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2 19: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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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勝區一家做小本買賣的糧油副食店老闆惹上了官司,他接到法院傳票的時候一臉懵。
「我侵權了?
幾瓶花露水賣了幾十塊錢竟然招來了一場官司?
還突然要賠償2萬元?
原來是被「六神牌」花露水權利人的委託人找上門,要求這個店的老闆停止銷售侵犯「六神牌」註冊商標權益的商品,支付侵權賠償、公證費、律師費、交通費共計2萬元,另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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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告卻覺得自己很冤枉,他只是照常到集貿市場進貨,進來了幾瓶不知是真是假的六神牌花露水,賣到了現在,如今,竟因為這些假冒花露水被告商標侵權。
2020年3月10日上午,市中院智慧財產權與特殊程序合議庭法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依託信息化手段,創新庭審方式,充分運用網絡遠程方式,網上開庭審理了這起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訴東勝區田琴糧油超市侵害商標權的案件。在宣布法庭紀律、確認原被告身份等程序後,經過雙方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後,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即履行。當事人通過網絡庭審系統將微信轉帳這一履行方式完整記錄及保存,雙方查閱電子庭審筆錄並確認籤字,一場網際網路庭審活動順利結束,不僅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最大程度減少了人員的流動,降低傳染風險,做到讓公平正義不因疫情而遲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為東勝區田琴糧油超市所售的六神花露水,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核准使用商品為同一種商品。被告東勝區田琴糧油超市銷售的六神花露水瓶身圖案,與原告享有商標權益的六神花露水背景圖案及主要部分圖案對比,二者在構圖、設計及整體呈現的視覺效果上來看高度相似,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隨著時代的發展,零售店、超市、商場等利於消費者購買需求品的場所逐漸增多,不管商家是否有意或無意銷售商標侵權的商品或服務,都需要正視智慧財產權問題,在進貨、銷售過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貪圖蠅頭小利,從正規供貨商渠道進貨,保留貨品收據及發票,注意分辨有異常的產品,不做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商家,才能走的更遠,更受消費者的信賴。
來源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智慧財產權與特殊程序合議庭
原標題:《【以案說法】市中院智慧財產權合議庭在線成功調解 「六神」商標侵權案》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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