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明知道借錢給別人有風險,但是出於人情考慮無法拒絕。想要順利收回自己的借款,還需要在借錢的時候多多留意,在發現不對苗頭時及時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很多人不願意籤借款合同,覺得只要籤了合同,就很容易被還款日期算計。在他們看來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還錢最自由,但在法律人看來這些顧慮是不必要的並且對雙方而言高風險。例如甲和乙是多年沒見的大學室友,甲由於買房首付湊不夠聯繫乙想要借錢,乙雖然不情願但是礙於同學情誼,還是答應借給甲五萬元。不過乙提出兩人籤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甲三個月後全額還款,利息按照銀行利率。但是乙從共同好友處得知甲深陷賭博,借的錢沒有用於買房而是用來還高利貸。從合同字面意義上看,三個月是固定期限,無論乙有沒有還款能力,無論甲是否發現乙可能無法還錢,都必須嚴格遵守合同。
但其實,作為債務人的乙可以提前履行或者向甲申請延期,作為債權人的甲可以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或者取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乙打著買房的旗號向甲借錢但實則用於賭博,使甲的債權實現岌岌可危,因此甲可以以乙違反約定為由提前要求乙償還五萬元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當然,如果甲在向乙確認後,知曉乙已經不再賭博,並且找到固定工作步入正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即乙請求推遲一個月還錢,甲可以給乙一次機會。但是在延展期間,乙不免除相應借款利息。
但是如果甲發現乙惡意逃避還錢,乙和同事丙串通,乙無償將存款轉給丙導致沒錢還債。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甲可以在五萬元債權的限額內請求法院撤銷乙對丙的贈與行為,同時甲的起訴費和律師費等必要費用,由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