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08年起,僅有小學文化水平的賈某在同鄉吳某的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18年8月,賈某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經鑑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經多次調解,賈某與吳某於今年籤訂《工傷待遇賠償協議書》,協議約定:賈某於2020年3月30日向吳某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吳某同意解除。由吳某支付賈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萬元;賈某解除合同後獲取一次性醫療補助3.5萬元;鑑於賈某已經享受過公司相關補助(2018年4月起,按月體現),因此賈某辦理完離職手續後不再向吳某索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待遇。
不久前,賈某的女兒小賈得知父親籤訂協議的詳細內容後,認為這是一份「顯失公平」的協議。如果賈某反悔,能否起訴撤銷雙方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
【律師說法】
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齊春婷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齊春婷律師認為,本案中,雙方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雖具有一般合同的屬性,但本案的處理並非針對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是涉及勞動者的生存權益,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如果雙方籤訂的賠償協議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會使賈某遭受重大損失,即為顯失公平。
結合案例,賈某傷殘等級為九級,工傷賠償應包括的項目除了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還應有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齊春婷律師指出,如果這些賠償項目相加數額與協議款項基本一致,這個協議就不應被撤銷。如果應賠償數額遠遠高於協議約定的賠償金,賈某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協議。
(本文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個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記者:崔帥
編輯:王丹 孟小義
審核:王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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