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鹿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我國西北部主要分布於甘肅、西藏、新疆等地,是僅次於駝鹿的大型鹿類,因為體形似駿馬而得名,身體呈深褐色,背部及兩側有一些黃白斑點。雄性有角,一般分為6叉,最多8個,是名貴藥材。馬鹿在中國尚有一定數量,但由於過量獵捕和棲息地的喪失,逐漸瀕危,尤其是野生天山馬鹿則正以每年3000隻左右的速度銳減,野生馬鹿面臨絕跡於伊犁河谷的危險。
近日,伊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被告人馬某因非法收購、出售馬鹿角,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曾在自治區林業廳獲取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特許經營利用許可證及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收購證,許可收購期限為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收購範圍在伊犁州直,收購數量為鹿角500公斤。
2017年,被告人馬某在收購許可證已過期,未獲取收購許可的情況下,以每公斤210元至235元的價格,從和靜縣馬某處以及伊犁周邊牧民處非法收購馬鹿角,共計474.5公斤,非法向伊犁某製藥公司出售。經鑑定,涉案474.5公斤馬鹿角價值為人民幣106800元。後,被告人馬某主動到公安部門投案,偵查機關將該馬鹿角查獲扣押。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或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保護法規及管理制度,明知馬鹿角為受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為牟利仍然非法收購、出售,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鑑於被告人馬某主動投案自首,涉案物品被查獲等情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及政治價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任何無視國家法律、以身試法者,都將受到法律嚴懲。本案對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個人或組織應是一種警示,有助于震懾非法獵捕、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行為,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
作者:來瑜玫
總編:馮金柱
原標題:《以案釋法 | 許可證過期仍冒險 男子非法收購、出售馬鹿角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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