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後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期間如有一方舉債,該債務將如何承擔?今天小瀚就通過一則案例為大家仔細闡述上述問題。
案情簡介:2015年11月,梁某與劉某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兩人名下一套房產以及存款20萬均歸女方劉某所有,而後,雙方一直共同生活,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2016年1月和9月,梁某以生意需要為由向合作夥伴李某借款30萬元,並轉入劉某帳戶。2017年,李某訴請梁某、劉某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陳律師:夫妻離婚後仍共同生活、財產上屬於共同共有關係的,在此期間一方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係的數人,基於共同關係,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權制度」,理應對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劉某與梁某兩人在離婚後,實際上仍以夫妻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帶來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故而,兩人共同目的應系以家庭為單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養育子女,互幫互助,雙方具有繼續維持家庭關係的目的性,且客觀上亦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穩定性。
故劉某亦應對本借款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判決梁某、劉某對李某借款本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實務要點:夫妻離婚後生活交往及經濟往來仍較為密切的,一方舉債不宜認定僅由該方承擔,亦不宜認定由雙方連帶承擔,而應認定為共同之債,由雙方共同承擔。
相關延伸:法院對夫妻之間債務的認定方法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通常針對債務的認定採取一些方法:
首先,嚴格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如果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所舉債務不予認可,則要著重對債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通常對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的予以採信,對只出示書面證言或借條複印件的一般不予認定。
其次,審查債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審查債務真實性的基礎上,著重詢問舉債一方所負債務的用途,以便正確認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於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撫養義務,且不屬於其他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情形,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後,以下情形可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由離婚雙方另行解決:
(1)夫妻債務是否存在不明確;
(2)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無法確定的;
(3)可能被確定為個人債務,但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一時難以查明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