好事就得量力而行,必須首先保護好自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