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漳平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野生動物製品的案件,被告人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4000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餘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野生動物管理部門的批准,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鷹嘴龜23隻、穿山甲7隻及鬣羚製品,價值達405880元。餘某某除個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外,還與葉某、汪某、陳某、李某等人共同實施了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製品等行為。
從左至右依次為鷹嘴龜、穿山甲、鬣羚,圖片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裁判結果: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野生動物管理部門的批准,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鷹嘴龜23隻、穿山甲7隻及鬣羚製品,價值達40588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同時破壞了野生動物生態資源,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4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款共計96588元;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折合285000元,與另案被告人連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折合70000元,並對其破壞野生動物生態資源,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漳平市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餘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典型意義: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資源,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權利、保護物種多樣性對於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我國在1988年就頒布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目的就是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通過本案的審理,對犯罪分子予以嚴厲懲處,不僅有力震懾了危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也有助於社會公眾提高對生物多樣性重要意義的認識,對於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自覺抵制野生動物違規交易,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良好的示範作用。
法官講法
01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犯罪對象
①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②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 立案標準
①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②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③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02
非法狩獵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犯罪對象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 立案標準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②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③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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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連雲宏、劉清萍
原標題:《【以案釋法】漳平一男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獲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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