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工信部發布《通信簡訊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簡訊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用戶未明確同意的,視為拒絕。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的,應當停止。
簡訊息服務提供者、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批准的電信網碼號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碼號,不得擅自改變位長、用途和使用範圍,不得擅自變更、隱藏、冒用電信網碼號,不得發送缺少或者含有虛假、冒用發送端電信網碼號的簡訊息或語音呼叫,不得擅自轉讓或者出租電信網碼號。
同時,簡訊息服務提供者發送埠類商業性簡訊的,應當確保有關用戶已同意或請求接收,並保留用戶同意憑證至少五個月。
基礎電信企業為埠類簡訊提供網絡接入的,應建立相應技術和管理手段,防範發送業務管理和服務類簡訊息的埠被用於發送商業性簡訊息。語音呼叫服務提供者不得撥打平臺類商業性電話,不得為違反本規定撥打商業性電話的組織和個人提供通信資源、平臺設施等條件。
目前,《通信簡訊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已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到 9 月 30 日。