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原的於某某是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用POS機多次虛構交易套取現金用於日常消費,套取高達現金近150萬元。近日,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於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12月24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於某某,1986年出生,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因取保候審予以釋放,2020年8月5日被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於某某以其妻子趙某的名義註冊成立開原市某經濟信息諮詢服務處,營業類型屬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為套取現金用於日常消費,被告人於某某陸續安裝兩臺POS機,且POS機均綁定自己的銀行卡。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間,於某某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用自己及妻子趙某名下的信用卡在POS機上多次刷卡套取現金,還幫助親友以上述方式非法套取現金。2019年9月3日,公安機關民警將被告人於某某抓獲。
經鐵嶺裡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專項審計,於德全使用POS機虛構交易總額為人民幣1481796.17元,手續費為人民幣10224.39元,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總額為人民幣1471571.78元。被告人於某某刷信用卡非法套現數額,實質即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於某某作案使用的2部POS機。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於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另外,被告人於某某主動全額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鑑於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及無前科劣跡等情節,可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於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罰金已繳納)。
(北青-北京頭條 記者 郭琳琳 實習生 陳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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