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16: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講述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的法律故事,用案例為群眾傳授法律之道、解讀法律之惑,弘揚法治社會,共築平安鶴城。今天,讓我們來一起閱讀這件因持刀行兇被判處刑罰的故事,看看法官是怎麼給大家答疑解惑的。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已婚)與楊某某(未婚)認識並發展成情人關係。但二人的感情路並不順暢,李某好不容易與前妻離婚了,楊某某卻提出分手。李某多次挽回未果,心中頓生報復惡念,多次通過打電話、潑油漆刷字體、張貼通告等方式辱罵、恐嚇楊某某及家人。2018年3月20日晚22時,李某奔赴楊某某家,途中借了朋友一把匕首。李某先在楊某某家門外敲門進行滋擾,楊某某父親楊某甲開門後未發現有人,在樓道裡查看時與躲藏的李某發生扭打,李某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刺傷楊某甲的頭部及肩部,楊某甲奮力搶奪匕首,在爭奪過程中,楊某甲及其家人將李某頭面部及胸部打傷。楊某某被李某刺傷小腿部位。經鑑定李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楊某甲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山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因婚戀糾紛實施辱罵、毆打等違法行為,經有關部門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前列行為,並持刀行兇,情節惡劣,符合刑法第293條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被害人楊某甲的防衛行為造成了李某輕傷二級的損害後果,與自己所受的較小損傷,二者對比不相適應,但符合刑法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故楊某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8年12月19日,山城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官提示
在正當防衛領域中,有兩個問題容易引起爭議。一是防衛的前提,即不法侵害的緊迫性。二是防衛限度的判斷標準。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情感糾紛持刀到被害人家中尋釁滋事,對於被害人楊某某及其父親楊某甲來說不法侵害迫在眉睫,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雖然從本案的結果來看,被告人李某的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被害人楊某甲所受損傷為輕微傷。但是綜合全案情況,被告人李某持兇器到被害人家中鬧事,被害人是在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實施了正當防衛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李某輕傷二級,但是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我們不能苛求被害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還要對自己的防衛行為進行精準考量,不應認定超過必要限度。故被害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無需承擔責任。
另外,也提醒廣大群眾,切勿因一時衝動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生活中要懂得斷舍離,遇事要冷靜處理,莫因一時衝動毀掉美好人生。
(編寫人:崔豔麗)
原標題:《【講身邊法 築平安城】刑事篇:婚外戀引起報復傷害,持刀行兇反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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