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院還我清白!」得知判決結果的梁某波致電檢察官,激動地說道。
近日,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梁某波租賃合同糾紛案,經法院重審後依法作出改判,免除梁某波的90多萬債務。
案件起因去年底,梁某波不服法院對其與甲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的判決,申請清遠市人民檢察院監督。梁某波哭訴,其作為公司的業務經理,正常履職代公司籤租車合同,結果公司無力承擔租車費用,其卻被法院判決背負90多萬債務,因無還款能力,已被列入「老賴」名錄,被限制了個人出行、銀行貸款,甚至子女上學等方面都受到了嚴重影響。
事實的真相是否如梁某波所說?
這個「老賴」是「真清白」還是「假無辜」?
案件回顧
2013年4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籤訂《泵車租賃協議書》,約定:乙公司租賃甲公司的兩臺泵車五年,租金為每年50萬。協議書中在甲方曾某錦籤名處,蓋有甲公司的公章;乙方梁某波籤名處也蓋有乙公司的公章。甲公司如約將泵車交付乙公司使用。但從2013年10月份開始,乙公司未如約交付泵車租車費,經多次追收後共支付66.35萬元,仍拖欠泵車租車費98.49萬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由梁某波對所欠租金承擔責任,由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而二審法院判決梁某波與乙公司共同承擔泵車租車費。
梁某波不服法院判決,申請清遠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哭訴其無還款能力,已被列入「老賴」名錄,被限制了個人出行、銀行貸款,甚至子女上學等方面都受到了嚴重影響。
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接到監督申請後,指派承辦檢察官著手查明事實真相。經審查發現,梁某波不是合同適格主體,不應承擔合同相應的民事責任。《泵車租賃協議書》明確約定雙方當事人是甲、乙公司,且協議上分別有兩家公司的蓋章。曾某錦和梁某波是分別代表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協議上簽名的,該行為是代表公司籤訂合同的職務行為。雖然甲公司提供了梁某波籤名的對帳單、進帳單和收款收據等證據,但也只能證明梁某波辦理了付款事項的事實,不足以證明梁李波與乙公司之間存在掛靠關係。而梁某波提供的《授權委託書》、公司員工職務證明和公司內部財務帳冊等證據,可以證明梁某波為乙公司的業務經理,是乙公司授權梁某波代表公司與甲公司籤訂租車合同的。因此,梁某波不是合同適格主體,應由乙公司依法承擔拖欠甲公司90多萬的泵車租金。
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就該案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省檢察院做出抗訴決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院重審後依法作出改判,免除梁某波的90多萬債務。
廣東檢察機關通過抗訴方式啟動法院再審程序,依法監督糾正民事裁判,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法律常識《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清遠檢察微信公眾號)
【來源:廣東政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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