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將自己位於北七家鎮某社區的兩居室租給張某,雙方籤訂了房屋租賃合同。3月份房屋內暖氣片漏水,張某下班回家發現沙發等家具已全部被浸溼。張某連忙聯繫物業關了自家樓層的暖氣閥門,經檢修,物業稱暖氣片年久開裂,只能換新的,大概需要1000元。關於這1000元該由誰承擔,韓某與張某一直未商議妥當,近日雙方共同來到北七家公共法律服務站諮詢。
案情介紹:
韓某稱張某使用不當,泡壞了自家的家具,自己不追究已經仁至義盡了。張某稱暖氣片已安裝十餘年,是自然損壞,應由業主維修。工作站為雙方析清了法律關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韓某與張某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維修條款,應由業主履行房屋維修義務,韓某應當定期檢查、修繕,保障住房安全。如果韓某推諉責任、怠於維修,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張某可以自行維修,維修後要求韓某承擔維修費用。
經反覆調解,韓某表示願意出資更換暖氣片。工作站提醒,在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明確約定維修條款,避免日後出現糾紛,租戶在自行維修時應當留存損壞情況照片、視頻、維修發票等證據,以便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