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學生違規違紀,可「罰站」、課後留校教導、家長到校陪讀……

2021-01-20 鳳凰網房產

今天(22日),據司法部網站消息,教育部發布關於《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規則》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採取點名批評、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師道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經充分調研與廣泛徵求意見,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

教育部

2019年11月22日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師道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稱學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

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第四條(職責要求)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於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第五條(實施原則)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育人為本。應當基於關愛學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規律,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規。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遵循法治原則,程序正當、客觀公正。

(三)過罰適當。應當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身心特徵、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實現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應當事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判斷行為性質,並注意方式、場所和環境的安全,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六條(一般懲戒)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四)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六)課後留校教導;

(七)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條 (較重懲戒)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並應當通知家長:

(一)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遊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二)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三)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四)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五)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六)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八條 (嚴重懲戒)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提請學校採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四)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五)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與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但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議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九條 (強制措施)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並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第十條 (制定校規)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家長的意見。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學校可以結合本校實際,在校規校紀中規定本規則之外的其他適當教育懲戒措施,但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並聽取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以及專家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校規執行)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執行。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討論確定可採取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的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幫教措施)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與幫扶,注重懲戒與教育效果的統一。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學生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以及心理、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專門的輔導、矯治。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構成犯罪但未受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應當依法協同、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管教、幫扶,並要求家長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禁止情形)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

(三)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四)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六)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四條 (教師權責)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對因重大過失導致學生身體傷害的,學校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後,可以向教師追償。

第十五條 (家長責任)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懲戒解除)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學校可以提前解除懲戒措施。

學生被解除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其獲得表彰、獎勵的權益應當予以恢復。

第十七條 (校內申訴)學生及其家長對教師實施的第七條、第八條教育懲戒或者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委員會、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申請,組織複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序等並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措施的決定。

第十八條 (救濟途徑)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覆核。

第十九條 (指導監督)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行為的指導、監督,採取措施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權的意識與能力,並納入師德考核範疇。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的信息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導學校制定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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