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17: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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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八十四期
為加強野生動物管理,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來,
國家嚴格實施野生動物管控措施,
但仍有不法分子通過
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行為
牟取非法利益。
他們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歡迎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康某攜帶1隻白喉犀鳥準備到市場出售,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將其人贓並獲。隨後,公安機關在其窩點內查獲其違法收購和待出售的多隻瀕危野生動物。包括:
為規避監管,康某使用多個微信帳戶與不同人員進行聯繫,每次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時不明確說明交易的動物種類,多使用暗語指代,交易方式隱蔽且多使用快遞收發動物。
*文章配圖,非真實對話
由於這些動物均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屬瀕危野生動物,檢察機關向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裁判結果
白雲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康某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環境資源審判庭
三級高級法官 丁陽開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物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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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分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Ⅱ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本案中,康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緬甸蟒、圓鼻巨蜥屬於我國一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喉犀鳥屬於我國二級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王錦蛇、長鬣蜥屬於我國三有保護動物,均依法受到保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康某的犯罪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審鑑於康某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坦白表現,在量刑時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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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然與人工繁殖的都是保護對象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野生動物以及穿山甲、梅花鹿、天鵝、丹頂鶴、藏羚羊、中華鱘、金絲猴、長臂猿、野牛、巨松鼠、玳瑁、紅珊瑚等,不管是天然的,還是人工馴養繁殖的,都屬於我國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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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魚及兔、鴿等動物可食用
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依照我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如兔、鴿等),也屬於家畜家禽,適用我國《畜牧法》的規定,可以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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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時舉報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等行為
不捕捉、不獵殺、不販賣、不購買、不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如遇到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讓我們鄭重承諾,
遵守法律,敬畏自然,
摒棄陋習,拒食「野味」,
做好「舌尖上的飲食革命」的先行者、倡導者,
用法治共建和諧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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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廣州中院新媒體工作室
通訊員 | 吳子穎 胡濤
原標題:《白喉犀鳥、王錦蛇……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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