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政策宣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020-12-14 澎湃新聞

Q

一、什麼是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A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

Q

二、哪些單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A

答: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九條、《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安排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Q

三、如何計算在職職工人數?

A

答: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

1.用人單位在編人員和依法與用人單位籤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2.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3.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根據《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籤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後,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複計算。

Q

四、符合哪些條件的殘疾人可以計入用人單位的殘疾人用工人數?

A

答: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四、七條規定,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是指:

1.安置就業的殘疾人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

2.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籤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

3.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Q

五、如何計算殘疾人安置的比例?

A

答:實際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00%=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Q

六、如何計算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A

答: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根據《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第一款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Q

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什麼時間申報繳納?

A

答:根據《關於印發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財綜字〔2016〕1045號)第九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申報繳納,徵收期為每年的7月至12月。

Q

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計算為何是上一年度?

A

答: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因此,2020年7月至12月徵收的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表數據均為該單位2019年度相關情況。

Q

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向哪個部門申報繳納?

A

答:根據《關於印發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財綜字〔2016〕1045號)第九條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屬地化徵收。用人單位持由法人籤字並加蓋公章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本單位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資表原件、複印件,直接到用人單位所在縣(區、市、行委)的稅務局進行申報繳納。

Q

十、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哪些具體規定?

A

答:根據《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徵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Q

十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何優惠政策?

A

答: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Q

十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緩相關政策如何規定?

A

答: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Q

十三、用人單位如何申請減、免、緩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A

答:根據《關於印發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青財綜字〔2016〕1045號)第九條規定及《關於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青財綜字〔2017〕1664號)第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財政、殘聯部門提出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減免緩理由、減免緩數額、減免緩期限等內容。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時,繳費單位需攜帶法人籤字並加蓋公章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還應攜帶《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殘聯部門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申請後,應在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

3.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殘聯審核意見的15日內,提出是否批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意見,並會同殘聯部門將書面意見報上級財政部門和殘聯。

4.保障金緩繳事宜由市(州)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審核批覆,批覆意見應及時告知同級稅務部門,並報省財政廳備案。保障金減免事宜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審核批覆。

Q

十五、拒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承擔哪些責任?

A

答:1.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2.根據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資委等7部委印發的《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意見》(青殘聯會發〔2013〕157號)第三條規定,我省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各類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對於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Q

十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有獎勵政策嗎?

A

答:根據《關於印發青海省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辦法的通知》(青財綜字[2017]366號)第五條規定,超比例獎勵標準為,每超比例安置1名殘疾人,按照每年不低於上年度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倍給予超比例獎勵,累計獎勵不超過3年。

Q

十七、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特別規定?

A

答: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七條規定:

1.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但本規定僅限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計算,不針對超比例獎勵和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殘疾人人數計算。

2.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因殘疾人戶籍非本市或本地區為由,不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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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稅務

核稿:趙瑾

原標題:《非稅收入政策宣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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